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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辦案組圍繞李某等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展開討論。
0.8秒完成注冊、登錄、搶購全流程,黃牛跳過圖形驗證碼,偽造17個不同設備ID,搶購球鞋、演唱會門票,官方售罄時,便在其他平臺以“正品保障”旗號售賣,涉案金額3.27億元……
經四川省天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1月30日,法院對一起利用自制軟件搶購倒賣演唱會門票、球鞋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李某、任某、彭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各并處罰金,對8人違法所得5000余萬元予以追繳。
“電子數據易滅失、易篡改,我們需強化電子數據的固定、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審查。”近日,天全縣檢察院結合該案召開案件分析研討會,圍繞罪名適用、技術手段認定、違法所得計算等展開研討,仔細復盤案件事實。
黃牛背后的犯罪團伙
“和‘黃牛’談好價格后,我把名字、身份證號碼、票款全部發了過去,當天就搶到了票,對方還發來訂單截圖。”2024年4月,楊先生通過某二手平臺刷到一條“科技搶票,命中率高”的廣告,便聯系“黃牛”幫忙搶票。他共支付了2180元票款,其中,搶票傭金是1000元。
楊先生的經歷并非個例,這些“黃牛”究竟靠什么拿下“秒空”的門票?同年5月,雅安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在工作中發現張某等人在某票務網站上幫助他人非法搶票獲利。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根據張某供出的上家胡某循線深挖,偵破一起涉案3億余元的網絡黑產大案。
受朋友丁某邀請,胡某參與搶票賺取傭金。他被丁某拉入20余個“黃牛”微信群。群主每日將客戶信息、場次要求、傭金金額等信息發在群內,演唱會門票的傭金從數百元到數千元不等,熱門明星的演唱會門票傭金甚至高達3000元一張。
“我負責收集群內客戶信息并發給丁某,由他發給上線去搶票。”據胡某供述,搶票成功后,丁某將出票截圖反饋給他,他再發給客戶,除獲得傭金抽成,他每天還可獲取100元的人工費。“依靠丁某上線的支持,比自己動手在官方App上搶票容易得多,命中率非常高。”
經查,演唱會、音樂節、體育賽事的門票,甚至熱門品牌運動鞋的搶購都是該團伙的“主戰場”。胡某、張某等收集購票信息的人不過是產業鏈最底層,通過與上游開發者、技術人員、搶手層層合作,形成了“搶購軟件開發—操作搶購—收集客源與資金”三個層級的完整利益鏈。每一單數百元至數千元的傭金除去中間各層費用后,最終都流向以李某為首、操作該代搶倒賣鏈條的犯罪團伙。
技術不斷升級的黑色產業鏈
李某,計算機軟件專業出身,曾供職于一家大型互聯網公司。2023年10月,李某發現演藝市場空前火爆,官方票務平臺一票難求,便開始潛心研究某票務網站的放票、退票、付款規律,并開發了一款搶購軟件。同時,李某雇用任某、彭某、曾某協助其完善和維護搶購軟件,安排李某偉利用自動化腳本批量注冊賬號,為搶購儲備海量賬號“馬甲”,安排曾某對自動付款軟件進行更新、維護。
2024年3月,李某安排任某又開發了一套管理系統,該套系統能夠整體運維服務器、批量導入客戶信息,并同步顯示搶購成功的訂單,附上支付鏈接。為“快人一步”,李某安排彭某分析某票務網站App的代碼數據,提供延遲參數,避開圖形驗證碼等平臺防御機制,整個搶票流程實現了自動化高效運轉。
截至2024年6月,李某等人通過技術手段搶購倒賣演唱會門票5400余筆,非法獲利300余萬元。然而,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早在2016年,李某就用類似手段倒賣過熱賣品牌鞋。彼時,A品牌通過搖號方式發售限量鞋款,市場需求旺盛、溢價空間巨大。李某起初通過人工操作搶購,很快發現“根本搶不過”。2017年5月,針對A品牌的網頁、App端,李某開發了相應的自動化搶購軟件、管理系統及自動支付軟件,實現抽簽、下單、付款全流程批量自動化。2020年,李某又將目光投向B品牌熱門鞋款,設計出另一套注冊、搶購的軟件。
公安機關從A品牌后臺發現一組異常數據:37%的訂單來自12個IP地址,平均每個賬號搶購157件商品,且全部在0.8秒內完成下單。經查,2018年4月至2024年5月,李某等人批量注冊A品牌官方賬號194萬余個,搶購A品牌商品27萬余件;批量注冊B品牌官方賬號160余萬個,搶購B品牌商品2萬余件,涉案金額3億余元,非法獲利5000萬余元。
從品牌鞋到演唱會門票,李某等人在未獲任何官方授權的情況下,利用技術手段繞過后臺安全防護,編織了一條橫跨票務與潮品的黑色產業鏈。
精準審查,罪責刑相適應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公安機關先后以李某等21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至天全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天全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涉案軟件未導致系統功能失效、癱瘓或無法使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證據不足,依法退回補充偵查。2025年2月,公安機關以李某等21人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審查起訴。
“涉案軟件的功能類似于買票時‘插隊’,繞過前端向后端服務器發送數據,讓系統產生錯誤認知并默認搶購成功。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行為構成‘控制’。”辦案組檢察官高海波分析道。辦案組成員在第二次退補時,建議對系統數據做補充鑒定。
經研判,檢察官認為,李某等人編寫的程序屬于違背商家意愿的“侵入”行為,繞過商家官網和客戶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該行為未達到對商家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的程度,亦未導致商家失去對購買行為的正常管理;對于李某等人采用自制軟件替代官方購買軟件,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行為,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5年6月,天全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李某等8人提起公訴。2026年1月30日,法院作出前述判決。檢察機關認定曾某、張某、胡某等11人系從犯,鑒于其有退贓、認罪認罰、坦白等情節,于2025年5月30日至6月9日依法作不起訴決定,后公安機關對曾某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對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依法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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