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臺州湯先生向新黃河記者爆料稱,2024年4月下旬,臺州溫嶺市公安局溫嶠派出所一群警務人員在兩名副所長帶隊下,公然在KTV招異性陪侍唱歌,被當地紀委當場抓住。幾天后,該派出所涉事人員及相關領導被集體免職,但都被保留了公職,且該事件事發兩年多,一直未對外發布相關通報。新黃河記者經調查發現,此爆料信息屬實。2026年6月22日,當地一位民警在電話中也證實了此事的真實性。6月28日,新黃河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溫嶺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對方未正面回應此事。
警務人員招異性陪唱被紀委抓住
據湯先生爆料稱,2024年4月25日前后的某晚,浙江臺州溫嶺市紀委工作人員開展檢查工作,在市政府附近的朗庭洲際酒店的一家KTV內,當場查獲正在跟娛樂場所異性陪侍人員唱歌的溫嶠派出所眾多警務人員,其中里面有副所長李某某、副所長鄭某某及數名民警和輔警。2024年4月29日,溫嶺市公安局作出職務任免決定:溫嶠派出所所長蔣某某、教導員林某、副所長鄭某某和李某某都被免職。新黃河記者通過相關渠道找到了溫嶺市公安局的這份處理文件,文件內容只發布了職務任免決定,未講述相關人員被內部處理的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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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溫嶠派出所
記者了解到,此事件在當地影響很大。兩年后,仍有當地公務員與記者聊起此事時稱:“影響惡劣,主要是當時浙江省委巡視組和臺州市委巡察組都在溫嶺,而且還是被紀委當場抓住的。”
新黃河記者通過知情人士了解到,事后,溫嶠派出所原所長蔣某某、原教導員林某被免職后被調離該所到公安局的其他科室部門工作,原副所長鄭某某被免職后被調到另一鄉鎮派出所。原副所長李某某被免職后則被調離公安隊伍,到溫嶺市海洋經濟發展局工作,然后又被該局調到海邊鄉鎮石塘鎮,擔任石塘鎮海洋和漁業行政執法(中)隊的隊員。
為何四人受處理程度輕重不一?湯先生告訴記者,他從多渠道獲悉,溫嶠派出所警務人員那晚的活動其實是兩場,第一場是聚餐喝酒,教導員林某在場;第二場活動去了朗庭洲際酒店的那家KTV,由副所長鄭某某和李某某帶隊,但鄭某某因喝酒過多在里面只是躺著休息,未叫異性陪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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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朗庭洲際酒店
6月22日,湯先生當著新黃河記者的面撥通當地某派出所一位民警的手機。該民警在電話中稱,教導員林某被紀委查后調走了,他當時沒有去“坐臺”(溫嶺當地話語,指在夜總會叫異性陪唱),是下面的民警去“坐臺”了。當湯先生說到“副所長李某某去‘坐臺’了、副所長鄭某某也去了,但鄭某某是坐‘空臺’(指未招異性陪唱)”時,該民警在電話中回復道:“對!”
湯先生還告訴記者,事后,溫嶺市公安局專門給溫嶠派出所下了“嚴管令”:溫嶠派出所的民警今后休假日與家人喝酒也必須向組織上報。
律師分析:涉嫌處分過輕,按規定應給予開除處分
湯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2026年以來,他因為自己遭遇不公平對待進行維權時,溫嶠派出所多次以派出所原領導班子已被調走為借口,拒絕受理他維權的事,所以他才想到了向媒體爆料這件事情。湯先生認為,這件事情在溫嶺造成這么惡劣的影響,兩年來卻一直不對外通報此事件,而且對于涉事人員處理明顯過輕了。
6月28日,記者致電溫嶺市公安局紀委工作人員王警官,詢問2024年溫嶠派出所警務人員集體在KTV招異性陪侍處分是否過輕一事,王警官稱媒體采訪得通過該局宣傳科。記者隨后致電溫嶺市公安局分管宣傳工作的局政工室副主任謝某,對方稱不接受電話采訪,亦未回應此事。
上海野馬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送妹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或參加娛樂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若接受異性陪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各種處分中,免職的處分明顯是輕于撤職處分更輕于開除處分,涉事派出所的相關處分有些過輕了。”
來源:新黃河 D21
延伸閱讀
“當晚我酒后在家里遭一老板性侵,事發后我立即報警求助。”近日,云南昭通一女子稱,DNA鑒定表明兩人曾發生過性關系,但警方一直沒有立案,目前她已向當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相識——
女子稱定制窗簾時雙方加了微信,對方曾多次主動聯系她
這名女子叫汪羽(化名),40歲有余,10余年前離異,獨居在云南省昭通市某縣縣城。
她介紹說,今年1月份的一天,她認為家中窗簾顏色不太好看想換換,遂到一家“窗簾布藝店”去挑選,“我選中了一款自己喜歡的顏色,付款時加了老板微信,后來得知他姓蒲。”
汪羽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窗簾制作好后,蒲某親自到她家安裝,后來還經常給她發微信噓寒問暖。
汪羽給記者提供的兩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有一天晚上9:10,蒲某稱“過來看看你哈”。汪羽回復說,“白天嘛,我瞌睡來了,一點熬不起夜,天天都睡得很早。”
