各位看官,我是學歷史但從不執于歷史的花鹿不花。
這幾天某地發生的煤礦礦難,大家都很關心,也很揪心。
愿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在近現代歷史資料中,有不少關于煤礦礦難的記載。
我記得之前在圖書館看過一本書,名字是《 中國煤炭碑刻 》(我從網上買到了這本書的電子版,有需要的可以私信我)。
這本書中記錄了不少有價值的碑刻信息,既有令人警醒的煤礦事故,也有當時社會對煤礦工人的認知,碑文內容豐富,讀來讓人五味雜陳。
當年因為讀了這本書,我當年差點決定研究古代碑刻,但后來因為種種原因,我還是選擇了更喜歡的古都。
今天我們粗淺地聊一下史料中不幸遇難的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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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給大家講一個案子。
“水夫李凱案”。
在《清實錄·嘉慶朝實錄》中記載,嘉慶十四年(1809年) 煤窰內水夫李凱死亡。
這里插幾句,給大家介紹一下什么叫“水夫”。
“水夫”的處境如同今日媒體報道中提到的“窯奴”。
那時候,因為技術條件有限,煤礦排水手段落后,因此,每個煤窯都會需要大量的排水工人,而這些人就叫“水夫”。
“水夫”已經很悲慘了,但這個行當還常被地方惡霸無賴把持。
這些惡霸無賴設下圈套,將外地人或者善良的人騙進黑煤窯,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把他們變成煤礦的“水夫”。
史料記載,這些“水夫”的工作環境宛如地獄,觸目驚心。
那些地方惡霸把“水夫”抓起來,像搭豬圈一樣在煤礦附近搭個柵欄圈。而那些被抓來的“水夫”們就被剝去衣服,像牲口一樣被圈禁其中。
他們也稱這些人叫“水蛤蟆”。
這些“水夫”輪班車水,晝夜不休,饑寒不恤,稍有倦怠,就會被惡霸們皮鞭抽打。
如果有人想試圖逃跑,那就會被他們用大刀刺穿雙腳,然后扔進煤礦最深處的水里泡著,一直到死。
如果不逃跑,那他們也活不了多久。
因為低下礦井內陰寒氣盛,再加上常年浸泡水中,體質弱的“水夫”,往往半個月就會斃命。強壯的“水夫”,大概率也撐不過數月,然后便會腳爛腹腫慢慢死掉。
而“水夫李凱”這個案子之所以列出來,就是因為這個案子像一個小窗戶,能讓后人一窺當時煤礦工人的處境之悲慘。
這個“水夫”是怎么死的?
史料記載:
“昨經步軍統領衙門具奏煤窰內水夫李凱身死,訊系夏太等毆斃,并請將訪查案犯之游擊等量予獎勵。今據順天府奏經宛平縣驗明李凱尸身并無毆踢傷痕,惟兩手心手指俱有紫紅斑點。因傳各窰水工比對,亦帶有紅斑,名為水秀。止系染受濕毒因病身死。”
一個“水夫”因為受 “ 濕毒 ”病死,卻地方上偽造成“毆打致死”,然后一眾官員(游擊)還厚顏無恥,以“破案”為由請功。
這個案件暴露了當時煤窯管理的亂象:
窯內致死事件究竟是病死、傷死,還是被打死、被隱瞞,全由官吏和窯主之間的利益博弈決定。
那些不幸死亡的礦工,反而顯得無足輕重。
就像小說《白朗起義》中描述那些“ 死駁子 ”(煤礦工人)的句子:
“在窯主眼里,死駁子絕對不是人,既無姓名,也無編號,早晚死了拖上去扔掉。”“每拖來一筐煤,就掰給一疙瘩窩頭或生紅薯。”
“這些人,一個個赤身裸體,須發蓬亂,從頭到腳漆黑一團,形若干柴,狀類鬼物。唯有眼白偶爾轉動一下,才可看出有些生息。”
讀來令人落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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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再給大家講個史料。
道光四年(1824年),《大清律例》重新修訂了關于煤窯私埋匿報的法條。
“各窯鍋夥內,若將工作患病之人忍心擡棄,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內有死人不申報官司輒移他處律,分別治罪。……該管縣丞失察開設連夏鍋夥,及致斃人命私埋匿報等案,分別加等議處。受財故縱者,按枉法贓……嚴參治罪。”
也就是說,當時的法律規定,如果煤礦下發生礦難,有傷亡 不報、私埋匿報、隱匿死亡的,要“從嚴治罪”。
單獨看,“從嚴治礦”似乎并沒有什么特別之處,但如果結合歷史背景看,就能看到問題。
其實,該條法律最早出現在乾隆七年(1742年),但隨著煤炭開采亂象越來越嚴重,道光二年(1822年) 和道光四年(1824年)不得不進行了兩次修訂。
