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過程中,從用人部門提出招聘需求,再到新人入職,可謂是“過關斬將”,好不容易發完了offer,正準備緩一口氣的時候,卻突然接到領導的通知:現在有個更合適的候選人,不想要之前那個候選人了……
候選人在催入職,部門領導又說更換人選,有多少HR踩了發offer的坑,不留神就成了“夾心餅干”,左右為難。
那么在發offer時,HR要如何機智避坑呢?
一、offer發放有風險
在勞動法庫看到過這樣一個案例,基本案情和判決如下:
- 2022年7月23日,L科技公司向郭某發送錄用通知郵件,表示郭某已被公司錄用,薪資為15,000元。
- 2022年8月14日,L科技公司工作人員要求郭某8月15日入職,隨后發送微信給郭某,稱:“因為我司智慧板塊部門負責人于近期離職,導致公司業務方向重大調整,同時組織架構調整,該職位取消;故撤回我司對你的錄用邀約。請你理解及諒解;希望您盡快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
郭某認為,因L科技公司無故撤回錄用邀約行為導致其失業產生損失,故申請仲裁,后涉訴。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滬0117民初17254號民事判決:L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郭某失業期間的損失15,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offer是用人單位向求職者發出的要約,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一旦做出承諾,就要受到約束,違背要約通常會面臨經濟賠償。
offer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也表達了公司單方面對求職者發出的聘用意向,對用人單位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候選人已接受offer并認同條款,offer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候選人拒絕了用人單位,那offer就不具備約束力。
二、offer中需要包含的內容
作為具有要約作用的offer,其要約的事項也應該與將要簽訂的勞動合同的主要項目相匹配。
offer中的內容應該包括:職位信息、工作地點、入職時間、薪資構成、福利待遇、合同期限或者合同期限說明、入職材料等。
在發放offer的過程中,對于不同類型的候選人,可以有所側重,例如:
- 高層管理:側重職務,年薪,受控法律等條款;
中層管理:側重職務,年薪,考核方式等條款;
基層員工:側重職務,浮動薪酬制,考核方式等條款;
技術人員:側重年薪,考核方式,工時安排等條款。
三、發放offer的注意事項
在正式發放offer前,還需要做最后的準備和檢查。
1.對于重點崗位,HR在發出offer前,可以對候選人進行背景調查,注意候選人與上家公司是否存在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
2.在offer中,明確要求候選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回復是否接受錄用通知,并明確指出,如果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書面回復,offer失效;
3.列出不予錄用的情況,例如:簡歷造假、未按照約定日期報到、員工體檢不合格等;
4.在offer中,可以適當增加一些企業文化宣傳,提升雇主品牌形象;
5.列出報到時所需的材料清單,將入職手續各事項以正式郵件表訴清楚,方便候選人參照執行。
在現實工作中,有時候可能確實會面臨一些意外情況,需要撤回offer,例如:公司職位調整、領導意見變更、候選人拒絕offer、候選人體檢不合格等。
發出去的offer,在合法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撤回的,千萬不要拖,在候選人沒有明確回復前及時撤回offer。
本期的分享就到這兒了,愿大家工作順利,下一期再見~
素材來源:內容來自網絡、勞動法庫,本文章僅做交流學習用途,如有侵權,請在后臺聯系小編,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