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景區管理授權的模糊不清,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收益處置權的混亂,導致非常多的管理行為,都不是為了給游客提供便利,而是限制公眾或旅客自由,挖空心思增加收費場景,讓人苦不堪言。
最近幾年,一些景區為了增加收入,越權濫設物理隔離空間的事情層出不窮,比如:
1.有關管理部門分別在壺口瀑布陜西宜川側的214國道,以及山西吉縣側的沿黃公路建立兩米高的圍墻,防止游客不買票“偷窺”壺口景區,管理部門辯稱是“為了游客安全考慮”,經媒體廣泛報道被拆除;
2.青海湖設立360公里長的鐵絲圍欄,游客自駕千公里,希望做環湖旅行,然而除了買票進入開發景點外,都沒有機會自由親近湖面,連正常遠距離觀湖都受影響;
3.湖北神農架旅游開發集團在347國道設卡收費,即便是車輛過路、不進景區,也要收40元通行費;
4.四川稻城亞丁景區把462省道變為景區內部路,社會車輛禁止通行,游客必須購買120元,乘坐景區擺渡車才可進入;
5.四川西嶺雪山景區本來門票價格就達240元,但是優質積雪區均被鐵欄圍擋,需另行購票進入,免費區僅剩碎石與薄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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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14路邊的壺口瀑布圍墻以及稻城亞丁景區在省道上私設的收費關卡)
最近又曝出泰山周圍設立了135公里長的刀片鐵絲圍欄,耗資超過2500萬,被大家戲稱為邊境防護級的“中泰邊境線”。據此前“泰山景區”官微報道,此舉主要是為了防止驢友非法穿越,同時為了防火防蟲、保護生態。不過很多媒體質疑這種說法,這種殺傷力很強的圍網,不利于野生動物穿越,一旦發生火災也不利于救援,客觀上主要是為了防止有旅客不通過景區主道上山而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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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對這件事有兩點疑問,同時不單是針對泰山景區,也是對全國景區管理存在的通病的疑問:
第一,景區管理部門有沒有為了達到某種自己預設的目的,越界設圍欄?筆者查閱到的《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21-2035年)》,泰山風景名勝區法定的范圍是:“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面積 138 平方公里,包括泰山主景區、蒿里山-靈應宮景區和靈巖寺景區三大部分。泰山主景區面積為 109.2 平方公里,南側以環山路北側人行道北緣線為界,包含紅門路、通天街中心線兩側各 50 米范圍和岱廟四周向外擴 100 米范圍。東側主要以農業觀光路,局部以自然等高線為界;北側從牛山口村西向北接現有道路,局部以泰山林場管轄范圍為界;西北側、西側主要以濟南與泰安行政區劃為界;西南側以泰山林場管轄范圍、規劃道路、自然地形和曹家莊水庫壩沿自然地形接環山路為界”。
按此計算,泰山風景名勝區的周長頂多五六十公里,而目前圍欄長度達到135公里,有越界嫌疑。當然這只是猜測,媒體并無對泰山鐵網圍欄的具體范圍的報道,有關部門應該核查一下管理部門是否越界設欄,任何機構都絕不能為了經營或其他任何目的,在國家授權之外的地界而設立物理阻攔。
第二,即便是鐵網圍欄沒有超過國家授權的范圍,這種打著方便管理或者為了旅客安全的旗號,將轄區內土地都圈起來,變為公民不得踏入的禁地,是否就符合我國的一系列基本法呢?
從根本上講,國土是全民公共財產,尤其是作為民族文化符號的名山大川,具有更強的公共屬性,景區管委會只不過是是國家委托的旅游規劃、管理服務機構,怎么能夠為了創收或管理上的方便,而隨便侵犯其公共屬性?
