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建筑時報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深入推進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持續投入,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健康有序發展直接關系到國家經濟大局和民生福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長期存在事實查明難、法律適用難的特點,近年來由于建筑市場深度調整,案件數量逐年攀升,對司法審判實務和行業優化治理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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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陳太祥
中國建筑業協會法律服務與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總結審判實務中存在的痛點、難點以及困擾建筑業轉型升級的棘手問題,研究并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建工解釋二》)。筆者對《建工解釋二》的醞釀、起草、征求意見以及正式出臺始終高度關注,認為《建工解釋二》至少存在如下三個顯著特點:第一,就條文內容而言,《建工解釋二》重視司法解釋規則與民法典規定的體系性自洽。一方面,成功地將司法實踐中相對成熟的裁判思路轉化為具體規則;另一方面,勇于突破既有規則秩序以建構新的制度體系。第二,就規則導向而言,《建工解釋二》總體呈現從嚴監管的價值取向,有意識地兼顧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及原實際施工人等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側重保護建筑工人權益。第三,最為重要的是,《建工解釋二》無疑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工程質量提升、加快工程結算以及引導建筑業良性發展等方面,釋放了堅定而積極的法治信號,充分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護航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司法擔當。
高度重視利益平衡,筑牢市場秩序“防火墻”。建筑市場秩序的優劣,直接決定了行業生態是否健康。長期以來,建筑領域“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頑瘴痼疾屢禁不止,不僅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更成為工程質量安全與農民工權益保障的重大隱患。在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建工解釋二》第一至三條展現出了鮮明的價值導向和利益平衡,對于遏制行業亂象、厘清市場規則具有深遠意義。一方面,對應招未招、未招先定以及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合同無效)的同時,《建工解釋二》第四至七條又通過具體條款厘清了掛靠關系人之間的內部清算、掛靠情況下下游分供商如何實現債權等常見實務疑難問題。這一規則創設充分體現了司法解釋對法律法規的補充功能。另一方面,《建工解釋二》回歸法理,終結了原實際施工人隨意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歷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賦予了借用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和個人代位權以及農民工專門的維權通道,以系統思維解決了長期困擾行業和司法實踐的原實際施工人問題,這一規則變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和法治擔當。
強化質量責任導向,擰緊工程建設“安全閥”。工程質量是建筑業的生命線。《建工解釋二》將“質量優先”原則貫穿始終,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將工程質量融于工程價款規則之中,明確未竣工的固定總價合同工程可以通過測算價款比例來明確造價,但是要以質量合格為前提;還明確了合同解除或者無效情形下的質保期起算時間和保修義務,嚴格落實施工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第二,重視履行保修義務的程序性要求。明確了發包人未通知修復承包人可拒絕支付維修費,但承包人拒絕修復后發包人自行修復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該項規則進一步明確了發包人、承包人在保修期內的權責分配和救濟方式。第三,有效銜接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建工解釋二》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當事人“三包一掛”或者建設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問題線索、證據等通報、移送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該條款體現了法院更加注重與行政協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充分詮釋了司法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負責。
打通結算堵點,跑出工程款支付“加速度”。“結算難”是長期困擾建筑企業的老大難問題。工程款拖欠不僅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更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等社會問題。《建工解釋二》在破解結算困局上拿出了真招實策。一方面,對于固定價格合同工期內人工和主材漲價的調差原則、固定總價合同設計變更增項如何估價、未竣未結的固定總價合同工程如何結算、施工合同無效折價補償的參照范圍等重點問題逐一作出規定,為各級法院在推進工程造價結算方面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指引,為施工企業紓困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關于政府審計或者財政評審的工程結算價款能否突破的問題,《建工解釋二》創新性地將“審計財審久拖未決”和“結算履約顯著不符”作為兩項適用前提,防止發包人以行政審計作為拖延結算、降低結算價的理由,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創設并適用該條款,無疑將有效破除行政權力不當干預民事合同關系的藩籬,為承包人主張按時結算和支付工程款掃清最大障礙,極大緩解企業資金壓力,保障供應鏈和產業鏈的穩定運行。
發揮司法導向作用,引領行業轉型升級“風向標”。法律規范不僅是裁判規則,更是企業行為規范和行業發展指引。《建工解釋二》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厘清,其更深層次的價值在于對整個建筑行業未來發展的引領與塑造。一是引導行業從“關系競爭”轉向“能力競爭”。《建工解釋二》對招投標市場秩序的強力維護,對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的嚴格規制,將逐步壓縮那些依賴不規范操作獲取項目企業的生存空間。市場將更加青睞那些管理規范、技術過硬、信譽良好的企業,引導行業競爭回歸到質量、技術、管理和服務的本質上來,推動行業集中度的合理提升和轉型升級。二是引導行業管理從“粗放式”走向“精細化”。《建工解釋二》要求施工企業必須提升合同管理、證據管理、過程管理的精細化水平。企業需要建立健全從投標、簽約、履約到結算的全過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規范簽證、函件往來、會議紀要等過程文件的制作與保管,這本身就是推動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重要契機。三是引導行業生態從“零和博弈”走向“合作共贏”。《建工解釋二》對發包人、承包人、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等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對工程質量責任的共同強調,對結算支付的規范,有助于構建權責對等、風險共擔、誠實守信的市場交易關系。它鼓勵發包、承包雙方通過公平、透明的合同來約定權利義務,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履約過程中的分歧,共同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從而營造更加和諧、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建工解釋二》的正式出臺與實施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建筑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中國建筑業協會將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學習研討,及時反饋行業意見,共同營造風清氣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中國建造”品牌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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