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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關注丨中國佛教協會: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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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辦法實施細則

(2025年6月30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佛教教職人員和佛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培養,提高全國漢傳佛教院校(以下簡稱佛教院校)教育教學水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時起作用的標準,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學銜授予辦法》等法規規章及《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結合佛教院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佛教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管理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設立,培養漢傳佛教教職人員和漢傳佛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機構。

第三條佛教院校實行學銜制,分學士銜、碩士銜、博士銜三級。

佛教院校學銜名稱一般由宗教名稱、學科名稱、學銜等級三部分組成。

佛教院校學銜名稱由中國佛教協會確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四條佛教院校的畢業生,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申請相應的學銜。

第五條申請攻讀佛教院校上一級學銜,一般應當先取得下一級學銜。

第六條依法取得學位授予資格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的學位適用于佛教院校。

第七條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佛教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委員會)設立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學銜工作小組),負責佛教院校學銜授予工作。

第八條學銜工作小組由中國佛教協會有關負責人,佛教院校、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相當于副教授以上的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

學銜工作小組成員由教育委員會協商確定,成員名單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九條佛教教育委員會依據本細則制定學銜工作小組規則。

學銜工作小組遵循本細則及小組工作規則,在教育委員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學銜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接受中國佛教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佛教院校學銜授予工作應當堅持公正規范、公開透明原則。

第十一條佛教院校學銜工作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授予資格

第十二條授予學銜的佛教院校,應當具有學銜授予資格。

第十三條高等佛教院校在最近一次佛教院校評估中被評定為良好(含)以上等級,無需申請,自動具有學士銜授予資格,可以開展本科層次佛教教育。在最近一次佛教院校評估中被評定為合格等級的高等佛教院校,須根據評估反饋意見開展改進提升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實際成效后,由該院校提出申請,經教育委員會審定,方能取得學士銜授予資格,開展本科層次佛教教育。

碩士銜、博士銜的授予資格,需由高等佛教院校提出申請,經教育委員會審定后方能取得。佛教院校取得碩士銜授予資格后,方能開展研究生層次佛教教育。

含有分院的佛教院校申請學士銜或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應以分院為單位提出申請。分院取得的學士銜或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僅適用于該分院,不適用于同一佛教院校的其他分院。

第十四條高等佛教院校申請學士銜授予資格,由佛教院校向舉辦該院校的佛教協會提出申請,提交佛教院校評估改進提升報告,說明根據評估反饋意見開展的改進提升工作和取得的實際成效。該佛教協會審核并征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后,報學銜工作小組。

學銜工作小組按照本細則和該小組工作規則,對佛教院校的申請和改進提升報告進行審查,提出明確意見,并報教育委員會審定。教育委員會對同意授予學士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頒發佛教院校學士銜授予資格證書,并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五條高等佛教院校申請碩士銜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我國佛教中國化方向,堅持宗教人才“四條標準”,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

(二)具有學士銜授予資格;

(三)規章制度健全且更新及時、運行有效;

(四)機構設置合理、權責明確,內部管理規范,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教要求,近五年內未出現違法違規或嚴重教風問題;

(五)專業設置規范合理,課程設置系統完備,公共課開設符合要求,有科學完整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六)教學運行平穩有序,招生、課程、考試等資料存檔完備,有完善的教學督導與課程評價體系;

(七)全日制學生學籍和相關資料檔案管理嚴格完備,有完善的學籍檔案管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碩士研究生導師,擬聘任的碩士研究生導師須具有佛教院校副教授(含)以上職稱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專職教師占擬聘任碩士研究生導師總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師德師風良好;

(九)教學、生活和佛教修行實踐場地、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開展碩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

(十)設有專門的圖書館,館藏圖書不少于五萬冊;

(十一)在最近一次佛教院校評估中被評定為良好(含)以上等級。

第十六條高等佛教院校申請博士銜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我國佛教中國化方向,堅持宗教人才“四條標準”,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

(二)取得碩士銜授予資格三年(含)以上;

