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院行政庭給司法部立法四局回復意見,明確了閑置土地無償收回的法律性質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人的法律地位。
實務中這兩個問題在多數地方不存在爭議,因為法律的規定還是清晰的。行政機關作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屬于行政處罰,而司法無疑是要保護善意第三人抵押權的。近年來,多起對閑置土地行政處罰的糾紛在我的代理或指導下,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法律救濟克服障礙,權利得到了保護,地方政府的無償收回的決定或撤銷或確認違法。
據我了解,實踐中也有的當事人(包括銀行業、四大資產公司)的案件維權效果不好致損失慘重,主要與當事人依法維權意識不強、策略不當有很大關系,也有的是與當事人所聘請的律師非行政法專業律師而經驗不足有關。
例如,有的銀行或資產公司取得抵押土地后,各種原因來不及變現土地,卻因地方政府以土地閑置為由決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抵押權人因對勝訴權吃不準,有的是心存畏懼,不敢得罪地方政府,一味的走關系私下協調,沒有在法定起訴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維權致重大損失。還有的土地使用權人或抵押權人沒有把握土地閑置原因及責任這一關鍵環節,說理不充分,舉證不到位,以至于沒有得到復議機關和法院的支持。
在選擇律師的問題上,有的當事人有一個誤區就是法律消費意識不強,加上對案件的困難考慮不足,愛搞“價低者得之”的結果是沒有選擇到負責任的專業律師,節省了芝麻卻丟了西瓜。這里也與有的律師不掌握土地行政管理和行政復議與訴訟實務的相關知識與技能而虛假廣告,夸大自己專業能力有關。
近年來,由于土地財政的負面影響和當前眾多的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的客觀原因,這一類糾紛在急劇增加,當事人能否依法維權并且勝訴,對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乃至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這個意見出來后,可以減少對這類案件性質和抵押權人地位的一些無謂的爭論。
當然,如果立法方面能進一步作出實體性的規定,就更有實際意義。這類案件將來司法實踐仍可能有新問題,仍需要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釋來進一步明確。
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法律性質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行復〔2023〕33號
司法部立法四局:
貴局《關于〈關于無償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有關問題的請示〉征求意見函》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機關作出無償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決定,針對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國土法字第153號)第五條規定,我們傾向于該行為屬于行政處罰。
二、依法取得閑置土地抵押權的人,系無償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行為的利害關系人,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4年)第五條、第二十條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等規定,依法應當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2023年2月13日
歷史文章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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