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手段持續翻新,從傳統的線下推介蔓延至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養老投資等新興領域,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侵蝕公眾財產安全。在非法集資類犯罪中,集資詐騙罪因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社會危害性尤為突出,法律規制亦最為嚴厲。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方鵬鵬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系統梳理了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制與裁判要點,以題為《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制與實務解析》,供各界參考。
非法占有目的的規范認定
集資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也是其區別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核心界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明確規定,本罪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在司法實踐中,主觀目的的認定不能僅憑被告人口供,亦不能單純依據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客觀結果進行歸罪,而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綜合全案事實予以審慎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修訂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以及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方鵬鵬律師指出,上述規定實質上將“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錨定于資金去向與歸還意愿兩大維度——行為人是否將集資款用于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積極逃避返還義務的客觀行為,共同構成了判斷主觀故意的核心標準。
量刑標準的梯度規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集資詐騙罪的法定刑作出了重大調整,刪去原“數額特別巨大”一檔,將量刑結構調整為兩檔: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起刑點由拘役提升至三年有期徒刑,體現了立法層面對集資詐騙行為從嚴懲處的價值取向。
就數額認定標準而言,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處罰標準,采統一入罪門檻。其中,“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為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為一百萬元以上。方鵬鵬律師特別強調,這一調整使得單位犯罪的入罪標準實質降低,原適用于自然人的數額標準一體適用于單位主體,強化了對以單位名義實施集資詐騙行為的刑事威懾,亦與當前集資詐騙多借公司外殼運作的犯罪態勢相契合。
方鵬鵬律師認為,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制經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及2022年司法解釋的系統修訂,已形成較為嚴密的規范體系。從實務角度看,本罪的辯護與審理核心往往集中于兩個層面:一是在主觀方面就“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展開實質抗辯,嚴格區分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此罪彼罪界限;二是在客觀方面對集資數額的核定與資金去向的證據鏈進行精細化審查。對于涉案當事人而言,案發后主動退贓退賠、積極配合資金清退工作,雖不能直接否定犯罪成立,但可作為量刑情節爭取從寬處理。維護金融安全,既需要嚴密的法律規制,亦離不開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清醒認知與自覺抵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