還有一天下午5:30,蒲稱“來你家吃飯”。汪羽說自己不在家,與幾位老同學在一起吃飯,蒲則稱,“去你家做面條吃。”遭拒后又問“不回來嗎,今晚”。他還說,“今晚沒去處了,和媳婦吵架了,來你家。”汪羽回答說,“你白天有空倒是可以過來,我陪你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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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鑒定顯示兩人發生過性關系 資料配圖
報警——
女子自稱酒后在家中遭男子性侵,報警后曾到醫院做生物檢測
汪羽說,今年3月6日晚上,發生了一件令她痛苦不堪的事。
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當晚7:28,蒲某說“來找你哈”,汪羽說“不在家,在美容院”。蒲某又說“想見你都很難”,汪羽說“見了不起什么作用啊”。
汪羽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說,當晚9時左右,蒲某又對她說自己喝了酒,想騎車來她家陪她喝點,“我說如果醉了就改天,怕騎車不安全。”
當晚9:41,蒲某在微信里告訴汪羽“到樓下了”。汪羽稱,想到以前蒲某曾免費幫她維修了廚房洗菜盆,感覺欠他人情,出于禮貌便讓他上樓。
她回憶說,幾分鐘后,蒲某來到她家說要喝酒,她拿出自己泡的枸杞酒,兩人在客廳喝了起來。
“我平時不喝酒,當晚喝了10多分鐘便感到頭暈,我想休息了,便叫他離開,他不回去,我說給他叫出租車,他還是不走。”汪羽說,為防意外,她悄悄錄了一段雙方當時的對話。
汪羽給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供的一段3分21秒的錄音顯示,她多次叫蒲某回去睡,蒲說“死都不回去,你要做好心理準備”。汪羽多次說叫出租車來接他,均被拒絕。
“后來,我看他實在不愿離開,便叫他睡大床我自己睡沙發。”汪羽說,沒料到蒲某則稱“你睡哪里我睡哪里”。她說,后來蒲答應她睡床上,他睡客廳沙發,“于是我走進臥室和衣而睡,因房間的鎖是壞的,沒辦法反鎖。”
汪羽說,3月7日凌晨0:30左右,她突然醒了,想上廁所,發現蒲某不見了,此時她感覺下身不舒服,用手摸時發現有異樣,“我頓時懵了,感到驚恐害怕,馬上告訴了昆明一位朋友,我懷疑遭到性侵,對方建議我立即報警。”
汪羽介紹稱,她迅速撥打110報警,過了一會兒,附近派出所民警趕到她家調查取證,“當時我頭暈反胃,便喝了些蜂蜜水,還服了維生素,去派出所時還帶了幾支葡萄糖,后來被民警帶到縣人民醫院做生物檢測,醫生抽了血查酒精含量,回到家已是凌晨4點左右,當天中午又趕到派出所作筆錄。”
鑒定——
DNA鑒定表明兩人曾發生過性關系,警方認為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3月24日,警方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稱,汪羽下體擦拭物檢見人PSA,鏡下檢見精子,其沉淀檢出人DNA,與蒲某血樣在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此外,汪羽的內褲襠部內側、以及胸部擦拭物等多個物證檢出人DNA,均與蒲某23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對此,全國知名法醫胡志強看了該鑒定意見通知書后解讀稱,兩人應該發生過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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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不予立案通知書
4月7日,汪羽收到了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經審查認為該案無犯罪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汪羽不服,申請復議。
5月5日,縣公安局出具刑事復議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事實清楚、依據準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維持不予立案決定。
汪羽說,她還是不服,遂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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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復核決定書》
6月11日,昭通市公安局出具《刑事復核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縣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復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依據準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維持復議決定。
監督——
女子稱自己從未釋放邀約或同意信號,已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近日,汪羽在給縣檢察院的一份《立案監督申請書》中稱,蒲某利用她因飲酒及長期患有重度抑郁癥、焦慮癥等特殊體質導致的意識模糊、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對她實施強奸。
