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某某市某某區,2023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辯護人:周興芳,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何某某因瑣事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判決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法定上訴期間內,被告人肖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辯護意見
尊敬的二審審判長、審判員:
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上訴人肖某某之子肖某的委托,并征得上訴人肖某某的同意,指派我作為上訴人肖某某的辯護人。我們接手本案后,依法會見了上訴人,查閱了卷宗的有關資料,以及參與今天的庭審,對本案有了較全面的了解。
作為本案的辯護人,再次對受害人常某某的家屬喪失親人的巨大痛苦表示同情,對受害人常某某的離世表示深深的惋惜,請常某某的家屬能節哀并能勇敢地面對未來的生活。造成本案的如此后果,肖某某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肖某某的家屬也表示愿意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目前正在籌集款項和協商過程中。
但我們也應當注重查清事實,分清罪責,給其公正、合理的處罰。
現本辯護人結合本案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對于肖某某在案件中的案件事實、從輕情節以及悔罪態度等方面提供如下辯護意見:
一、從主面方面看,上訴人是否存在著傷害他人并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第一、種種情況均可證明,上訴人肖某某本是位遵紀守法的公民,沒有犯罪前科,平時也不存在尋釁滋事、動輒惹是生非傷害他人的行為習慣。只是因與受害人發生爭吵之后,為了找受害人解釋清楚,找其理論,而受害人誤以為要找其報復,情急之下雙方才發生互毆,因而上訴人主觀上并沒有傷害他人并導致他人死亡的主觀故意。
第二、從證據上來看,案發時沒有監控錄像。如果案發時有完整的監控錄像能顯示上訴人是如何毆打受害人的,受害人是如何倒地的,倒地多久后又是如何被送往救治的,那么本案的事實就清楚了。但遺憾的是,案發時由于項目部二分部辦公室監控系統機器故障主板損壞沒有監控錄像。這也讓人產生合理懷疑,為何平時好好的機器在案發時就存在故障呢?確實是湊巧的偶然原因嗎?
因此,原審法院要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并不是不存在任何疑點的。
二、從客觀方面看,原審法院關于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系上訴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生理病變無任何關聯的認定是否準確無誤?
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了被害人自身存在心臟肥大、左心肥厚、左前降支粥樣硬化、脂肪肝、脾中央動脈硬化等綜合征。那么,這些自身存在的生理病變與被害人的死亡有沒有一絲關系呢?是否存在上訴人的傷害行為加速了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呢?
第二、上訴人肖某某沒有使用斧、錘、棍棒、磚石等鈍器毆打受害人常某某,而只是赤手空拳與受害人相互扭打,且上訴人本人已是年近六旬的人,受害人也有反抗行為。基于以上事實,上訴人的這種行為是否系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呢?
第三、案發現場與受害人死亡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和空間差。據證人張志清的證言“案發后,與其他工人將受害人常某某用快艇送過海,然后又用面包車送被害人與120的救護車在江田加油站那里碰面……”,另據證人張居學的證言“我們救護車先到了江田鎮加油站,后我們就過去檢查,我發現瞳孔散大,無呼吸,聽不到心跳,心電圖呈一條直線,判斷傷者已經死亡。之后,我就沒有讓傷者上我的救護車,我們就離開。……”基于以上事實,在第一時間是否存在醫生誤診后拒絕讓傷者上救護車而延誤病情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可能呢?又是否存在受害人在被送往救治過程中由于路上顛跛、震動或其他原因而加強受害人死亡呢?
盡管以上的種種情形只是一種可能性,上訴人本人、辯護人,包括受害人家屬也應當知道不能完全排除上述可能性的存在,這就不得不讓人產生合理的懷疑。原審法院并未對上述種種可能性進行排除,就認定受害人的死亡系完全因上訴人的行為單獨所造成的,這樣的認定確實有些牽強。
三、從量刑方面來看,上訴人是否屬于罪大惡極、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判處死刑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1、上訴人主動認罪,且當庭也認罪,應當給予從輕處罰。
2、上訴人肖某某及其家屬再一次表明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
3、上訴人系初犯、偶犯,上訴人此前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任何刑事處罰,此次涉嫌犯罪,完全出乎他的意料,故上訴人主觀違法狀態不嚴重,不屬于罪大惡極、罪刑極其嚴重一定要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中,由于上訴人一時的過錯,一個鮮活的生命逝去了,留給其家庭和朋友的是深深的悲痛。“逝者長已矣,生者如斯夫”,在此,再一次請受害人的家屬要堅強地面對。上訴人也不只一次地表示自己的痛心和悔恨,覺得對不起社會,對不起家人,尤其對不起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屬。
在此,敬請二審法院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現等決定刑罰,給上訴人肖某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對上訴人予以從輕和減輕處罰至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終審判決結果
(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榕刑初字第某某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肖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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