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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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實務中,有時候會遇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贓款出借的情形。
那么,出借款涉嫌非吸罪贓款的,出借人能通過民事訴訟要回嗎?
最高院在《崔煒、宋志民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當事人出借給借款人的款項來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贓款,不僅與刑事犯罪相關聯,而且屬于贓款,故本案民間借貸糾紛與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不應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六條之規定處理,而應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五條之規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裁判觀點簡析
出借資金若源于非吸、集資詐騙等刑事贓款,即便借貸形式完備,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回款,僅能通過刑事追贓退賠處理。
1.資金來源決定案件性質,贓款放貸不屬于合法民事借貸。民事民間借貸的前提是資金來源合法、交易行為合規。本案涉案款項系非吸犯罪所得贓款,借貸行為依附于刑事犯罪活動,并非正常民事資金拆借,不受民事法律保護。
2.同一事實涉刑,優先適用刑事程序。案涉借貸行為與崔煒涉嫌非吸的刑事犯罪屬于同一事實,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整體納入刑事程序處理,優先刑事追贓退賠,排除民事訴訟管轄。
3.贓款對應的債權,出借人無合法民事訴權。因資金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出借人對該筆款項不享有合法民事權利,無權通過民事訴訟向借款人主張還款,民事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民刑邊界清晰區分:僅借貸行為本身涉刑、資金合法的,可民刑并行;資金本身為贓款的,一律關停民事救濟路徑。
兩類民刑交叉借貸的核心區別
1. 借款人涉刑、出借資金合法(可民事起訴)
出借人資金來源合法,僅借款人涉嫌詐騙、非吸等犯罪,出借人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或起訴擔保人追責,民事法院應當受理。
2. 出借人資金為贓款、來源違法(不可民事起訴)
出借資金來源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所得,無論借貸形式多么規范,一律排除民事管轄,只能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程序回款。
實務高頻致命誤區
誤區1:有借條、有轉賬記錄,就一定能民事起訴
錯誤。民事借貸受保護的核心是資金合法、行為合法,資金系刑事贓款的,即便證據完整,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誤區2:借款人沒犯罪,就能走民事程序
錯誤。案件是否歸民事管轄,不看借款人是否涉刑,核心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基礎事實是否屬于刑事犯罪范疇。
誤區3:刑事追贓不到位,可以補提民事訴訟
錯誤。贓款類借貸案件,民事程序自始不受理,即便刑事退賠不足、無法回款,也不能另行起訴兜底。
周軍律師提醒,涉嫌非吸罪贓款的借款人若被起訴,可直接援引本案最高院規則抗辯,舉證對方資金來源涉嫌刑事犯罪,主張案件不屬于民事受理范圍,申請法院駁回起訴,規避不當民事清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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