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一新聞注意到,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官網于近日公布了一則《福田梅林某工程“2·13”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稱“調查報告”),通報顯示該調查報告已經區政府批復,并予以公示。奧一新聞記者了解到,該事故為一般機械傷害事故,1人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圖源: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官網
記者發現,福田局應急管理局先前曾披露該起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報告,報告中顯示,2023年2月13日14時25分許,福田區梅林街道市公安局辦案中心及涉案物品管理中心項目管線遷改工程電氣、給排水、通信專業工程發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造成工人王某明受傷,傷者經送往北大醫院搶救無效后宣布死亡。
涉事項目總承包施工單位為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深圳市華西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單位為華潤置地城市運營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事發單位為深圳市遠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事發經過
鉆桿安裝作業引發安全事故
作業人員身亡
2023年2月13日14時20分許,王某明負責安裝回拖擴孔工序鉆桿(安裝回拖擴孔工序鉆桿需要吳某超停機,雙方通過對講機進行通訊),其他三名工人在非開挖水平定向鉆機一側負責搬運鉆桿以供循環使用。
14時25分許,杜某永在查看通訊井后看到王某明側面俯趴于鉆桿上,身體被鉆桿帶著轉動,并一直發出微弱的“哼”聲。杜某永沒有找到對講機,直接打電話給吳某超讓其停止機器。14時26分許,杜某永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后向設備出租單位負責人李某寶打電話告知王某明受傷。14時33分許,救護車到達事發現場到達醫院后醫生對王某明立即開展緊急搶救,16時20分王某明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現場情況
事發現場及周邊均未安裝視頻監控
現場可視范圍內僅有一名目擊人員
調查報告提到,事發現場及周邊均未安裝視頻監控,無法提供王某明機械傷害過程畫面。事發現場除了死者外僅有杜某永在距離7-8米的位置查看通訊井情況。經問詢調查,杜某永查看完通訊井回頭看到王某明半站在地上,從側面俯趴在鉆桿上,身體被鉆桿帶著轉動,并且一直發出微弱的聲音,現場可視范圍內無其他目擊人員。
事故原因分析
工人違章安裝鉆桿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 直接原因分析
因工人安全意識淡薄,在未通知非開挖水平定向鉆機操作手停機的情況下違章安裝鉆桿,衣物不慎絞繞旋轉中的鉆桿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 間接原因分析
1.事發單位對新進場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落實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脫管,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巡查;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在第一時間制止違章作業。
2.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施工,導致監管脫節;在未完成設計變更的情況下進行施工。該公司項目經理李某銘在知曉項目未完成施工許可手續并未完成管線遷改設計變更情況下擅自施工。安全主任余某威未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及時排查事故隱患。該公司及人員存在的問題系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3.監理單位在代建單位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情況下同意施工并進行復工檢查,未嚴格按照規劃范圍履行監理職務。總監理工程師胥某波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該公司及人員存在的問題系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4.代建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許某年未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未完成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允許施工。該公司及人員存在的問題系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調查組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
責任認定和處理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提出以下意見: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王某明,男,2023年2月12日入職于事發單位,工種為雜工。王某明對本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 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事發單位:未能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由福田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施工單位:在代建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施工;在未完成設計變更的情況下進行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五十八條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監理單位:對事發項目的總承包項目在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情況下同意施工并進行復工檢查;未審查該項目設計變更情況。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對其予以處理。
代建單位:未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未完成設計變更的情況下允許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五十八條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任賀
編輯:任賀
封面: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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