修訂的原因就是因為當時煤窯瞞報現象太嚴重,迫使朝廷不得不反復修改法律條文要嚴厲打擊這種隱瞞礦難死亡人數的非法行為。
但古時候監管條件有限,再加上煤礦作業的隱蔽性和特殊性,各地煤礦礦工遇難的情況并不樂觀。
清代浙江長興縣縣令就記錄過當時情景:
“(煤礦)往往有掘向深邃處,忽水泉涌出,抑或支木不堅,從上坍下。又有工人不謹,燃油失火延燒等弊。在下者呼吁奔竄無路,在上者披發援手罔濟。人命輕如草管,莫此為甚。”
還有碑文記載:
“……此等從業員,大抵皆離鄉游子,或無人收殮,即或安葬,亦潦草從事,以致死骸狼藉,觸目皆是。……”
讀這些材料,雖然已經過去了快三百年了,但還是感覺到一種心痛、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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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么史料中那些礦工的命運如此悲慘?為什么嚴刑峻法之下還是有人瞞報謊報礦工傷亡人數?
我想,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也許有幾個原因吧。
其一,煤礦主怕擔責,以至于煤礦出事之后他們愿意花錢了事,而不是如實上報傷亡人數。
那時候的法律對礦難懲罰極嚴。
比如,《大清律例》中規定死人就要“杖一百、徒三年”,并停窯。
這種懲罰對對礦主來說,意味著巨大的財富損失。
所以,出事之后他們兩害相權,寧愿花幾兩銀子私了,也絕不走官府程序。
瞞報,就成了這些人的選項。
其二,在他們眼中,礦工不是“人”,而是“耗材”。
在古代,去當礦工的人絕大多數都是極度卑微的人。
他們大多為流民、乞丐——這些人都是為生活所迫,實在走投無路才去挖煤的。
就像以前有句順口溜:家有一口粥,不上門頭溝(門頭溝煤礦)。
甚至,這里面還有很多人是前面我們提到的,那些被拐騙來并剝奪了自由的“水夫”。
這些人,他們大多沒有身份,更無人知曉其籍貫,出事之后也當然無從追查。
沒有家屬,沒有戶籍,沒有人知道……這樣的礦工不幸遇難了,也沒人報官,更沒人鬧事。
他們為什么要主動“上報”呢?
更何況,當時的官員也并不希望他們上報。
一方面,那些礦主每月給官員們“規費”;另一方面,他們的轄區如果出了重大礦難,輕了要斷財路,重了可能要丟官。
這也就是為什么前面我們提到“水夫李凱”,會出現“死因”矛盾的原因。
但從哪些史料中看到最悲哀的不是上述兩個原因,而是第三個:
在當時,礦工和家屬自己也認為不報官,瞞報是最好的選擇。
對一些礦工來說,他們是為了活下去,是求著人家礦主挖煤的。
從一些史料中可以看到,這些礦工自己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上工不論生死,與工主無干”。
可以不簽嗎?
可以。
但如果不簽這樣的賣身契,還想追究礦主的責任,那恐怕連下礦賣命的機會都沒有。
而那些不幸遇難礦工的家屬呢?
礦工不幸遇難后,他們能得到一筆遠超務農收入的“燒埋銀子”,而如果鬧上公堂,反而可能人財兩空。
所以,遇難礦工的家屬也會選擇去隱瞞。
有點悲哀,但后人卻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指責這種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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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在發展,也應該在進步。
我們今天討論這些事情,不是為了指責,而是為了警醒。
我始終相信,一定沒有人希望發生災難。
但災難發生了,就說明一定有值得警醒的問題。
官方已經報道,“初步認定,涉事企業有重大違法行為”。
為了安撫生者,告慰逝者,也為了杜絕悲劇的再次發生, 這些“違法行為”,這些“企業”,必須要嚴懲。
最后,就用一段碑文結束今天的文章吧:
“一家之利有幾何,數家之哭烏能已。縱使其家默無言,仁義君子當知止。吁嗟乎王氏,人生謀利何須此!”
希望,天下人都能平安順遂,都能安居樂業。
希望再也沒有悲劇發生。
賞瓷 讀史 品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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