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6月12日訊 在2026年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以案釋法作用,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守護好中華民族精神根脈。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公益訴訟案件4件。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介紹,4件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倒賣文物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和走私文物罪,檢察機關始終保持對文物犯罪的高壓態勢,會同相關部門持續開展打擊防范文物犯罪專項工作,加大追捕追訴追繳力度,實現全鏈條打擊、一體化防治,筑牢文物安全防線。最高檢公益訴訟檢察廳負責人介紹,4件公益訴訟案件中,2件為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件,2件為行政公益訴訟審前程序案件,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牢牢把握“可訴性”這個關鍵,精準確定監督對象,對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提起訴訟,以“訴”的確認推動文物和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在趙某甲等7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中,2019年5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管家堡鄉威魯堡3號烽火臺保護范圍內進行盜掘,私挖形成深約5米的盜洞,但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威魯堡3號烽火臺屬于古文化遺址,是山西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盜掘行為對該烽火臺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未造成實質損害。同月,趙某甲、劉某林、閆某、趙某乙4人在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南水泉村的明長城烽火臺附近進行盜掘,分別挖出進深8米的橫洞穴式盜洞和深7米的豎井式盜洞,未盜掘出文物。經鑒定,涼城縣烽火臺屬于一處古代人工遺址,尚未被公布,盜掘行為對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造成了嚴重破壞。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趙某甲等7人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提起公訴。
司法實踐中,一些被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護單位,甚至尚未被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為有效打擊盜掘行為,避免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古文化遺址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為限。
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被盜掘地點偏僻,附近無警示標識,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及其保護范圍存在爭議。為查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開展實質性審查,邀請文物領域專家實地勘驗、現場研判,多次組織專題研討,充分聽取專業意見,并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文物鑒定。經鑒定,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被盜掘地點為明長城烽火臺,屬于一處新發現的古文化遺址,趙某甲等人的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
以盜掘為目的,在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表層進行鉆探、爆破、挖掘等作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屬于犯罪未遂。但要區分情況處理,以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盜掘目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最初鑒定意見未明確威魯堡3號烽火臺價值是否受到損害,檢察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圍繞補充鑒定的必要性進行多次會商,聯合發函委托補充鑒定。經兩次補充鑒定,證實被告人盜掘行為,對該烽火臺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未造成實質損害,因該遺址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故屬于犯罪未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4月,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趙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本案系跨晉蒙兩省涉文物犯罪案件,存在異地取證、遺址管護等多重辦案難點。針對內蒙古涼城縣烽火臺未納入文物普查名錄、長期處于管護空白的問題,晉蒙兩地檢察機關加強與文物行政部門溝通協調,協同研判涉案遺址開展臨時管護和搶救性考古發掘的具體方案,推動形成“發現上報—臨時管護—專業發掘—登記入庫”的工作模式。同時,晉蒙兩地檢察機關聯合出臺長城保護協作機制及《關于建立跨區域長城保護檢察司法協作機制的實施辦法》,構建了跨省一體化長城司法保護格局。
編輯:彭瑤
編審: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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