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2025年第14期(總第18期)
【本期話題】
未參與建設過程施工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到期收回本金的協議法律性質認定。
【典型案例】
陳某和史某本是“合作伙伴”,兩人簽訂了一份“合作承包合同”,約定由陳某出錢,史某負責工程材料,共同承包某小區的項目。
陳某聲稱自己是實際施工人,為項目墊付了250萬元資金。然而,工程完工后,陳某卻遲遲收不到工程款,于是將史某和房地產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30萬元工程款及利息。
但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陳某和史某之間的“合作”并不簡單。合同顯示,陳某的資金投入不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這更像是民間借貸,而非真正的合伙關系。此外,陳某只是史某雇傭的現場管理人員,沒有證據顯示他是實際施工人。
法院最終認定,陳某既不是合伙人,也不是實際施工人,與開發商之間也沒有合同關系,因此駁回了他的起訴。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編號:2024-07-2-115-004,陳某明訴五華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律師解讀】
人民法院案例庫將其裁判要旨概括如下:
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參與施工但約定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到期收回本金的協議,不符合合伙特征,應當依法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立案后,經審理發現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 包人,亦無實際施工人身份,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了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關系;二是如何判斷原告是否具備起訴資格。
首先,裁判要旨指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若協議約定只享收益、不擔風險、到期收回本金,則不符合合伙關系的特征,應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根據《民法典》合伙合同的定義,合伙需共同承擔風險、共享利益,而本案中陳某明的資金投入不承擔風險,僅獲取固定收益,顯然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借貸關系。
其次,裁判要旨強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原告需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或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否則不符合起訴條件。例如,若原告僅是現場管理人員,未參與工程承包、施工或結算,與發包人無合同關系,則不具備主張工程款的權利,應駁回起訴。
這一裁判要旨體現了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嚴格審查,既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身份或關系謀取不當利益,又維護了建設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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