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交通肇事罪只針對機動車司機。6月9日@央視社會與法披露了一則發生在上海的案件,徹底打破了這種誤解。
事情發生在2024年5月17日清早,王某騎著電動自行車闖紅燈后停在路邊,想要走到馬路對面買早餐,這時他無視紅燈橫穿馬路,撞上了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騎車人李某摔入對向車道遭越野車碾軋身亡。
事故發生后,王某既未施救也未報警,直接離去。交警找到他后,他承認自己闖了紅燈,但他認為自己只是輕微碰撞到李某,死亡并非自己直接造成,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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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越野車司機合規操作無責;李某雖有超速等過錯但并非致死主因,負次要責任;王某闖紅燈是事故直接誘因且肇事后逃逸,負主要責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對此,王某表示:“交通肇事罪不應該是機動車駕駛人才會犯的嗎?我是行人。”
事實上,刑法上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沒有限制,任何一個交通參與者:行人、騎車人、乘車人、駕駛員都負有同樣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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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后逃逸屬于法定加重情節,考慮到他有自首情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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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俊妍|責任編輯:朱浩丨監制: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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