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安鴻鵬
【最高檢案例第251號】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認購原始股獲取上市增值收益,依托資本外衣實施利益輸送,是當下隱蔽性極強的新型隱性受賄形態。檢例第251號孫某某受賄案,系統明確原始股預期收益型受賄的構成要件、對價關系判斷標準與犯罪數額計算規則。2026年4月10日兩高聯合發布法釋〔20266號《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6 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聚焦股權類賄賂、無風險利益輸送、財產性利益認定等實踐難題,將該案裁判要旨與審理邏輯系統化定型,統一資本市場領域新型賄賂案件法律適用標準,持續完善貪污賄賂犯罪治理規范,筑牢新型腐敗刑事規制體系。本文結合全案審理事實與裁判邏輯,緊扣《解釋(二)》核心條款,全面闡釋原始股預期收益受賄的定性界限、數額核算規則、職務便利評價標準及司法實踐適用規范。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背景與訴訟進程
被告人孫某某,廣州某學院原黨委副書記。案發前長期在地方黨政機關擔任重要領導職務,任職時間跨度數十年,具備相應行政管理職權與層級影響力。履職期間,持續為轄區內多家民營企業解決經營發展關鍵難題,借此換取企業提供的專屬投資機會與財產性利益。該案由監察機關完成調查取證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嚴格審核證據鏈條,準確界定股權利益輸送的受賄性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后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不服裁判結果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審理程序終結,生效裁判確立同類案件參考標準。
(二)核心事實與原審裁判要點
1.核心涉案事實
孫某某利用歷任區委副書記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及自身職權地位形成的制約性條件,為兩家上市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用地審批稅費辦理違規用地整改企業上市合規審核等事項上提供長期幫助。企業進入股份制改革與上市籌備關鍵階段后,實際控制人為感謝過往職務關照并維系長期利益關系,主動向孫某某開放僅限內部人員的新增原始股認購權限。
孫某某通過配偶實際控制企業或委托他人代持的方式出資認購股份,雙方事前達成明確約定,企業如若上市失敗將全額退還出資款項并給予相應補償,行為人全程無需承擔經營虧損與上市失利的市場風險。兩家企業先后完成上市發行,限售期滿后孫某某一方陸續減持拋售股票,累計獲取巨額增值收益。結合其余傳統受賄事實,其非法收受各類財物合計數額特別巨大。
2. 裁判核心觀點
審理法院綜合全案證據綜合評判,涉案原始股認購渠道不面向普通社會投資者,屬于請托人定向輸送的專屬利益。雙方預先設置風險兜底條款,脫離正常資本市場投資的基本規則,客觀形成職務行為與股權增值利益的對價關聯。行為人明知利益輸送實質仍主動接受無風險投資機會,主觀受賄故意明確完整。對于此類依托原始股增值的預期收益型受賄,應當剝離投資行為的外在形式,立足權錢交易本質定罪處罰,犯罪數額扣除個人實際出資后,以股票出售變現的實際獲利金額予以認定。
二、核心焦點:結合《解釋(二)》解析原始股受賄三大認定邊界
本案是規制股權類隱性受賄的代表性指導性案例,裁判理念與《解釋(二)》從嚴懲治隱性腐敗精準認定財產性利益賄賂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圍繞無風險原始股投資行為定性股權賄賂數額核算職務行為與利益輸送關聯性認定三大實踐爭議,結合司法解釋條文逐一展開深度闡釋。
(一)隱性投資行為定性邊界:風險兜底約定否定合法投資屬性
國家工作人員少量出資獲取高額股權增值收益,往往以正常投資理財作為抗辯理由,也是此類案件定性的核心爭議。市場環境下合法投資行為必然伴隨相應經營風險與盈虧不確定性,風險自負是商事投資的基本準則。
《解釋(二)》第十一條專門針對股票股權等財產性利益賄賂的數額認定作出細化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投資機會,被預先免除經營風險虧損風險的,不得以正常投資為由阻卻刑事認定。請托人為公職人員投資行為提供保本保收益保障,實質是以投資收益為載體變相給付賄賂。
孫某某涉案過程中,兩家企業實際控制人均作出上市失敗全額退款補償損失的承諾,完整隔離全部投資風險。該種特殊交易安排僅針對孫某某個人設置,完全區別于市場化平等交易。結合《解釋(二)》相關規制精神,交易外觀僅為利益輸送的偽裝,行為本質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應當依法作出否定性法律評價。
(二)受賄數額認定邊界:扣除原始出資,以實際獲利作為核算依據
股權賄賂不同于現金實物等傳統財物,資產價值隨市場行情動態波動,受賄數額如何精準計算,長期存在司法適用分歧。實踐中曾出現以股權認購價格上市首日市值評估價值等多種認定方式,容易造成類案裁判尺度失衡。
《解釋(二)》第十一條確立預期收益型賄賂分層計算規則,已經完成轉讓出售并實際取得收益的股權賄賂,統一扣除行為人原始出資成本,最終實際取得的純收益全部計入受賄數額。尚未完成變現處置的股權,按照案發節點市場公允價格與購入成本的差額核定犯罪數額。
本案當中孫某某投入的認購資金為自有合法資金,審理階段依法予以扣除,不再計入犯罪數額統計。兩家企業股票成功上市并全部完成減持變現,增值收益已經完全固化實現,不存在預期利益不確定的情形。司法機關嚴格遵照司法解釋新規邏輯,以兩次股票交易實際獲利總額認定受賄數額,計算方式客觀固定,有效解決財產性利益數額認定的實踐難題。
(三)權錢交易對價邊界:長期職務幫扶與定向利益輸送具備對應性
