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涉老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老年群體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服務市場秩序,今年以來,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化養老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依法查處了一批“坑老”“騙老”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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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某公司(下稱當事人)采用發放免費禮品券、生態大米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聚集,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借用某藥房的藥品經營資質銷售中藥飲片“金釵石斛粉”,通過聘請講師、播放視頻開展集中宣講,夸大宣傳所售石斛粉有治療白內障、高血壓、糖尿病,護肝明目等數十種疾病功效。同時,還宣傳其經營的熊膽粉能治療老年癡呆、中風及各種疑難雜癥。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石斛(金釵)粉6箱,罰沒22.61萬元。
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罰款5萬元。
【案情評析】
當前,“會銷”已經成為涉老虛假宣傳的主要手段之一,當事人邀請所謂的“講師”現場授課,對其銷售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購買,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辦,有力震懾了不法商家,警示廣大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堅決杜絕虛假宣傳。
案例二
揚州市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某養生館(下稱當事人)采取“線上+線下”結合的宣傳模式開展經營活動,當事人通過微信、抖音等平臺開展宣傳時,提及“肩周炎”“腰椎間盤突出”“強直性脊柱炎”等疾病名稱,還使用“治療”“骨折好了”等涉及疾病治療功效的表述。針對經線上引流到店的老年消費者,當事人宣傳其所使用產品對“三叉神經痛、偏頭痛等有獨特效果”。經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明上述宣傳內容真實性的相關材料,其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00元罰款。
【案情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瞄準老年消費者的健康需求,通過微信、抖音等平臺開展宣傳,使用“治療”這類表述精準拿捏老年消費者心理,通過宣稱產品具備疾病治療功效,誘導老年消費者使用產品,嚴重侵害了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辦有力震懾了不法商家,有效打擊了利用網絡“坑老”“騙老”的違法行為,對養生保健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規范作用。
案例三
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
某公司(下稱當事人)推銷的全科健高壓電位治療儀(GK-6A)為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編號為國械注準20153090573,適用范圍為用于緩解頸、肩、腰、腿、關節疾病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慢性疼痛。當事人通過組織產品宣講會和點對點微信聊天發送PPT宣傳資料的方式,宣稱全科健高電位治療儀(GK-6A)有“適用于改善植物神經紊亂,內分泌失調——如緩解失眠癥、便秘,糖尿病;適用于血液凈化,疏通血管——如頭痛,腦供血不足,腦梗塞,腦血栓,冠心病,動脈硬化,靜脈曲張;適用于關節——如膝關節,頸椎腰椎,肩膀酸痛;促進細胞代謝,凈化血液,促進微循環,調節神經系統功能,調節內分泌功能”等功效,虛構產品治療疾病的療效,誘導消費者購買。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罰款。
【案情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利用老年消費者迫切改善身體機能的心理,通過線上+線下的宣傳方式,對推銷的高電位治療儀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欺騙老年群體購買,嚴重侵害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辦有效打擊了不法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切實維護了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揚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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