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限已至 7月1日起貨幣經紀商對未簽署付費服務協議的機構或停止債券報價服務】財聯社7月1日電,中國人民銀行此前公布《銀行間市場經紀業務管理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提到,針對本辦法實施后新接受的委托,經紀機構應當按要求簽署服務協議。對于本辦法實施前產生的委托,經紀機構應當在2026年7月1日前與委托方補充簽署服務協議,并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上海國利貨幣經紀有限公司等多家經紀機構此前發布推進貨幣經紀服務協議與費率表簽署的提示函,誠請各公司基于平等互利原則,盡快就《貨幣經紀服務協議》達成一致并完成簽署。若未能及時規范簽署,雙方在開展相關產品經紀業務時均將面臨合規風險,后續服務的正常連續開展亦可能受到影響。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2025年第6號)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貨幣經紀公司提供經紀服務應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期限、費率等事項,金融機構應當配合貨幣經紀公司遵守相關規定,維護市場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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