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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武義縣縣城
1978年9月30日8時左右,武義縣公安局接到武義縣鍋爐廠干部應義生的電話報案:“3時30分住廠工人聽到呼救聲,住廠女工單某樵失蹤,床上有血,外衣及鞋子全在。”
8時15分,武義縣公安局刑警隊的偵技人員趕到武義縣鍋爐廠,初步判斷這是一場殺人移尸案,單某樵可能已經遇害,但是結合現場沒有新鮮的車轍印,所以判斷拋尸地點應該還在廠內。于是命令廠保衛科組織人手對全廠實施搜查,結果于一個小時后的9時15分在廠區的一個廢棄的防空洞內找到一具年輕女尸,經辨認正是單某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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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公安民警的出警主要交通工具還是摩托車
于是,勘察工作就地迅速展開——
現場一共有兩個:
第一現場位于單某樵的單身宿舍,房門、窗戶及家具物品均完好無損。室內單某樵床上的竹席及蚊帳上各有一塊10厘米大小的血跡,床的外沿有一團衣物,其中一件深灰色卡嘰男制服被液體浸濕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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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謀殺案》劇照:室內勘察現場的技術人員
第二現場位于武義縣鍋爐廠的廢棄防空洞,洞內地面有0.42米深的積水,時年22歲的單某樵的尸體穿白色背心及松緊帶短褲、赤著腳俯臥在防空洞內。尸檢表明直接死因系被他人扼頸閉塞外呼吸道至昏迷后移入水中,因吸入溺液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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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謀殺案》劇照:尸檢
此外,距離第一現場120米的工廠圍墻墻角發現一條沾有血跡和石灰末的裙子,經辨認系死者所有;另外在廠內的女廁所內撿到一串鑰匙,經辨認也是死者的物品。
綜合各方面掌握的情況,警方做出以下幾點判斷:
1、依照鄰室工人聽到呼救聲,作案時間為9月30日凌晨3時30分;
2、第一現場內除了死者的一塊手表下落不明外其余的財物均沒有丟失,因此財殺的可能性不大;
3、死者年輕漂亮,系武義縣鍋爐廠“廠花”之一,追求者比較多,但出身不好,因此奸情殺人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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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疑案》中的鍋爐廠年輕女工形象
4、兇手膽大妄為并熟悉廠內地理環境,本廠工人可能性較大。
因此,警方在保衛科的協助下對武義縣鍋爐廠內所有和死者來往密切或者追求過死者的男性工人進行排隊摸底,從多達二十七名曾經和死者談過戀愛、或者追求過死者的男性工人當中根據9月29日睡在廠宿舍內這一硬性條件篩查出了五名重大嫌疑對象。其中四個人都有對女工動手動腳的流氓前科,另一個就是死者的現男友、也就是報案人應義生。
通過數日的摸排,警方陸續排除了另外四個人的作案嫌疑,而應義生身上的嫌疑則越來越大,懷疑他的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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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謀殺案》劇照:局長和大家分析案情
1、應義生作為和死者關系最密切的人,和死者分分合合,加起來戀愛時間超過三年。但因為嫌棄死者出身不好,認為死者拖累了自己的“進步”步伐,所以經常和死者之間發生爭吵,并發生過肢體沖突。并且應義生近期頻繁接觸其她女性,似有另求新歡的舉動。
2、現場發現的灰色男式卡嘰制服被證實是應義生的,且在9月29日還穿過;其身上一半的浸濕以及衣袖部位的泥土應該是應義生將死者尸體從第一現場搬動到第二現場時沾上的。
3、警方從應義生宿舍的床下的一只麻袋中查獲了一雙塑料底布鞋,其鞋底和鞋面沾有石灰沫,經鑒定和防空洞口處的石灰沫成分可以做同一認定。
4、在應義生宿舍寫字臺的抽屜里發現了一個塑料小紅球,經熟人辨別以及技術鑒定,原本是死者鑰匙上的附屬裝飾物品。
5、死者的尸體被發現后,應義生將自己宿舍的鑰匙交給自己的父親,囑咐他轉移宿舍內的物品。
6、9月30日凌晨時分,有人看見應義走出鍋爐廠。
鑒于應義生身上嫌疑重大,為了防止他逃跑,警方在10月4日將應義生拘留審查,把主要精力投入審訊中,把獲取口供作為突破口,放棄了其他懷疑對象的調查。
結果整整審了大半年,應義生一直拒不承認罪行,警方手段用盡他就是不吐一字。但鑒于諸多物證疑點都指向應義生,所以武義縣公安局于1979年7月9日向縣檢察院提請逮捕應義生。雖然武義縣檢察院對是否批捕應義生有分歧,但依然在11月20日以“奸情殺人”批準逮捕應義生。應義生被批捕后依然拒不認罪,導致審訊工作陷入僵局。
1980年1月,七九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后,應義生因為缺乏直接作案的證據,因此在金華地區公安處的要求下,武義縣公安局于3月12日將應義生釋放。結果導致全縣嘩然,死者單某樵的親屬反應尤為激烈,反對釋放應義生;而應義生則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要求為自己平反。