(三)規章制度健全且更新及時、運行有效;

(四)機構設置合理、權責明確,內部管理規范,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教要求,近五年內未出現違法違規或嚴重教風問題;

(五)專業設置規范合理,課程設置系統完備,公共課開設符合要求,有科學完整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六)教學運行平穩有序,招生、課程、考試等資料存檔完備,有完善的教學督導與課程評價體系;

(七)全日制學生學籍和相關資料檔案管理嚴格完備,有完善的學籍檔案管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導師,擬聘任的博士研究生導師須具有佛教院校教授職稱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職教師占擬聘任博士研究生導師總數的二分之一(含)以上,師德師風良好;

(九)教學、生活和佛教修行實踐場地、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開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需要;

(十)設有專門的圖書館,館藏圖書不少于七萬冊;

(十一)在最近一次佛教院校評估中被評定為優秀等級。

第十七條高等佛教院校申請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教院校填寫的《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資格申請表》一份;

(二)申請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情況介紹材料一份,內容包括:該院校成立時間,開展本科層次佛教教育時長或取得碩士銜授予資格時長,堅持正確辦學方向情況,規章制度建設情況,機構設置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教要求情況,專業設置情況,課程設置情況,教學管理、運行和質量保障情況,學籍管理情況,教師隊伍情況,設施設備情況等;

(三)申請博士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應提交本院校碩士銜授予資格證書復印件一份;

(四)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一份;

(五)圖書館藏書量書面證明材料一份;

(六)擬聘任的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導師名單、每位導師的簡介、職稱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八條申請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由高等佛教院校向舉辦該院校的佛教協會提出申請,提交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該佛教協會審核并征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后,報學銜工作小組。中國佛學院申請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由該院校直接報學銜工作小組。

學銜工作小組按照本細則和該小組工作規則,對佛教院校的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并報教育委員會審定。教育委員會對同意授予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頒發佛教院校碩士銜或博士銜授予資格證書,并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九條中等佛教院校(分院)擬升格為高等佛教院校,由該院校提出學士銜授予資格申請,經教育委員會審定,取得學士銜授予資格后,方能升格,開展本科層次佛教教育。

第二十條中等佛教院校申請學士銜授予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我國佛教中國化方向,堅持宗教人才“四條標準”,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

(二)規章制度健全且更新及時、運行有效;

(三)機構設置合理、權責明確,內部管理規范,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教要求,近五年內未出現違法違規或嚴重教風問題;

(四)專業設置規范合理,課程設置系統完備,公共課開設符合要求,有科學完整的本科生培養方案;

(五)教學運行平穩有序,招生、課程、考試等資料存檔完備,有完善的教學督導與課程評價體系;

(六)全日制學生學籍和相關資料檔案管理嚴格完備,有完善的學籍檔案管理制度且運行良好;

(七)專職教師占教師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取得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者占全體專職教師的90%(含)以上,師德師風良好;

(八)教學、生活和佛教修行實踐場地、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開展本科層次教育的需要;

(九)設有專門的圖書館,館藏圖書不少于三萬冊;

(十)在最近一次佛教院校評估中被評定為良好(含)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中等佛教院校申請學士銜授予資格,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教院校填寫的《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資格申請表》一份;

(二)申請學士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情況介紹材料一份,內容包括:該院校成立時間,堅持正確辦學方向情況,規章制度建設情況,機構設置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教要求情況,專業設置情況,課程設置情況,教學管理、運行和質量保障情況,學籍管理情況,教師隊伍情況,設施設備情況等;

(三)本科生培養方案一份;

(四)圖書館藏書量書面證明材料一份;

(五)全體教師名單、專職教師名單、已取得漢傳佛教院校教師資格的教師名單各一份。

第二十二條中等佛教院校申請學士銜授予資格,由該院校向舉辦該院校的佛教協會提出申請,提交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材料,該佛教協會審核并征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后,報學銜工作小組。