她認為昭通市公安局的復核決定以及縣公安局的不予立案決定、復議決定,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把握上均存在錯誤,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她申請該檢察院立案監督。
她說,她和蒲某無任何親屬、同事、戀人或其他親密關系,事發前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蒲多次用曖昧言語試探她,提出要到她家中去,她都找借口推脫,始終冷淡回應、明確拒絕,從未給予他任何曖昧或邀約暗示。
“我與他無任何經濟糾紛、無情感糾葛、無宿怨。”汪羽說,事發后她第一時間選擇報警追究刑責,從未聯系蒲某索要錢財。
她還介紹稱,自2016年起她被診斷為重度抑郁癥,長期在云南省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事發前已停止服藥逾一年,但此事導致她重度抑郁癥復發,多次就醫,這次事發后相關部門也沒有給她作精神方面的鑒定。
今年4月25日,縣人民醫院的一份住院證顯示,汪羽系“重度抑郁癥”,同時注明稱“患者拒絕住院,要求心理救助”。
回應——
涉事男子的妻子稱系成年人的生活,系隱私無權問丈夫具體情況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通過企查查檢索得知,當初汪羽定制窗簾的那家“窗簾布藝店”經營者系蒲某,成立日期是2010年7月。
記者撥通了蒲的電話,接電話的是他妻子,她稱丈夫不在,他們家開有一家民宿酒店,平時是她在經營。
言及汪羽所說,她回應記者說“叫她報案吧”。她進一步稱,他們在縣上做生意多年,有些人產生嫉妒,“成年人的生活,你情我愿的,在某種關系上達不到她的目的,如果她證據確鑿,那就報案吧,自有公道的。”
蒲某妻子還稱,“我們家是做生意的,丈夫去她家很正常,安窗簾啦,維修啦,包括量尺寸都去過她家,都是熟人。”
至于當晚的具體情況,蒲某妻子說,“我不想問丈夫,這是成年人的生活,證據足的話就報案。”“此事涉及隱私,盡管他是我丈夫,但我也沒有權力問他。”說完便掛斷電話。
派出所相關人士回應記者稱,他們接到當事人報案后分配給相關民警在處理,對于此事的具體情況自己不清楚。
律師——
被害人因獨處弱勢、意識受限、精神狀態異常導致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均可認定違背婦女意志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刑辯律師趙良善認為,縣公安局對該案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核心爭議源于證據審查標準機械化、對強奸案件司法規則理解片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立案需滿足“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兩大條件。
趙良善律師稱,此事中DNA鑒定結論足以證實雙方發生過性關系,我國刑事司法一貫明確是否構成強奸罪不以被害人有無激烈反抗為唯一標準,被害人因獨處弱勢、心理恐懼、意識受限、精神狀態異常導致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均可認定違背婦女意志。
他分析說,結合全部證據來看,事發前汪羽多次拒絕男子蒲某入室、事發過程中持續要求他離開、事發凌晨即刻報警,并且她長期患有重度抑郁、焦慮疾病,客觀上存在自我辨識與防衛能力減弱情形。
趙良善介紹,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的核心構成是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其中,“其他手段”包含利用婦女醉酒、意識模糊、精神障礙、孤立無援等狀態,使其喪失反抗或辨識能力,這也是此事爭議的關鍵法律要點,只要性關系發生違背被害人真實意愿,且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弱勢狀態實施性行為,即符合強奸犯罪的客觀要件。在量刑層面,一般情況下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等嚴重后果的,可依法加重處罰。
他說,汪羽主張她酒后意識不清、精神疾病導致認知和反抗能力下降,落入強奸罪“其他手段”的法定評價范疇,具備刑事違法性的審查基礎。
趙良善建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這也是當事人汪羽當前最核心、最有效的維權路徑,她應向檢察機關提交完整的聊天記錄、現場勸阻錄音、第一時間報警憑證、DNA鑒定結論及完整的精神診療病歷,同時書面申請做精神病鑒定,固定其事發時認知、防衛能力受限的關鍵事實,請求檢察機關全面核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若檢察機關認定不立案依據不足,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若檢察監督維持原結論,當事人汪羽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查,并通過12309檢察平臺、12389公安督查渠道繼續申訴。
此外,如果汪羽窮盡監督程序后,仍可通過刑事自訴方式向法院主張權利,同時還可提起人格權侵權民事訴訟,要求蒲某承擔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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