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今天聊一個發生在監獄里的案子,涉及一個很多人不太熟悉的罪名——破壞監管秩序罪。
黎某祥因犯運輸毒品罪、綁架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入監服刑。
2022年6月2日傍晚,黎某祥就減刑問題向監區副監區長提出質疑。解釋過程中,黎某祥情緒失控,扔掉凳子自行離開。監獄依規對其作出隔離審查決定,由特警隊負責押送。
當晚8時許,特警隊民警前往帶離黎某祥。黎某祥拒不服從,徑直朝副監區長走去。民警上前控制時,黎某祥揮拳擊打一名民警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輕傷二級);隨后又揮拳擊中一名上前配合控制秩序的罪犯,致其左耳皮膚裂傷(輕微傷)。
法院認定黎某祥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無期徒刑合并執行。
一、打傷了人,為什么不按故意傷害罪判?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打傷了人,致輕傷二級,為什么不按故意傷害罪判?
原因在于:黎某祥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三個罪名——故意傷害罪、襲警罪、破壞監管秩序罪。法院需要從中選擇一個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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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罪名的最高刑都是三年,但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處罰更重——故意傷害罪和襲警罪的最低刑可以是拘役或管制,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最低刑就是有期徒刑。法院最終選擇了處罰更重的破壞監管秩序罪,符合“擇一重罪”的處斷原則。
這個案子的意義在于:在監管場所,服刑人員毆打監管人員,不僅僅是“打人”的問題,更是“破壞監管秩序”的問題。
二、什么是破壞監管秩序罪?重點解釋一下
(一)誰能構成這個罪?
只有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才能構成。注意,是罪犯,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就是說,必須是已經被法院判刑、正在服刑的人。一般看守所里的未決犯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這個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四種行為:
毆打監管人員的(這是本案涉及的情形)
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毆打、體罰或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三)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本罪要求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實踐中,情節嚴重通常包括:多次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在監管場所產生惡劣影響的等。
(四)為什么叫破壞監管秩序?
監獄的核心功能是改造罪犯、維護監管秩序。在押罪犯毆打監管人員,不只是傷害了某個具體的人,更是挑戰了整個監管秩序和監獄管理權威。因此,法律專門為這類行為設立了獨立的罪名,給予更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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