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城市建設與房地產管理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
一、制度設計
(一)相關的概念
1,土地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因確認土地所有權、開發利用土地、取得和轉讓土地使有權,以及規劃管理土地而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
土地指地球表面能夠為人們所控制和利用的陸地,上至一定高度的空間,下至地殼一定深度的立體空間中的自然物,指一國領土范圍內的陸地、內陸水域、灘涂、島嶼等一切土地。
2,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在廣義上的概念是國家為實現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狹義的概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土地執法
土地執法是指土地行政主管或司法機關依照法律對行政相對人采取的直接限制其權利義務,或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二)耕地保護制度
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是耕地保護的目標。
1,從規劃上保證總量平衡。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2,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4,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度
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5,土地開發與整理制度
法律上講的土地開發不是房地產開發,而是指為擴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積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過勞力、技術和資金的投入將土地由自然資源改造為經濟資源。
1),土地開發的原則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農業用地優先開發;保護開發者利益。
2)相關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二,實務
土地管理法與耕地保護的實務是我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最關鍵部分。
(一)耕地保護制度的落實
《條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精神細化了耕地保護的制度設計,從程序上完善并滿足了耕地保護的需要。
1,以規劃為抓手。 《條例》第二條規定,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2,計劃與公開。 耕地保護的難點是建設占用土地,對此《條例》采取了計劃管理與信息公開的措施,以實行數量控制。
如《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推動城鄉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引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落實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又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時序、地塊、用途等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供社會公眾查閱。
2,占補平衡制度。
耕地占用與開墾數量平衡最先出現于山東,逐步形成法律制度。條例第八條與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這項法律制度實施以來的情況表明難點在于如何堅持有利于耕地保護和維護原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原則。
難點:(1)拆遷還田的依法進行。
一些地方拆除“空心房〞以“退建還耕”的問題曾經引起了較多的社會矛盾。
(2)堅持占補平衡的程序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3,土地整理的三個關鍵
土地整理工作是實現耕地保護和占補平衡的重要途徑,在這項工作中主要是抓住三個關鍵環節。
(1),認真的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2),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閑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占用耕地的補充。
(3),做好招商引資,改善營商環境,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4,耕地特殊保護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和耕地保護補償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 1),用途管制,非依法批準,不能占用耕地。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2),責任層層落實
各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分解下達,落實到具體地塊。
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上級對下級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5,違法必究。
這一次的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修改一個重要的亮點,就是進一步明確了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細化了行政處罰罰款標準
( 1), 如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2),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第五十五條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5),第五十六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并可以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 6),第五十七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7),第五十九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8),第六十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9),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耕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三、征地程序的改革與耕地保護
此輪《土地管理法》以及實施條例的修改亮點之一就是初步厘清了是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建設用地的關系,也就是建設用地的供應程序上實行了改革。政府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取得建設用地的繼續走征收后供地的路徑。而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建設用地的可以走集體建設用地上市流轉的路徑。不認識哪一種項目需要使用建設用地都必須遵循耕地保護的原則。
(一)一般規定
1,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2,臨時用地與耕地保護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3,緊急用地與耕地保護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嚴控農用地轉用
1,批準程序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
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中央與省級政府的分權
條例第二十四條對于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授權省級政府可以從事一定范圍內的批準權限。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應當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可行性作出說明。
(3)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三)土地征收程序改革
在這一輪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當中,立足于耕地保護對土地征收程序做了相應的改革,重點是征收決定前的準備。
1,預公告、調查與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規定,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2,擬定補償方案
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3,補償方案征求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5,申請與批準征地
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條例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6,征地批文的公告與實施
第三十一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四、宅基地管理與耕地保護
在國內的大部分地區尤其是東部地區,村民住房用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宅基地是影響耕地數量的重要原因。因比,如何正確的實施宅基地管理與耕地保護關系重大。
(一)嚴格控制宅基地審批
農村宅基地的管控,主要是要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在保障農村居民合法建房權、保障農村宅基地資源能夠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礎之上,規范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審批流程,下放農村宅基地審批權限,《土地管理法》及條例規定三類情況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準。
1、不滿足一戶一宅條件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一戶一宅”已經成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則,通過宅基地確權登記、閑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費使用改革等對“一戶多宅”問題進行清理,從而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規定,保障農村宅基地資源能夠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現階段如果農村居民不滿足一戶一宅條件,其申請宅基地修建住房,將不予批準。
2、將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有償退出等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對于增加農村居民經濟收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此,2019年《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指出將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所以現階段很多農村居民都將農村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有償退出,而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將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有償退出的人,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準。
3、非農村集體成員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有資格才能夠申請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據此項規定,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包括將戶口遷出農村集體的人),在農村申請宅基地都將不會予以批準。
(二)宅基地保護
保障農村居民合法的宅基地權益,深化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讓農村宅基地能夠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動城鄉融合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基礎,《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1, 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
2;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4,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三)宅基地管理的新問題
宅基地作為農村重要土地資源之一,與耕地保護密切相關。我們既要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又要保護公民合法的宅基地權益。近一些年來,這方面矛盾突出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新問題。
1、長期閑置宅基地的處理
一些地方在盤活農村閑置的宅基地資源,并深入推動農村閑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工作中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辦法》對閑置、房屋倒塌超過兩年以上未恢復重建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收回”的規定,采取了一些過激的做法引起了矛盾。這方面需要認真做的是引導公民依法合理的使用宅基地,杜絕宅基地閑置浪費等行為。
2、對于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廠房等非居住性房屋的依法處理。
宅基地是保障農村居民住房權益的土地資源,但是近些年有的農村居民獲得宅基地申請審批之后,并沒有建住宅而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廠房、養殖場等,或者是建了住宅后擅自改變用途。有的對方對于這種非住宅房屋一概而論的予以拆除甚至是宅基地也收回處理引起了社會矛盾,在這個問題上需要把握的必須是尊重歷史并且從有利于發展經濟的立場出發。
處理宅基地上的不動產爭議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做,尤其是對于法律的適用要不能溯及以往,否則徒增煩惱,激發矛盾。
歷史文章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才行法道 良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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