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趙某騎行電動車時,與張某飼養的未拴繩金毛狗相撞,造成趙某7根肋骨骨折,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后,雙方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但協議未就傷殘賠償進行約定。趙某就此訴至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涉案賠償協議,張某上訴后被二審法院駁回。之后,趙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索賠1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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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南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酌定張某承擔七成責任,應當賠償趙某90353.61元,扣除已賠付的37160元,判令其再賠償趙某53193.61元。
法院認定,2025年7月22日11時10分許,趙某駕駛電動二輪車在馬村區某村行駛時,與張某飼養的金毛狗(未拴繩牽引)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電動車損壞。隨即,趙某被送至某醫院住院治療,初步診斷:右側顳頂部頭皮血腫,胸部損傷:右側第2-6肋骨、左側第5-6肋骨骨折,右肩部損傷……趙某住院56天。
訴訟中,經趙某申請,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趙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25年12月作出鑒定意見:趙某外傷后肋骨骨折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后,張某作為甲方與趙某作為乙方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該協議約定:“乙方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甲方全部負責,在院外的理療費同樣由甲方負責;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19000元(包括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電動車修理費等);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簽字生效后,甲方在7日內將賠償款支付給乙方,乙方收到賠償款后,將視為賠償事宜的了結……”
因該協議未就趙某的傷殘賠償進行約定,趙某于2025年11月訴至馬村區人民法院。2025年12月,該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撤銷趙某與張某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張某不服上述一審判決,上訴至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于2026年2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另據了解,張某已賠償趙某37160元。法院認為,本案中,趙某騎電動車與張某飼養的金毛狗相撞,張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趙某在騎行時亦應盡到注意義務。根據本案案情,酌定張某承擔70%的責任,趙某承擔30%的責任。
結合責任比例劃分及損失金額認定,張某應當賠償趙某90353.61元,扣除張某已賠付的37160元,張某應再賠償趙某53193.61元,趙某主張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張某再賠償趙某各項損失53193.61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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