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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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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4年11月7日,行政執法部門接群眾舉報,對某倉庫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倉庫內一個約30m3儲罐中,存放有疑似甲醇溶液,經初步詢問,上述儲罐及儲罐中的疑似甲醇溶液為某商貿公司所有,該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涉嫌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執法部門立即查封了該倉庫內的疑似甲醇溶液儲罐及其中溶液,并抽樣送檢。鑒定結果為甲醇的質量分數為76.4%,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五條的規定,應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12月4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查獲的甲醇溶液進行轉移并稱重,重量為4470KG。通過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趙某某進行調查詢問,以及相關收款記錄,查實該公司非法經營甲醇溶液所得共計8960元。
二
處理情況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沒收該商貿公司非法經營的甲醇溶液4470KG,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960元,并罰款13萬元。
三
專家評析
甲醇(包括甲醇溶液)屬于易揮發易燃爆危險化學品,其經營需要預防爆炸燃燒事故發生,需要滿足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安全要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本案中,該商貿公司非法經營甲醇溶液,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查封、扣押其非法經營的甲醇溶液。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商貿公司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第一百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上述違法行為如果發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現場處理并做出行政處罰。
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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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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