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神州大陸上刮起了一股風潮,一些法律人鼓吹“企業合規”,大有形成新的一場運動之勢。一些政府機關出臺文件設立了合規制度并設置合規師這一職業,一些培訓機構也熱衷于主辦各種合規的培訓活動,授予合規師資格等等,一些司法機關則是提出了“合規不處罰〞的口號,讓人們感覺到眼花繚亂的。
然而這股風潮看上去熱鬧,但細思極恐,如果不加已制止則后患無窮。
一
何為“合規”?推動者并沒有對其內涵和外延作出明確的界定。從字面上看,就是符合規制。支持者把“企業合規”拔得很高,譽之為“企業治理模式的司法探索”,“企業合規是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契合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的新方法、新策略,而刑事合規直接關乎企業犯罪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而法律常識告訴我們,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者搞司法探索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把最高檢有關刑事合規的那些文章翻過來看,若把里面的“規”字改為“法”字,意思好像差不多。如果不改而是看在法這個字之外擴大到“規”字的范圍,那么在“合法不受罰”之外還有個“合規不處罰”,其言下之意是合法但不合規就應該受處罰?這種提法是公然破壞法律的實施,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方略不符。
對此,我認為20年來樹立的依法治國的方向不能動搖。黨的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的道路日益明確,以“規”沖或充“法”皆是不正常的。
二
2018年11月2日,為推動中央企業全面加強合規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著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制定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
2021年3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向社會正式公布了企業合規師等18個新職業信息。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
上述文件對于合規的“規”并沒有在法律的內涵和外延之外有新的創造,其內容無非是廣義的有關法律概念的延伸。我們如果按照現在一些法律人的說法把“法”字改為“規”字,結果會如何呢?需要指出的是,這個合規師崗位資格的設立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而目前的上述文件并不足以設立該項行政許可。然而風潮刮起,市場主體很難抗拒,只有老老實實的增人增崗增加費用,派人去參加培訓,然后搞一堆合規的資料以備檢查等等。
對此,我認為雖然央企是歸國資委管但主管機關也要依法行政。央企也畢竟是企業,需要的是按照現代企業的理念去經營管理。這種合規的檢查、監督、評價以及設立什么合規師崗位等等,都屬于干擾企業自主經營權,徒增企業的負擔的行為。
三
最高檢是積極倡導并且較深入的推動了合規活動,其中最高檢的公開文章是這樣介紹合規的,“企業合規的主要管理目的:一是以公權力介入企業內部的經濟活動,讓其遵紀守法,換取企業在經營行為引起了危害結果時,可以從寬處理的優遇,從而達到事前預防企業犯罪的效果;二是在企業活動中出現違法犯罪時,將守法企業和違法員工的行為切割,從而達到保全企業,懲罰個人,將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因為犯罪受罰而產生的社會震蕩效果降低到最低。”
對此,我認為企業只要依法經營,其他機關包括法律監督機關應該依法行使職權,切實改善營商環境,而不要去干預企業的機構設置與經營活動。至于企業能有一個好的營商環境,從而能做到依法經營,按市場規律去運行不斷發展壯大自身,這就夠了。
四
而一些法律學者的文章說“合規”時偏愛講“規制”這個法學術語。所謂規制,其定義是政府設置(出臺)規定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限制。也可以說規制作為具體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對經濟行為的管理或制約”,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以矯正和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為目的,政府干預經濟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包容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幾乎所有的旨在克服廣義市場失敗現象的法律制度以及以法律為基礎的對微觀經濟活動進行某種干預、限制或約束的行為”。
對此,我認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應當堅持,“權力機關如法無授權而為之便是違法;社會主體法無禁止之行為是行使權利”。所謂規制當然是應該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東西,而目前的“合規運動”如果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限制企業的行為自由,減損了企業的權利屬于超越職權侵害企業自主權的行為,應當糾正之。
30多年前,我在當律師之前是國企“景德鎮市瓷用化工廠”的企業管理科科長,親身參加了企業整頓、升級活動,所在企業也榮升國家二級企業。可是當我離開企業崗位改當律師后沒幾年,遇上國企改制,國退民進,企業就黃了,我是深知企業管理者及其職工的艱難。而疫情三年,經濟活動受到重創,作為市場主體的,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企業都很困難。
現實中, 企業難受了,財政也不會好過,那些靠財政供養的人也得考慮考慮自己下個月的工薪靠什么來保障?所以,我們現在需要的是給市場主體以休養生息恢復活力,讓他們能有靈活的經營的空間,而不是以各種理由增加企業的負擔,束縛市場主體的活力。
歷史文章
王才亮
學者型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行政法專業委員會顧問。出版專著三十余本,發表論文百余篇。2010年獲《時代周報》時代人物,《中國律師》雜志年度新聞人物。2011年獲《中國新聞周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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