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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二十號)
《北川羌族自治縣縣城保護條例》已由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于2026年4月30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6年5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5月29日
北川羌族自治縣縣城保護條例
(2026年4月30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汶川特大地震災后重建成果,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建設安全、宜居、特色、繁榮、文明、和諧的現代化縣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縣城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文物、歷史遺跡、名勝古跡、古樹名木、歷史地名、檔案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保護范圍為縣城中心城區。保護對象包括:
(一)依山傍水、生態融城的空間格局,以及以民族特色建筑風貌為基底、傳統與現代有機融合的城市風貌;
(二)能夠體現城建工程標志、抗震救災精神標志、文化遺產標志的代表性建(構)筑物、特色街區、公共服務設施等重要建設成果;
(三)重要的規劃設計理念、技術策略與民族文化傳統;
(四)其他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對象。
第四條 縣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尊重歷史、依法保護、延續文脈的原則,保持歷史真實性、風貌整體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縣城保護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縣城保護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縣城保護各項工作。
縣城駐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縣城保護工作。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縣城保護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林業、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縣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縣城保護專家咨詢制度,相關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八條 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保護責任,維護縣城保護對象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第九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或者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縣城保護工作。
對在縣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縣城保護對象的行為,并對縣城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接受舉報、投訴,并及時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縣城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縣城保護意識。
每年的2月1日為自治縣縣城保護宣傳日。
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縣城保護工作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縣城重要建設成果保護規劃,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示。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批準保護規劃前,應當提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保護規劃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縣城重要建設成果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
保護名錄的編制、調整,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經專家評議、社會公示后,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保護名錄公布后,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縣城重要建設成果保護檔案。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保護目的、位置、建設情況、測繪信息等基本情況;
(二)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
(三)維護、修繕和使用要求;
(四)規劃、建設、保護各階段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第十六條列入縣城重要建設成果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自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置保護標識。標識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保護范圍、責任單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遮擋或者損毀保護標識。
第十七條 縣城保護對象按照下列要求實施保護:
(一)嚴格控制建筑規模、高度,保護城市空間形態和天際輪廓,保持小街區、密路網、疏密有致的城市肌理;
(二)嚴格管控景觀視廊、城市地標及建筑體量、風格、色彩、材質,保護城市景觀風貌和建筑風貌;
(三)保護公園、廣場、綠地等形成的公共空間系統的完整性、功能性,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四)公共服務設施的維護和修繕應當遵循保護性利用、最小干預的原則,保障其結構安全、形態完整、風貌延續;
(五)代表性建(構)筑物、特色街區應當實行整體保護,管控建筑屋頂和立面的色彩、材質,保持傳統格局、空間尺度與特色風貌;
(六)縣城重要建設成果保護規劃規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前款所列保護對象確需改造升級的,應當遵循先評估、后改造的原則,不得破壞原有風貌和核心功能,改造后應當與周邊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護與發展,依據縣城功能定位,科學確定發展規模、管控開發強度,以規劃為引領,推進城市有序建設、規范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縣城重要建設成果保護規劃要求,在建筑風貌、高度、體量等方面與縣城空間格局和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條建設活動對保護名錄內保護對象的安全、風貌、格局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優先采取避讓措施;無法避讓的,采取原址防護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后,方可實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開展建設活動,對保護名錄內的保護對象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相應方案。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現場踏勘、提出審查意見,經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按照法定程序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推進城市更新時,應當統籌保護與更新,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推動保護成果全民共享。
既有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不符合縣城重要建設成果保護規劃要求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依法組織有序改造。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縣城規劃、建設、保護相關歷史資料、檔案文獻、實物遺存的收集、整理、研究與展示,講好北川抗震救災、感恩奮進及各民族守望相助的故事,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偉大抗震救災精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合理利用縣城特色資源,發展文化旅游和地方特色產業,打造特色鮮明的文旅品牌。
前款規定的傳承與利用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改變保護對象原有核心功能、歷史風貌和文化特征,不得破壞保護對象的周邊環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民族傳統風俗、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合理規劃、科學布局相關展示、體驗場所,促進民族文化活態傳承。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保護對象的日常監管與維護,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對象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城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追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縣城中心城區范圍,指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永昌鎮的城鎮開發邊界圍合區域,具體范圍由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保護對象的具體保護管理措施,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并公告施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北川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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