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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溫縣看守所地址:溫縣司馬大街(省道S235)與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導航:溫縣海旺弘亞溫泉大酒店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溫縣汽車中心站步行至古溫大街太行路口站乘坐906路公交車到溫縣客運站下車,沿司馬大街向南5公里至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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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溫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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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為人逃離現場后又主動投案如何認定其性質?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置傷者于不顧,駕車逃離現場,之后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投案之時,逃逸之事實業已成立,不因其后的投案而被推翻。因投案與逃離為兩個獨立的行為,逃逸后又投案的行為構成自首。
一、逃離現場后主動投案可以認定為逃逸。
刑法將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具有雙重目的。一是鼓勵肇事人在第一時間及時搶救傷者,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利益。生命價值高于一切。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即處于危險狀態,此時的任何延誤都可能加劇被害人的生命危險。作為這一危險狀態的造成者,甚至可能是當時除被害人外的唯一在場者,肇事人的首要責任就是及時以最有效的方式對被害人施以救助,以盡力避免被害人因救助延誤造成進一步傷害。正因如此,刑法將"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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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禁止肇事人逃逸的另一目的是保障國家追訴權的實現,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在認定肇事人是否構成逃逸時,應考察其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阻礙了上述雙重目的的實現。肇事人離開現場后,要否定逃逸之成立,救助傷者和接受法律追究,兩者缺一不可。被告人離開現場之目的并非搶救傷者,而是置傷者于不顧,駕車逃離,雖然后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投案與逃離為兩個獨立的行為。被告人投案之時,逃逸之事實業已成立,不因其后的投案而被推翻。
二、肇事逃逸后主動投案可以認定為自首。
刑法將逃逸作為加重情節,即意味著肇事人有義務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護現場,報案及等候交通警察的到來。同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也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一種意見認為,交通法規和刑法賦予了肇事人立即搶救傷者、及時報案等候處理的義務,決定了交通肇事犯的自首標準的特殊性。既然等候處理是肇事人的法定義務,逃逸后又主動投案的行為只是逃逸人履行了其本應履行的義務,不應認定為自首。溫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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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認為,自首制度之設立,旨在通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過自新,不再繼續犯罪;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時偵破與審判,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刑罰目的之實現。這兩方面即為自首制度之目的和根據。在認定自首能否成立時,應以能否實現這兩個目的為依據。因此,《自首和立功解釋》將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作為認定一般自首的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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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人在逃離現場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于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自首條件,理應成立自首。若依否定成立自首的觀點,將肇事人逃逸后成立自首的可能完全排除,則肇事人在逃逸后極可能就此徹底走上逃亡隱匿、對抗到底的不歸路,這不論是對促進犯罪人悔過自新,還是對司法機關查證有關案件,顯然都具有極大的消極影響,與自首制度的設立目的、運用宗旨相違背。【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溫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溫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溫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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