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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有著自主選擇員工的權利,很多企業(yè)都會設置述職考核,并且根據考核成績來調整薪資,甚至決定人員去留,本是常見的公司用人管理手段。然而,很多企業(yè)卻存在誤區(qū),認為既然已經制定了考核標準和規(guī)章制度,公司內部評分后,因為員工等級評定低而降低薪資便是理所當然。但是,這為何會被判定違法呢?
經典案例
甲于2018年8月15日入職A公司,擔任運營經理。A公司規(guī)定,員工需每半年接受一次述職考核,半年度考核為C級及以下的員工,公司會對其決定降低薪資。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的半年度述職考核中,A公司管理層通過內部評分機制對員工進行考核,經過核算平均分后,甲的考核成績被評定為C級。故之后A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將甲的月薪由12000元下調至10000元,并向甲發(fā)布《調薪通知書》。
甲則表示不認可其2021年下半年述職考核成績?yōu)镃及以下。稱A公司沒有送達考核評分表,也沒有提供申訴渠道,所以拒絕認可考核結果和降薪決定,并以未經協(xié)商強行降薪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提起仲裁,要求補發(fā)工資差額以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仲裁裁決支持了甲的主張后,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A公司未按制度要求提供完整考核材料(如個人述職考核表),述職評分缺乏具體標準及異議申訴途徑,單方面降薪不合法,最終判決公司敗訴,需要支付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
風險提示
企業(yè)根據述職考核結果調整員工薪酬很常見,但操作時需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若考核標準模糊(如僅憑領導主管打分,無量化細則)、未向員工書面送達考核結果、未提供成績異議申訴渠道,或單方降薪未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即便制度規(guī)定“考核不合格可降薪”,仍然可能像本案案例中的A公司一樣被認定為違法。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根據述職考核結果調整員工薪資,以避免出現(xiàn)違法降薪的情形呢?我們建議:
1、設計述職考核制度
企業(yè)應當建立合法合規(guī)的述職考核制度體系。制定實施細則時,需明確評分維度(如業(yè)績完成率占40%、工作質量占30%、團隊協(xié)作占30%)、量化評分標準(如80分以上為A級、70-79分為B級),并規(guī)定考核結果與薪酬調整的對應關系。建立相應制度,也不能忘記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向全體員工公示并簽收確認。以避免像本案中公司雖在制度中規(guī)定“C級降薪”,但因缺乏民主程序和公示證據,導致不必要的風險。
2、執(zhí)行考核流程時需確保公開透明
完成制度考核設計后,企業(yè)應該嚴格執(zhí)行,并且保證全流程公開透明。考核前,向員工發(fā)放《評分細則表》,明確打分事項。考核中,可以組建跨部門評分小組,并且按照評分細則將每一項評分事項具體記錄。考核后,要將個人述職表、評分細則表和考核確認書等文件送達給員工本人,并且要求員工認可后在確認書上簽字。
3、開通異議申訴渠道
在將述職考核結果送達員工后,企業(yè)也應該同步開通異議申訴通道,并明確處理流程。例如,設置7個工作日為異議期,要求員工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訴理由及證據,組成申訴委員會復核并書面答復等。企業(yè)可以通過內部管理系統(tǒng)搭建申訴平臺,實時記錄員工反饋及處理痕跡。同時,對提出合理異議的員工,可啟動績效面談程序,協(xié)商調整考核結果或制定績效改進計劃。關于考核等級評定低,除了降薪以外,公司可不可以根據“末位淘汰制”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fā)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勞動法研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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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yè)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yè)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xié)海事海商專業(yè)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yè)資格、基金從業(yè)資格
業(yè)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guī)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guī)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yè)、口腔醫(yī)療業(yè)、物流業(yè)、制造業(yè)、傳媒業(yè)、租賃服務業(yè)、住宿餐飲業(yè)、軟件與信息技術業(yè)、珠寶首飾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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