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名男子請喪假被拒,強行休假后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向法院起訴,最后法院判決公司支付7萬余元的賠償金。生老病死本就是人之常情,家里老人去世,作為直系親屬理應回去送老人最后一程,畢竟那是含辛茹苦養育了自己多年的親人。
事實上,因為員工請假未獲批準而“強行休假”引發的勞動爭議類案件并不在少數,雖然請假需要提前申請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規定,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員工即使是“強行休假”,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意處罰或者辭退員工。接下來就來談談哪些情況下員工請假被拒,強行休假,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
1. 如果勞動者在規定時間休病假的,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為由開除勞動者,勞動者可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支付賠償金。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的規定,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可根據工作年限,享有3~24個月的醫療期。
2. 如果單位拒絕給女職工休產假,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申請調解仲裁、甚至是起訴。根據《勞動法》第62條、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7條的規定, 女職工因懷孕、生育,可依法享受相應的產假。
3. 《勞動法》規定員工享有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符合休息休假法定情形前提下,勞動者在按公司要求提交請假手續以后,即使未獲批準,也可以‘強行休假’。公司侵害員工的法定休假權,除對該員工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以外,還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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