這下子將武義縣公安局架在了火爐上烤,一根筋變成兩頭堵了。
1981年3月,武義縣公安局換了新局長,新局長就任之前,金華地區公安處處長就要求他必須盡快把這樁案子搞清楚。浙江省公安廳也高度重視此案,將這起案件列為省廳督辦案件,由省廳刑偵處、金華地區公安處和武義縣公安局組建專案組,于3月20日開始對此案進行重新偵查。
經過將近三個月的偵查,專案組首先排除了應義生的作案嫌疑,因為通過訪問調查最終確定應義生的離廠時間是凌晨2時30分,且當夜沒有回廠,這個時候死者還活著,所以應義生不具備作案時間。
6月11日,專案組在武義縣鍋爐廠召開職工大會,宣布應義生無罪,當場恢復名譽。
鑒于當時本案已沉積四年之久,時過境遷,許多涉及到案情的人和事已變得模糊。但當時死者的手表不翼而飛,這點在當時由于集中審訊應義生而沒有進一步深挖下去,現在看來屬于重大失誤,故而專案組認為必須抓住死者手表的下落這條線深挖下去,才會讓兇手暴露。
經查實,死者丟失的那塊手表系上海牌19鉆全鋼防震表,其特征是拆洗過機芯和更換過頂頭簧。
在確定手表型號和特征后,專案組在武義縣鍋爐廠內采取撒開大網,步步收緊的方法,對全廠工人在發案當天的自述材料逐個進行查證核實,新查出了有作案時間的嫌疑對象八人。并且結合這幾名嫌疑對象以及他們的三十多名親友使用、買、賣手表的情況進行細致的核查,于1982年7月將嫌疑鎖定在時年22歲的武義縣鍋爐廠工人李國民身上。
經查實,李國民原本戴有一塊上海牌17鉆手表,在1980年年初換成一塊和死者的手表同型號的上海牌19鉆全鋼防震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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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組通過秘密手段獲取了李國民所戴的這塊手表送往上海手表廠進行鑒定,根據出廠編號查清這塊手表于1977年3月出廠,4月發到金華,5月在武義縣百貨公司出售給應義生。應義生證實這塊手表是他購買后送給死者單某樵的,同時還證實在1978年年初單某樵不慎將這塊表掉進了一缸潤滑油中,撈出后由自己送去拆洗并更換了頂頭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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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牌19鉆防震手表
至此,案情終于有了突破。
李國民此人原本是警方圈出的五名嫌疑對象中的一個,此人在廠里以“喜歡招惹已婚婦女”而聞名,群眾影響非常不好。曾經追求死者單某樵,但遭到死者的拒絕——
1982年10月30日,李國民和廠內一名已婚女工“親親抱抱舉高高”的時候被女工丈夫捉奸在床,李國民非但不跑,還仗著自己身強力壯將這名女工的丈夫摁在床上暴打一頓,把人打成了腦震蕩。此舉激怒了宿舍區的其他工友,大家一擁而上將李國民控制并扭送至鍋爐廠保衛科,保衛科第一時間將李國民移交給武義縣公安局行政拘留。
專案組抓住這一有利戰機,從證據確鑿的亂搞男女關系入手,對李國民的流氓罪行為進行審訊,迫使李國民承認自己的流氓罪罪行。1982年11月8日,武義縣人民檢察院以流氓罪批捕了李國民。
專案組偵查員在宣布逮捕令并讓李國民簽字畫押后,利用清點扣押物件之機,試探性問李手表是何處購買的?李國民聲稱是1977年由武義縣棉紡廠工人吳某某代購的。
然而經與吳某某核實證明李國民沒說實話,吳某某根本就沒有在1977年幫李國民買過手表。
據此,專案組認為正面審訊李國民的時機已經成熟,于是組織精干的預審力量對李國民進行了三天三夜的突審,一舉攻破了李國民的心理防線,迫使他交代了在1978年9月30日殺害單某樵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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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預審員
李國民的供詞如下:
“1978年9月30日凌晨3時30分許,我起床去廁所小便,見對面女宿舍電燈亮著,房門虛掩,以為單某樵已起床,就來到她的宿舍門外問她:這么早有何事?未見答應聲,我便進房觀看,只見單某樵裹著棉被睡覺,一只戴手表的手露在棉被外。這時我見財起意去摘單某樵的手表,單某樵驚醒并高聲呼救,我為了不讓她喊,即往她的頭部猛擊一拳并關掉電燈,單某樵還要掙扎叫喊,我就掐住她的的脖子將她摁在床上,直到她口流鮮血不省人事。”
“這時我聽到屋外有人走動,討論單某樵剛才的呼救聲和我剛才弄出的動靜。我很害怕,就在單某樵的房內躲了二十多分鐘,待外面沒了動靜后,我拿起單某樵的一條裙子把她嘴角的鮮血擦干凈,然后穿上了應義生工作服,再把裙子墊在肩膀上,將單某樵背到了廠內的廢棄防空洞丟進積水中。然后把裙子丟到廠圍墻墻角,再返回單某樵的宿舍,丟下工作服后拿走了手表和她的鑰匙離開,離開后把鑰匙丟進了女廁所——”
至此,本案終于真相大白,最終李國民在1983年3月被判處死刑并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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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公判大會后將人犯押赴刑場執行槍決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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