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方法制報
“您簽的合同里寫得清清楚楚——‘課程一經(jīng)售出,概不退費’,這是公司規(guī)定,我們也做不了主。”辦了卡、交了錢,商家說關門就關門,剩下的錢該找誰要?合同中寫著“一經(jīng)售出,概不退費”,就只能自認倒霉嗎?近日,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結合一起早教培訓合同糾紛案件,以案釋法,和大家聊聊預付式消費的那些事。
2021年底,長春市民趙女士在位于南關區(qū)的一家早教機構,為不滿3歲的兒子報了早教班。想著離家近,方便老人接送,趙女士爽快地支付了4599元,購買了20節(jié)早教課程。
然而,令趙女士沒想到的是,2024年初,這家早教機構在未與她溝通的情況下,將原有的“摩天校區(qū)”撤店關閉,合并到了“中海校區(qū)”。這一下,原本步行15分鐘的路程變成了需要倒一趟公交車的遠距離奔波。
“孩子本來就小,路上折騰一個多小時,上課都蔫蔫的。”趙女士多次找到機構協(xié)商:既然你們單方面變更了上課地點,剩下的16節(jié)課,能不能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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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商家“合同中有規(guī)定,課程一經(jīng)售出,概不退費”的強硬答復后,趙女士沒有選擇忍氣吞聲,而是一紙訴狀將這家早教機構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課程費用3679.2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早教機構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法庭上,趙女士陳述了自己的遭遇:“我不是無理取鬧,是他們先變卦的。新校區(qū)那么遠,我每天還要上班,孩子跟著折騰,這課怎么上?”
案件承辦法官田昊朋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合法有效,商家擅自變更授課地點,顯著增加消費者履約成本,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xiàn),已構成根本違約。合同中 “課程一經(jīng)售出,概不退費” 條款,系商家預先擬定、未與消費者協(xié)商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依法應認定無效。
法院秉持公平原則與司法為民理念,在扣除已消費課程費用后,綜合考量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扣除合同總金額 30% 的違約金,最終判決早教機構返還趙女士剩余費用 2299.5 元。判決生效后,商家主動履行退款義務,困擾趙女士多時的煩心事得以圓滿解決。為表達謝意,趙女士特意為承辦法官送來錦旗,字里行間飽含對司法公正的認可與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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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消費,注意這三點!
一是審慎簽約,警惕 “霸王條款”。簽約前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對 “概不退費”“最終解釋權歸商家” 等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條款保持警惕,此類條款即便簽字確認,亦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是堅守權益,拒絕單方變更。商家擅自變更經(jīng)營地點、服務內容、授課人員等核心約定,給消費帶來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拒絕接受,并依法主張解除合同、退還余款。
三是留存證據(jù),夯實維權基礎。妥善保管合同協(xié)議、付款憑證、溝通記錄、商家通知等材料,發(fā)生糾紛時及時固定證據(jù),通過協(xié)商、投訴、訴訟等合法途徑理性維權。
預付式消費,本該是商家鎖定客源、消費者享受便利的雙贏模式。在民法典宣傳月,更應弘揚契約精神、守護消費公平。但如果商家只想著“圈錢”,用“霸王條款”堵住消費者的退路,違背民法典公平誠信原則,最終失去的將是市場的信任。在消費者權益面前,“霸王條款”從來都不是“護身符”,用好民法典法律武器依法維權,法律定會給您一個公道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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