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工友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會遭遇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結論,很多人不懂救濟途徑,就此放棄維權、自行承擔全部損失。本案當事人作為小區保安,受單位調度跨區域執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人社部門因調查不充分直接否定工傷,我們代理當事人走完一審、二審、再審全流程,成功撤銷錯誤認定,最終拿到正式工傷認定書,今天和大家分享完整案件經過、法律要點與維權建議。
一、案件完整事實
當事人李某系云南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保安,夜班排班為 20:00 至次日 8:00,日常本職工作是晉寧保利和光嶼湖小區二期園區巡邏。
2024 年 4 月 日夜間,物業管理人員臨時安排李某前往小區四期開展安保巡邏工作,他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執勤點位途中,在晉寧區經三路滇池美岸小區路段發生兩車碰撞事故,造成脛骨平臺骨折、膝關節后十字韌帶損傷、趾骨骨折,先后在晉寧區第二人民醫院、昆明市延安醫院住院治療。
李某委托段彪永律師團隊,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但人社部門前期調查工作存在明顯疏漏,沒有核實管理人員臨時調派執勤這一關鍵事實,直接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案件維權過程一波三折。我們先向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提起一審行政訴訟,一審法院駁回當事人訴求;我方堅持上訴至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全面查清調度安排、事故經過等全部證據,認定人社局事實核查不清、認定結論錯誤,判決撤銷不予工傷認定決定。
用人單位不服二審裁判結果,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經審查后駁回公司全部再審申請。人社局依據生效司法判決重啟工傷認定程序,重新核查全部材料后,于 2026 年 6 月 日出具工傷認定書,認定李思良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于工傷。
二、核心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分歧,是區分 “單位指派外出履職途中” 和 “上下班通勤途中”,這也是人社局初次作出錯誤認定的根本原因。
工傷認定遵循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三工標準,工作場所不能局限于固定執勤區域。職工受管理人員臨時調度,前往其他點位開展工作,通行路段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只要是因執行工作任務受傷,即可認定工傷,無需考量事故責任劃分。
而日常上下班通勤受傷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額外要求勞動者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二者法律適用標準完全不同。人社局當初未調取調度通知、執勤記錄、證人證言等關鍵證據,屬于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必須全面核查案件證據,事實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行政文書不具備合法性。勞動者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可依法撤銷錯誤決定,責令人社部門重新開展調查、作出認定。即便企業后續申請再審,高院也會嚴格核查案件事實,依法維護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
三、律師維權提示
第一,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留存關鍵證據。單位臨時外派、跨點位執勤的微信通知、工作安排、排班記錄、現場證人聯系方式全部妥善保存,這是區分履職途中與通勤途中的核心憑證。
第二,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要直接放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法定救濟渠道,行政部門調查疏漏、事實認定錯誤的,通過司法途徑有很大概率撤銷原決定,重新認定工傷。
第三,工傷行政訴訟流程層級多、辦案周期較長,委托專業工傷律師梳理證據、找準法律爭議點,能規避各類程序漏洞,顯著提升案件翻盤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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