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國雄/深圳,走私刑事辯護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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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海關發布消息,6月1日,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將拱北海關緝私局偵辦的一起走私制毒物品進境案起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由拱北海關緝私局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偵辦,共查獲含偽麻黃堿成分的片劑52.8萬片,重約137千克。2025年6月9日,港珠澳大橋海關關員對一輛粵港兩地牌客車進行檢查時,從車內人員身上搜查出其綁藏的疑似含偽麻黃堿成分的黃色顆粒片劑。現場關員隨即移交緝私部門處理。經縝密偵查,緝私民警循線深挖,輾轉中山、常州、蘇州、南寧等地,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徹底打掉一個利用粵港兩地牌車經港珠澳大橋以人身綁藏方式走私易制毒化學品入境的走私團伙,起獲137千克涉案易制毒化學品。2025年12月17日,拱北海關緝私局將該案移送至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6年6月1日,該院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本案走私含偽麻黃堿成分片劑137千克入境,屬于典型的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現已被提起公訴。以下從定罪和量刑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一、定罪分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
偽麻黃堿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列管的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制毒物品。行為人以人身綁藏、粵港兩地牌車掩護方式,將137千克含偽麻黃堿成分的片劑走私入境,已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6名犯罪嫌疑人分工協作,已形成完整走私鏈條,主從犯的區分將直接影響各被告人的量刑。
二、數量標準與量刑檔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偽麻黃堿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如下:
情節較重:偽麻黃堿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數量在5千克以上不滿25千克,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數量在25千克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偽麻黃堿含量為137千克,遠超“情節特別嚴重”的25千克門檻,屬于數量特別巨大的情形,法定刑期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類案參考
可參考北京二中院審結的一起同類案件:被告人攜帶含偽麻黃堿的藥品127.1千克入境(偽麻黃堿含量約62.8千克),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該案數量雖大,但被告人系受雇攜帶、非貨主,且有自愿認罪等從輕情節,故在“數量大”的量刑區間內從輕處罰。本案137千克總量更高,但量刑需結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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