部分隱性受賄案件中,職務謀利行為與利益獲取行為間隔周期較長,容易出現二者相互割裂的辯解主張,以此否認權錢交易的核心屬性,弱化刑事追責基礎。
《解釋(二)》第十四條合理拓展職務便利的認定范圍,明確國家工作人員依托職權地位形成的制約影響,為管理服務對象謀取利益,均屬于受賄罪規制的職務范疇。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利益輸送的時間跨度不影響對價關系判斷,只要利益獲取直接源于職務幫扶,即可認定受賄行為成立。
孫某某持續多年為兩家企業化解經營難題,為企業順利推進上市流程掃清多重障礙。請托人選擇在企業股改上市關鍵節點出讓原始股紅利,既是對前期職務幫助的回饋,也是借助利益綁定謀求長期履職關照。二者因果關聯清晰穩定,時間間隔無法割裂權錢交易的內在聯系。依據《解釋(二)》規范要求,完整鎖定利益鏈條,有效規避不合理抗辯,確保案件定性準確無誤。
(四)特定關系人代持行為邊界:明知合意即可歸責于國家工作人員
借助配偶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代持股權,是腐敗分子隱匿犯罪痕跡規避調查查處的常用手段。部分行為人以本人未直接持股未直接操作交易為由,試圖規避刑事追責。
結合《解釋(二)》規制特定關系人共同受賄隱蔽利益輸送的整體裁判精神,特定關系人僅作為股權持有與收益收取的載體。國家工作人員全程知曉代持安排風險約定與利益輸送細節,實際掌控股份處置與收益支配的,應當直接認定為本人收受賄賂。本案中孫某某清楚知曉配偶控制公司持股他人代持股份的全部細節,實際主導投資決策,依法應當對全部涉案股權收益承擔刑事責任。
三、配套規則延伸:結合本案關聯司法解釋要點梳理
(一)違法所得追繳與增值收益處置規則
《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完善貪污賄賂案件違法所得追繳規則,明確行賄行為輸送的財產性利益,以及利益后續產生的全部增值收益,均屬于應當依法追繳的違法所得。通過近親屬代持間接持股等方式隱匿的腐敗利益,辦案機關可依法全程追溯追繳,徹底剝奪腐敗行為產生的不法回報。本案裁判依法對全部受賄財物及違法增值收益予以沒收處置,與司法解釋全面追贓的剛性要求保持高度統一。
(二)新舊司法解釋適用與裁判規則銜接
《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本解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檢例第 251 號作為新規出臺配套的核心指導性案例,其裁判規則被司法解釋吸收轉化為通用法律規范。有助于原始股認購、股權代持、上市套利、無風險投資等同類隱性受賄案件的裁判標準統一。
四、司法適用指引與行業合規警示
(一)司法辦案裁判指引
第一,辦理股權基金債權等各類財產性利益受賄案件,應當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審查原則。重點核查投資機會的專屬屬性風險承擔模式交易附加條件,精準劃分合法投資與變相賄賂的界限。
第二,統一預期收益類賄賂數額認定標準,區分已變現收益與未變現資產兩類情形分類核算,杜絕單一以資產面值合同價格認定犯罪數額的片面做法,保障量刑公正合理。
第三,重視長期跨周期腐敗案件的關聯審查,綜合行為人履職范圍企業依賴程度利益輸送背景綜合判斷對價關系,防止以時間間隔交易形式掩蓋權錢交易本質。
(二)公職人員及市場主體合規警示
第一,公職人員應當嚴格約束自身投資行為,不得利用職權影響力搶占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稀缺資本資源。凡是附帶保本兜底固定回報風險豁免等特殊條件的定向投資,均屬于司法解釋重點規制的隱性腐敗范疇。
第二,摒棄借助親友代持隱名持股間接套利等方式規避監管的錯誤認知,《解釋(二)》收緊特定關系人利益輸送規制口徑,隱蔽化間接化的利益輸送行為將受到嚴格追責。
第三,市場經營主體應當規范企業上市股權分配資本運作流程,不得利用原始股出讓股權紅利輸送等方式圍獵公職人員。資本化利益輸送同樣屬于行賄犯罪的重要表現形式,相關責任人員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
安鴻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朝陽區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律師法學研究會研究員、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監事,曾任檢察官、紀檢監察干部。在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期間,安律師參與和承辦了多起疑難、復雜、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貪污、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職務犯罪案件。從事律師職業后,安律師主要致力于刑事辯護,擅長職務犯罪辯護及預防、涉軍案件代理、企業反腐敗合規(調查),特別是在黨員、干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方面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著有《領導干部涉法風險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金融領域職務犯罪辦案策略及心理攻防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另外,安律師還擅長法紀風險防范工作,自主研發了具有獨創性的“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從業合規咨詢”等法律服務產品,兩次榮獲中國政法大學、朝陽區律協評選獎項。先后受邀在北京大學、北京師范大學開展講座培訓,為國家能源局、農業農村部直屬單位及中國移動、中移鐵通等國有企業授課輔導。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