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體育活動是青少年強身健體、錘煉品格的重要載體,但體育運動自帶對抗性與風險性,運動過程中突發(fā)磕碰、意外損傷時有發(fā)生。當校園體育意外發(fā)生,受傷學生能否追責同行同學?學校是否必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運動意外的風險究竟該由誰承擔,一直是校園侵權糾紛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近日,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學生羽毛球運動受傷糾紛案件,依法適用自甘風險法律規(guī)定,正視體育運動固有風險,厘清校方教育、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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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張某某、黃某某系某中學高三同班同學,黃某、楊某某系黃某某的父母。2024年9月4日15時許體育課上課期間,張某某、黃某某在學校羽毛球場參與羽毛球雙打,兩人同為一隊。在運動過程中,2024年9月4日15時,在對向來球時張某某朝黃某某接球方向看去,在同一瞬間黃某某接打對向來球,該球往張某某面部方向飛去,擊中張某某左眼。張某某受傷后黃某某立即陪同其到校醫(yī)務室查看傷情,后某中學老師送張某某至縣醫(yī)院就診,因醫(yī)院建議,當日張某某被送到福州某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眼前房積血,左眼球挫傷,左眼繼發(fā)性青光眼,左眼玻璃體積血”。
期間,張某某共計花費醫(yī)療費45711.41元。2025年5月,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為“張某某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張某某本次損傷后,其護理期為45日,營養(yǎng)期為45日。另外,黃某、楊某某自愿支付張某某3000元補償款,張某某遭受案涉左眼傷情時已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2025年7月,張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黃某、楊某某、某中學共同賠償其因損傷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88341.41元;保留張某某后續(xù)治療費用的訴權,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
黃某某、黃某、楊某某辯稱,一、張某某的行為構成了自甘風險的行為,黃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時,黃某某、張某某正在上體育課,屬于課上自由活動時間,某中學需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事故現(xiàn)場情況來看,無教師在指導或監(jiān)督羽毛球訓練,且羽毛球場地本身并不標準,加大了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三、由于黃某某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黃某、楊某某亦無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某中學辯稱,一、張某某在案涉事故發(fā)生時已年滿17周歲,足以認知羽毛球運動的基本風險,具備對該運動風險的判斷與識別能力,其自愿與黃某某組隊參與羽毛球雙打活動,構成自甘風險,除黃某某的直接行為外,張某某無權就運動固有風險引發(fā)的損害向某中學主張責任。二、某中學已盡教育、管理職責,課前安全告知明確,場地設施亦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過錯。三、某中學已盡保護職責,事后即時處置、及時送醫(yī),善后措施到位。
法院審理
根據張某某的訴請并結合查明認定的事實,法院對張某某因傷造成各項損失共計177341.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2500元予以確認。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黃某某是否對張某某的受傷結果承擔侵權責任。二是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是否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關于自甘風險的規(guī)定,張某某并非第一次參與羽毛球運動,與黃某某是同學,對自身和黃某某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張某某仍自愿參加比賽將自身置于潛在危險之中,應當認定為自甘風險的行為。
黃某某與張某某為羽毛球雙打同隊隊員,一方面,在事故發(fā)生時黃某某系回擊對向球,黃某某的行為屬于羽毛球接球回擊的正常動作,回擊球擊中張某某左眼并非黃某某故意行為導致;另一方面,羽毛球運動中參與者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球體,非專業(yè)羽毛球運動員的黃某某對向發(fā)來的球迅速回擊,并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難以在擊球瞬間注意到同一時刻回頭的隊友張某某,對球體的運動軌跡亦無法精準介入控制,黃某某不存在操作失誤的行為,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羽毛球運動中出現(xiàn)的正當危險結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可能成為危險后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正當危險的制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故黃某某的行為不違反運動規(guī)則,不存在過失,不屬于侵權行為,黃某某不應對張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關于教育機構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中,首先,發(fā)生案涉事故時是某中學課程安排的體育課,而該課程由老師安排學生自由進行體育活動,自由活動的體育課程無老師在場對每個學生進行指導,由學生在學校運動設施內自愿開展與自身年齡認知、能力相匹配的運動。
張某某本次受傷雖系在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受傷,但系張某某與黃某某自愿參與羽毛球運動所致。張某某作為高中三年級學生,從事故發(fā)生前雙方參與羽毛球運動監(jiān)控視頻來看,其已經掌握了一定的羽毛球運動技巧,了解羽毛球運動的基本動作規(guī)范,該運動符合張某某年齡和身體特征,黃某某回擊羽毛球時導致羽毛球擊中同隊張某某左眼的行為,學校老師即便在場亦無法阻止,故某中學在教育課程安排上不存在過錯。
其次,某中學提供的羽毛球場地平滑、無安全隱患,設施設備符合學生體育活動的安全要求,不存在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
最后,案涉事故發(fā)生的第一時間,校醫(yī)務室立即對張某某進行初步檢查,某中學第一時間通知學生家長且有老師陪同就醫(yī),送醫(yī)行為及時連貫,符合校園意外傷害處置規(guī)范。
綜上,某中學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張某某的本次受傷沒有過錯,故張某某主張某中學承擔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侵權責任,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體育運動因本身屬性具備一定的對抗與人身風險,出現(xiàn)正當危險結果是被允許的。未成年人根據自身年齡和認知,自愿參與體育課程活動的,對自身和其他參與者的能力及該體育運動的危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根據自甘風險規(guī)則,參與者可能成為危險后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正當危險的制造者不存在過失,不屬于侵權行為,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從事體育運動受傷,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教育機構在損害后果發(fā)生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教育機構所承擔的管理職責存在合理界限和必要限度。判斷學校對事故發(fā)生是否具有過錯,需結合體育課程設置是否合理、學校場地設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隱患、應急管理處置是否妥當及時等方面,綜合考量。
法官提醒
依法適用自甘風險法律規(guī)定,正視體育運動固有風險,既尊重未成年人自主參與文體活動的權利,也引導青少年認清運動潛藏危險,樹立風險辨識與自我保護意識,理性看待運動意外損傷,避免不當問責訴求,以司法尺度平衡權益保障與風險自擔。
明晰教育機構管理義務合理限度,校方無需對不可預見、無法干預的運動突發(fā)意外承擔責任。
劃定履職評判標準,只要場地設施達標、課程安排合理、事故處置及時,即認定履職到位,既防止過度苛責校方束縛校園體育教學開展,也督促學校常態(tài)化做好安全教育與風險提示,規(guī)范校園日常管理工作。助力營造包容合理的校園運動環(huán)境,推動學校正常開展體育教學活動。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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