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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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實務中,當事人有時候存在這樣一個誤區:夫妻一方單方簽字、單方用于投資經營的借款,屬于個人債務,配偶因未簽字、未參與經營,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那么,一方個人投資經營的債務,哪種情況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院案例庫《陳某芬訴羅某、何某琴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用于個人投資經營的債務,投資經營收入用于家庭購買車輛、房產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學費等用途的,屬于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依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何某琴尚欠陳某芬的800萬元借款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羅某應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案涉借款發生時,何某琴與羅某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借款協議及借條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借款800萬元,明顯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據相關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何某琴很早就從事企業注冊代理、稅務記賬等工作,賺的錢也用于買房子等家庭生活開支。何某琴向陳某芬所借款項雖用于賺取利差的經營投資,但其女兒在英國留學的大部分費用,依靠該經營收入。相應地,羅某并未舉證證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兒留學、買房子等家庭大額開銷,故可以認定何某琴的經營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爭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基于本案事實、證據,法院依法認定,陳某芬的再審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原二審以陳某芬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對陳某芬要求羅某共同還款的請求未予以支持,有所不當,應予糾正。原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裁判觀點簡析】
1. 本案核心裁判法理:收益共享即債務共擔
結合《民法典》第1064條及本案再審觀點:夫妻債務認定核心看收益歸屬,而非簽字主體、資金流向。單方負債投資經營,經營利潤、分紅收益直接支撐家庭大額資產購置、子女高端教育、家庭日常高額開銷,配偶實質共享經營收益;權利義務對等,享受經營紅利,就需對應承擔經營負債,突破“未簽字即無責”片面認知。
2. 債權人舉證要點
證明婚內單方借款雖用于企業、股權投資經營,但經營收益轉入家庭賬戶、購置婚內房產豪車、支付大額家庭教育、生活開支等,即可鎖定共同債務。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人經營負債違約,債權人可申請律師調查令,查詢其經營收益流水,如發現用于購置家庭資產、子女開支的,可援引本案判例追責配偶還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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