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1日),“女子欲離婚遭丈夫殺害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二審擇期宣判,庭上男方主張自己無責任。
開庭前,陳琪(化名)方家屬表示,希望能夠在本次審判中,爭取案件發回重審或重新鑒定楊某東作案時精神狀態、刑事責任能力等。“還是很難入睡”“要讓全世界看透他真實的樣貌,這就是我們最重要的一個追求”。
被害人家屬:“他(楊某東)父親在庭上說,他自己有抑郁癥,說他爸爸和爺爺也有抑郁癥,他們覺得認可(判決),但是有瑕疵,不應該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該是沒有責任。”
楊某東在庭上說想給受害者父母盡孝,受害者母親忍不住大聲說永遠不會原諒。
案件材料顯示,該案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楊某東與被害人陳某琦(女,歿年26歲,廣東省佛山市人)在大學期間自由戀愛,于2021年5月28日登記結婚。
2024年3月1日,楊某東與陳某琦因瑣事發生爭吵,陳某琦提出離婚并搬離二人住處,楊某東不同意離婚并發微信給陳某琦,多次找陳某琦挽回,但陳某琦離婚態度堅決。
隨后,楊某東產生了殺害陳某琦的想法,在網上搜索殺人方法及精神病人殺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在網上購買了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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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殺人前,楊某東與母親掛了精神科的號,但未見醫生便離去。他曾購置4把刀具,并網絡搜索“丈夫殺害妻子后自殺后果”“刀插心臟死亡多長時間”等內容。
受害人姑父:沒有彩禮,沒有旅行。妹妹:領證時我爸媽不知情,他是用殺全家威脅我姐領證。
受害者妹妹:他倆是大學同學,男方瘋狂追求我姐姐,為見我姐姐在雨里站了3個小時。
一審法院查明,楊某東于2024年3月8日13時許,將刀具放置于其駕駛的小轎車內后找到陳某琦,并以自殺相威脅,要求陳某琦與其溝通維持婚姻關系事宜,后駕駛小轎車搭載陳某琦從佛山至東莞市大嶺山鎮新塘村新塘新路一巷3號附近停車。
2024年3月8日16時30分,楊某東與陳某琦在車內因離婚問題發生爭吵,楊某東毆打陳某琦,并用水果刀捅刺陳某琦。民警接到附近群眾報案后迅速出警,將駕車逃跑的楊某東當場抓獲。120醫生到場后宣布陳某琦已死亡。
受害者姑父:她(被害者人)身上100多刀,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傷口),全部集中在他在網上搜索的脖子的地方,跟心臟的地方。也就是說他事先學習的地方全部用在殺人的時候。5天當中檢索了15次。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琦符合被銳器刺切傷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經司法鑒定,被告人楊某東患抑郁發作(F32),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楊某東患抑郁發作(F32),目前癥狀緩解不全,具有受審能力。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國際疾病分類》,抑郁發作(F32)指首次或單次發生的抑郁狀態。
2025年7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楊某東死刑,但考慮到案件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楊某東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緩期兩年執行,并附帶賠償7.3萬元人民幣。陳琪的家屬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他們選擇了抗辯并上訴。8月22日,東莞市檢察院出具了《抗辯請求答復書》,不予抗辯。9月5日,陳琪方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均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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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程婷
來源 | 南方都市報 大象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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