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山西省晉城市應急管理局官網發布了《陵川縣“10·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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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0月12日22時36分許,在坪曲線陵川段55KM+140M(高平市建寧鄉府底村口)路段發生一起小型轎車追尾重型自卸貨車后引發火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轎車3人死亡的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273萬元。
事故經過
2021年10月12日18時至20時,張某等五人在高平市建寧鄉建北廣場旁的十八元自助小火鍋一起吃飯,其間共喝一瓶475ml裝42°杜康白酒和一瓶475ml裝48°玻璃瓶汾酒。后張某駕駛晉EDZ261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拉載何某和張某)到陵川縣禮義鎮的好聲音KTV唱歌,其間張某等七人又一起喝了24瓶316ml裝8°青島啤酒。活動結束后,張某醉酒駕駛晉EDZ261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副駕駛座上坐有何某、后排座上坐有張某)從陵川縣禮義鎮好聲音KTV出發返回高平市建寧鄉金泉村。22時36分許,由東向西行駛至坪曲線55KM+140M路段時,因超速行駛,撞在停靠在路邊的豫HP1657號馳田牌重型自卸貨車尾部(該車因故障于21時54分臨時停靠在路邊,方向為頭西尾東),數分鐘后小轎車起火,造成張某、何某、張某三人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晉EDZ261號大眾牌小型轎車駕駛員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駛,發現險情后未采取及時有效的避讓措施,造成追尾前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豫HP1657號馳田牌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郭某在機動車發生故障后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所駕車輛反光標識不全不清晰,無防護網、消防設施、警告標志等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擬問責管理單位人員
1.陵川縣交警大隊
蘇某,男,漢族,中共黨員,1972年5月出生,陵川縣古交鄉人,陵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楊寨河中隊中隊長。對事故車輛反光標志不全、不清晰,無防護網、車載滅火器、警告標志等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情況巡查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誡勉。
畢某,男,漢族,中共黨員,1982年1月出生,高平市人,陵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對轄區內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運營車輛巡查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談話提醒。
2.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
王某,男,漢族,中共黨員,1971年7月出生陵川縣平城鎮人,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生產股長。對事發路段限速標志設置不科學、不規范,對事發路段巡查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誡勉。
段某,男,漢族,中共黨員,1963 年12月出生,陵川縣崇文鎮人,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段長。對事發路段限速標志設置不科學、不規范。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談話提醒。
對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1.陵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楊寨河中隊:向陵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檢查;
2.陵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向晉城市公安交警支隊作出檢查;
3.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向山西省公路局晉城分局作出檢查;
4.晉城市公安交警支隊:向晉城市公安局作出檢查;
5.陵川縣人民政府:向晉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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