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繼續梳理南陽中院再審改判的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本身并不復雜,黃現元借用朋友公司建筑資質,和內鄉縣城關鎮東風村委會簽訂合同,投資建設該村安居房。由于工程總造價不一致和工程款支付混亂等問題形成糾紛。
【案件審理經過】
2012年,黃現元借用南陽市精英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簡稱精英公司)的建筑資質承接內鄉縣城關鎮東風村安居房項目,雙方簽訂合同后,黃現元作為實際施工人,先后向村委會繳納了保證金、協調費,支付了勘測費、設計費、繳納了罰款等,2013年開始投資建設。2014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
后因雙方工程款支付問題形成糾紛,訴至法院。內鄉縣法院一審判令東風村委會支付下欠工程款,雙方不服均上訴。南陽市中院判決東風村委會支付下欠工程款2459189.81元。
判決生效后,東風村委會提供了時某(實際施工人朋友)個人收到的79萬元售房款的《收據》一份,以“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院審查后依法駁回了東風村委會的再審申請。東風村委會又向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檢察院不予支持。此后,黃現元的案件進入正常執行程序。內鄉縣法院執行局先后執行了150多萬元,剩余90多萬元。2021年8月22日,在內鄉縣法院執行局的主持下,黃現元和東風村委會達成執行和解,剩余工程款分3年付清。
2021年11月1日,南陽市中院又以“院長發現”為由啟動再審。再審判決認定實際已付工程款已經超出應付工程款,推翻此前全部判決、裁定。
【案件簡析】
本案經內鄉縣法院一審、南陽市中院二審,河南省高院再審審查、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審查等多個法律程序,最終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南陽市中院又以“本院院長發現”以院長職權啟動再審,并作出了與此前案件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比較少見。
本案經三級法院審理和檢察機關民事監督審查,對“黃現元是安居房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和“應付工程款金額基本統一”這兩項無爭議的事實,這里不再贅述。那么,本案唯一的爭議焦點就是:實際已經支付了多少工程款。
結合本案,實際爭議的已付工程款主要有兩筆:(一)2014年9月24日,加蓋有精英公司印章(在此日期前已變更名稱)的《收據》,顯示“精英公司收到了東風村委會支付的1563340元工程款(沒有經手人簽字且印章模糊)”;(二)時某個人賬戶收到的79萬元售房款。
這兩筆款項是否真實?能不能算是東風村委會已付的工程款?
首先對第一筆1563340元的款項。法庭調查中,東風村委會說法不一致。此外,證據顯示在2014年9月24日,東風村委會監委委員李某起經手,向精英公司出具一份《收到條》,顯示“東風村安居房工程收到公司轉來工程款1563340元。”
這是怎么回事呢?為什么施工單位和業主要互相付款呢?真的“付款”了?還是只打個白條呢?庭審中,黃現元一再要求對該《收據》印章進行司法鑒定,未獲法院許可。
經知情人周某廖(時某朋友)證實:時某讓自己去給東風村委會李某起打個收據,并未真實收到該1563340元款項。同時自己擔心公司追查對不上賬,就要求李某起也給自己打了個收條,這樣“賬就平了”。因為當時內鄉縣紀委在查東風村委會的賬目,不得已而為之。
這樣看來,這1563340元的已付工程款根本就不存在,只是為了應付紀委查賬而虛構的支付行為,“白條對白條”,只是為了把賬面“做平”。
而南陽市中院的再審判決,認定了實際施工人黃現元已經收到了該1563340元工程款。
其次,時某個人收到的79萬元售房款(5個車庫4個儲藏室)是否應算作實際施工人收到的工程款?
據現有證據及實際施工人黃現元核實,有兩戶車庫和一戶儲藏室尚需要核實,其中有一戶的虛假購買行為已經退款。仍然是為應付紀委查賬,用的做賬手段。時某在省高院的再審詢問筆錄中說法不一致。該收據在一審、二審中,東風村委會均未向法院提交,省高院再審詢問筆錄中,李某起稱對該79萬元收據“不知情”,前后說法也不一致。
而南陽市中院再審判決也認定了時某收到的79萬元款項為實際施工人黃現元收到的工程款。
司法審判決不能為貪腐行為提供“避難所”
實際施工人并未實際收到的工程款,被法院以司法審判的方式確認,是法院辦案水平問題?還是有意為部分干部的貪腐行為提供“避難所”?
目前,實際施工人黃現元一方面通過法律程序尋求救濟(請求南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并提請河南省檢察機關監督河南省高院提審本案,依法糾正)。同時,黃現元也在通過舉報通道,舉報南陽市中院審判人員罔顧事實、枉法裁判的違法犯罪行為。
來源:法新云媒
原標題:拍案驚奇|司法審判為貪腐行為提供“避難所”?
文/法新云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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