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
該案是一起重大亡人事故,發生地點在被告(以下被申請人均簡稱“被告”)管理的M層。三級法院在審理中均認為被告無責。
申請人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5)滬民申779號《民事裁定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4)滬02民終1323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4)滬0109民初2802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監督,提起抗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受理,并書面通知于2026年5月28日下午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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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M層首先就要通過被告非法建造的玻璃房內長長的走廊
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經過調查,走進M層首先就要通過被告非法建造的玻璃房內長長的走廊,亡者向某某系該小區業主。在三級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沒有一個字體現被告違法建筑物玻璃房,全部遺漏這個反映基本事實的客觀證據。經過反復調查,調研組認為本案出現的核心焦點是:一、被告作為經營者、管理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二、違法建筑物玻璃房夜間照明形成視覺陷阱是否可以認定物業存在重大過錯以及未盡危險謹慎義務?
就上述兩個焦點問題,法智網法律專家調研組從剖析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角度發表如下意見:
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民法典規定,被告對小區業主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卻未盡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同時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被告違法建造物玻璃房建設初衷主要用于娛樂經營和娛樂宿舍,因此玻璃房作為娛樂場所的載體,不僅適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而且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因此,被告不論是作為M層的經營者、管理者,還是作為玻璃房娛樂場所載體的經營者、管理者,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被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主要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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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死亡前后M層照片對比,死前沒有告示,死后補貼告示,也可以反過來證明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一)根據亡者死亡前后M層照片對比證據,本案出事地點M層是設備層,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是不允許閑雜人員進入的。但是,物業公司沒有設立“閑人莫入”類似的警示、告示標志 ,卻在亡者死后予以了補貼,也可以反過來證明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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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區人民政府確認M層走廊、玻璃房、宿舍為違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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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外灘街道確認M層走廊、玻璃房、宿舍為違法建筑物
(二)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證據二)和虹口區人民政府、北外灘街道已確認M層走廊、玻璃房、宿舍為違法建筑物(見證據三),在M層建造玻璃房為違法建筑物,物業公司違反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五十五條規定,沒有盡到予以勸阻、制止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任,以及沒有盡到對違法搭建安全防范工作責任。違法燈光誤導孩子走向了生命終點具有高度蓋然性。
(三)M層沒有設立保安崗位,任人自由通行,而且24小時內均可通行,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場調查核實。
(四)沒有進出登記制度,任何人都可以乘電梯到達M層,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場調查核實。
那么,一個明擺著的事實是:如果M層設立“閑人莫入”類似的警示、告示標志,向某某就不可能進入M層,向某某就不會死亡;如果M層設有保安崗位攔截,向某某就不可能進入M層,向某某就不會死亡;如果設有進出登記制度,向某某就不能乘電梯到達M層,向某某就不會死亡; 如果M層上鎖,向某某就不可能進入M層,向某某就不會死亡;如果……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就侵權責任做了明確規定,本案適用該兩條規定卻在三級人民法院審判中均予以遺漏,原審不僅認定基本事實錯誤,而且適用法律也錯誤。這正是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審查的重點內容。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不可推卸,同時未盡危險謹慎義務。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其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應承擔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糾紛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經營者、管理者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責任,三級人民法院都沒有根據其經營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圍進行公平認定。
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對于小區、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而言,其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在本案中,被告不論是作為M層的經營者、管理者,還是作為玻璃房娛樂場所載體的經營者、管理者,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條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處理關于侵權規則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責任與義務的統一性,以及法律對 “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強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謹慎義務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如風險提示)、協助(如配合履行)、保密(如保護商業秘密)等。未盡危險謹慎義務 ,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
(一)作為M層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盡危險謹慎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作為玻璃房娛樂場所載體的經營者、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盡危險謹慎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被告并不能證明自已沒有過錯。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實施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時,不優先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過失等過錯心理,而是依法推定其具有主觀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依法可以減免承擔侵權責任。涉案玻璃房作為政府認定的違法建筑物,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當然要承擔侵權責任,無可推卸。
三、人民檢察院聯合人民法院應審理本案核心事實是違法建筑物及違法建筑物夜間照明形成視覺陷阱誤導孩子導致墜樓具有高度概然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案結果的發生對孩子家屬精神創傷極大,希望案件能夠公平正確處理,對家屬有一個法律上公平客觀的交代。
綜上,請求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法提起抗訴(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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