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6年,“十五五”開局之年,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首破50萬億元,但消費者的信任感卻頻頻亮起紅燈。當“洋品牌”濾鏡被撕開,當“心機商標”暗藏消費陷阱,“信任消費”正面臨嚴峻考驗。當信任成為稀缺貨幣,南都鑒定評測實驗室消費曝光臺持續關注信任消費話題,推出“假洋品系列調查”,揭開那些“高大上”背后的真相。
南都鑒定評測實驗室消費曝光臺收到消費者投訴,一款在電商“買藥”頻道銷售的“日本DR SCT”葉黃素護眼液,外包裝大量使用日文、標注“製薬”字樣,收到貨后才發現產自江西,且產品僅有消毒產品備案,并非藥品,也非醫療器械。這款包裝成“日本DR”的護眼液,到底是怎么生產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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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商購藥頻道買到的涉事護眼液,外包裝大量使用日文字樣,實際非進口產品,也沒有藥械批號。
南都灣財社記者調查發現,“DR.SCT葉黃素護眼液”的實際生產企業為江西豐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僅10萬元,2024年度報告顯示社保參保人數為0,查詢國家藥監局官網,在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境內生產藥品備案三個欄目中均未查到該司任何記錄,僅持有消毒產品生產資質。
中山大學眼科專家指出,消字號產品與藥品的監管邏輯完全不同,“消字號不評價治療效果”。而該產品的委托方——湖南守誠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此前已因在電商平臺對多款產品進行虛假廣告宣傳,被長沙縣市場監管局處罰,但同類產品至今仍在電商平臺銷售。系列調查第三篇,記者追蹤假洋牌護眼液背后的消字號產業鏈。
10萬資本、0人參保的“消字號”工廠
產品信息顯示,該產品的注冊人和備案人為江西豐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冊資本10萬元,為小微企業,2024年度報告顯示其社保參保人數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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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工廠公布的最新員工人數信息,截至2024年參保人數為0。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2025年度報告,江西豐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主營業務包括“中成藥、抗生素生化藥品、一類、二類醫療器械、消毒產品、保健品、化妝品……生產、銷售”。年報中明確顯示,該公司具備“抗(抑)菌制劑(凈化)”的生產資質,而“中成藥、抗生素生化藥品”等內容則屬于藥品銷售的經營范圍登記,并非生產資質。
南都灣財社記者在國家藥監局官網“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境內生產藥品備案”三個欄目中分別查詢該公司名稱,均未顯示任何結果。該公司唯一持有的生產資質為江西省衛健部門頒發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贛衛消證字2019第C013號),屬于“消字號”消毒產品生產許可,允許生產抗(抑)菌制劑等消毒產品,不具備任何藥品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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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產品僅外包裝頂部內側有一串數字編號,未標注批號類別,含義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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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官網檢索“江西豐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無藥品或器械生產、經營或備案記錄。
曾因違反消毒產品法規被行政處罰
江西豐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曾有“前科”。
2022年1月,江西豐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被樟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處以行政處罰,事由為“生產經營的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違規和無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罰款3000元。該處罰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消毒產品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消毒管理辦法》第32條要求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須進行衛生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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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工廠因“生產經營的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違規和無衛生安全評價報告”,被行政處罰。
隨后,在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023年初發布的《關于江西省2022年第四季度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信用評價情況的通報》中,江西豐德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因“違反消毒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被列為C級(一般失信)等次。吉安市政府網站公示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信用評價名單中,該司同樣因“違反消毒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上榜。
截至發稿前,記者多次撥打該公司辦公電話,均無人接聽。記者還撥打了該護眼液產品包裝上的400-618-7818服務電話,接線人員承認產品不屬于藥品,“只能緩解干澀疲勞這些”,“它是消字號或是械字號的產品”。
當記者提及為何包裝上有大量日文字樣時,接線人員沒有正面回答,僅強調“在哪個平臺買的就去找商家店鋪客服”。記者追問“包裝上有日文,是不是日本技術”,對方隨即掛斷電話,此后多次撥打均未能接通。截至發稿前,相關產品仍在電商平臺銷售。
專家說法:
將“消字號”產品歸入“買藥”類目展示
電商平臺存在明顯的認知混淆風險
中山大學中山眼科中心屈光與青少年近視防控科楊曉醫生向記者解釋了消字號產品與藥品的區別。
楊曉指出,目前在市場上與“眼部使用”相關的產品,監管屬性大體可分為三類:藥品、醫療器械以及消毒產品(消字號)。藥品類滴眼液上市前需經過嚴格的臨床試驗與審批流程,以明確適應癥、安全性與有效性。而“消字號”產品屬于消毒產品管理體系,審批邏輯主要圍繞消毒或抑菌用途的安全性評價與備案管理,并不以疾病治療或眼部功能改善為審批依據。
“從本質上來看,兩者在監管邏輯上是完全不同的體系:藥品強調治療有效性,而消字號產品不評價治療效果。”楊曉表示。
法律層面亦有明確禁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亦明確,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而該產品在電商頁面標注的“溫和舒緩各種眼部不適”“眼干眼澀、視力模糊、疲勞酸脹”等用語,已涉嫌違反上述規定。
對于產品標注的“藍莓提取物、葉黃素(1%)”等成分,楊曉指出,這類配方在市場上比較常見,但目前并沒有高質量、嚴格設計的臨床研究證據支持,這類成分通過滴眼液形式局部使用可以直接緩解眼疲勞或改善視覺功能。“把‘營養成分’直接等同為‘護眼療效’,在醫學證據層面是不成立的。”
楊曉同時指出,電商平臺將“消字號”產品歸入“買藥”或“眼藥水”類目展示,存在明顯的認知混淆風險,容易讓消費者默認其具有醫療屬性。“建議嚴格分類展示,將藥品、醫療器械與消毒產品明確分層管理;對‘非藥品’‘非醫療器械’屬性進行醒目提示;避免使用‘治療’‘改善視力’等醫療化表述。”
楊曉醫生建議,消費者在選購眼部相關產品時,至少要關注其是否屬于藥品體系、是否具有明確的適應癥與規范的醫學用途。對僅標注“消字號”的產品,如被用于“護眼”“緩解疲勞”等眼部功能性宣傳,應保持謹慎,避免將其等同于醫學意義上的眼藥水使用。
付建律師建議,消費者可向市場監管部門及商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同時向電商平臺正式投訴,要求其作為自營銷售方承擔責任。
出品:南都鑒定評測實驗室
采寫:南都·灣財社商業消費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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