比如說,有關部門在泰山主要登臨道、青海湖鳥島,因為提供了某些服務投入,或者為了保護稀缺性資源,設門收費是合理的,但是在山體、湖泊全領域內拉網阻隔,其合法合憲性就需要討論了。
即便是為了合理的管理需求,而濫設地理隔離也是不對的。除了必要的軍事禁地、自然保護區外,一般地方管理部門都應該無權為了某項管理的方便,在公共土地上,設立障礙物禁止公民通行。就像A市不能以維護地方治安的理由,禁止外地人路過該市,如果隨便對國土做物理切割,國家豈不是亂了章法?這是基層懶政而損害公眾利益的典型做法。
泰山刀片圍網事件只不過是再次暴露了我國旅游開發和管理模式的一些根本性弊端,過去這種模式對于促進旅游業繁榮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公眾對旅游體驗感要求越來越高以后,弊端也越來越明顯。
筆者總結為,這種管理體制的第一個根本缺陷在于“化公為私”,除了企業開發的特定景區(如環球影城、歡樂谷、方特、古北水鎮)外,一些本來具有很強全民公共資產性質的名勝,成為地方政府或經營企業的“私有財產”和提款機。
根據《2025年文化和旅游發展統計公報》,全國A級景區接待游客75.1億人次,實現旅游收入5544.9億。筆者粗略估算,景區管理或經營部門,可以從中至少獲得約2000億的門票和景區內地租收入(如店鋪租金、停車費等)。其中相當部分應該是全民性財產收益,最終卻轉化為所在地的財政收入或經營企業自己的利潤。
這種利益驅動機制,導致絕大數景區管理名目,不是為了游客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增加收費場景,讓越來越多的人苦不堪言。
第二,相關法律對風景名勝區管理和運營部門的權限一直缺乏明確界定,以至于它們的經營或管理行為可以不斷越界,接連不斷發生變著法子收費,為游客乃至景區之外公民制造麻煩的事情。
筆者還想吐槽去年遇到的兩件相關的事情:麥積山景區管理部門把景區入口設在十幾公里之外的地方,強制旅客乘坐一次擺渡大巴、一次電瓶車才能進入檢票口,這種對經營權的界定是否合法?
山西恒山懸空寺景區,在高德等導航地圖上,把景區入口定位在距離景區數公里的游客管理中心,需要乘坐景區大巴,穿越整個渾源縣城,方可到達景區。購買懸空寺景區門票后,又得被迫購買一張懸空寺登臨票,否則只能在景區大門和懸空寺山下之間的購物街活動,難道一般人進懸空寺是為了來到這買劣質旅游紀念品嗎?這些都是不是構成肆意篡改公共地理信息,以及消費欺詐嫌疑?
第三,景區管理機構的性質和經營行為的背離。相當部分A級景區,尤其是名氣大的4A、5A級景區管理部門都是某一行政級別的政府、事業單位或國企,享受數目不小的國家財政撥款或補貼(如根據泰山景區2024年的財政決算報告,它享受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外的稅收、轉移支付等收益約5.6億)。
它們是既享受了公眾稅金的供養,還又從公眾那盡可能獲得商業利益;既要享受體制內的好處,還要享受市場的好處。最近二十余年一般國企、事業單位的機構性質和經營行為,在不斷向法治化方向規范,但旅游領域的機構卻文化的高尚外殼保護下加劇混亂。
為此,筆者建議現在是理順國家重要景區管理體制的時候了:
1.應該參考我國新設立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或者美國已經沿用超過150年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將部分具有很強全民公共屬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比如泰山、西湖、黃山、廬山等)改為文旅部直屬管理(評選權可以仍歸住建部、自然資源部等,部委對景區的多頭管理也應該改變),公共屬性較強的省級名勝改為省文旅廳直屬管理,以避免國家資源、地方經營,全民財產、管理者獲利的產權、經營權、收益權扭曲的狀態。
2. 應該專門立法要規定景區管理部門和運營部門的權限,以及任何景區都應該在官方網站和門口公示管轄范圍,以防止越界、越權管轄。
3. 要改變景區高度封閉管理的模式,建設開放型景區(除了核心部位的文化或自然景觀外)。我們日常消費,覺得沒有性價比可以隨時走人,而目前流行的高度封閉式的景區管理制度,很容易讓游客陷入“孤島困境”,制造一種關門打狗、認命被宰的處境。
4. 將國家級名勝與一般旅游度假區分類管理,尤其是享受財政撥款或補貼的景區,其首要功能是社會教育,體現公共屬性,而非商業盈利,地方財政提款機。
應該嚴厲杜絕高門票行為,根據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5A級景區門票價格分析與國際比較(2015)》報告顯示,中國186家5A級景區的門票平均達112元,遠高于發達國家名勝景區門票價格水平。
又由于景區屬地化管理,中國并沒有風景名勝區的通票制度。以美國63個國家公園為例,僅需花80美元就可以買一張美國國家公園年票(America the Beautiful),自由出入,并且可以駕駛一輛載人7座以下汽車,帶3名及以下家人、朋友一起免費出行。這其實大大減少了門票和景區內通勤成本。
我們也期待可以建立國家級名勝區年度通票制度,比如年票價格為1000元,可以免費游覽50個景區;以及打通景區私設的各種阻擋,盡可能減少擺渡電瓶車。至于景區運營者一再聲稱的客流量問題,大多數門票實行嚴格的預約制(少數線下門票可以留給不方便預約的老人或外國游客),防止擁堵式進入。
還是那句話,景區管理部門應該是通過增加服務能力,比如拓寬道路、增加停車場、合理化管理、延長營業時間(現在很多景區像機關衙門一樣,下午四點就禁止進入,四點半就閉園),而非強化對游客自由的限制以及收費來解決流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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