學銜工作小組按照本細則和該小組工作規則,對佛教院校的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并報教育委員會審定。教育委員會對同意授予學士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頒發佛教院校學士銜銜授予資格證書,并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條取得學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依據可授予的學銜,設立相應的學士銜評定委員會、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佛教院校學士銜評定委員會、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的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于五人。

學士銜評定委員會成員、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須具有佛教院校副教授(含)以上職稱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佛教院校應提出學士銜評定委員會、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備選名單,經舉辦該佛教院校的佛教協會審核后,報學銜工作小組審定。中國佛學院可直接將備選名單報學銜工作小組審定。

佛教院校評定學士銜或組織碩士論文答辯、博士論文答辯時,應從上款備選名單中選擇相應專家學者組成學士銜評定委員會、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

佛教院校提交的學士銜評定委員會、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備選名單,應注明相應委員會成員的姓名(法名)、出生年月、性別、工作單位、職稱、專業及研究方向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佛教院校的學士銜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學士銜。

佛教院校的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分別負責審查本院校的碩士、博士論文,組織答辯,對碩士、博士研究生政治素質、學業情況、修學水平、研究能力、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能力等進行綜合考查,對是否授予碩士銜或博士銜提出意見,填寫并提交《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表》,經學銜工作小組審核,報教育委員會審定后,由該佛教院校授予相應學銜。

第二十七條已取得博士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梢允谟鑷鴥韧庵耸棵u博士銜。授予名譽博士銜應當由佛教院校提名,經舉辦該佛教院校的佛教協會同意并征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后,提交學銜工作小組審核,學銜工作小組提出意見后,報教育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在佛教院校學習的境外留學生,其學銜授予按照《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宗教院校學銜授予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授予條件

第二十九條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堅持我國佛教中國化方向,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思想品德良好,持守佛教戒律,堅持佛教修行,有志于佛教健康傳承,在佛教院校接受佛教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畢業生,可以依照本細則規定授予相應學銜。

第三十條完成本科層次佛教教育學業,成績合格,通過學士論文評審,并符合下列條件者,授予學士銜:

(一)系統地掌握佛教的基礎理論、教義教規和日常佛事活動儀軌;

(二)較好地掌握至少一種佛教修行方法(如禪修、念佛、持咒、誦經等),并能堅持實踐;

(三)具有從事佛教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具備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一條完成研究生層次佛教教育學業,通過碩士研究生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并符合下列條件者,授予碩士銜:

(一)掌握堅實的佛教基礎理論和教義教規,在其研究領域有較深的造詣;

(二)系統掌握至少一種佛教修行方法(如禪修、念佛、持咒、誦經等),并能深入持續地實踐;

(三)具有從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具備較強的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完成研究生層次佛教教育學業,通過博士研究生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并符合下列條件者,授予博士銜:

(一)掌握堅實全面的佛教基礎理論和教義教規,在其研究領域有突出成果;

(二)系統掌握至少一種佛教修行方法(如禪修、念佛、持咒、誦經等),能深入持續地實踐,有比較深刻的心得體會;

(三)具有獨立從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具備較強的從事佛教教務活動及闡釋教理教義教規的能力。

第三十三條授予名譽博士銜,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佛教界有較高聲譽;

(二)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和諧、宗教和睦作出杰出貢獻;

(三)在佛學研究或佛教研究領域取得杰出成就;

(四)在佛教持戒或修行方面堪為大眾表率;

(五)對推進新時代我國佛教中國化或佛教健康傳承或佛教人才培養長期給予大力支持或作出杰出貢獻;

(六)長期致力于中外佛教交流,為促進中外佛教友好作出杰出貢獻。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學銜:

(一)政治上不合格的;

(二)在校期間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在校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雖未受到刑事處罰,但情節嚴重的;

(四)在校期間違反佛教團體、佛教院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以上紀律處分的;

(五)在校期間違犯佛教戒律,情節嚴重的;

(六)佛教教職人員在校期間被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

(七)佛教院校教師在校期間被取消教師資格的或被取消教師職稱的;

(八)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

(九)剽竊他人論文或研究成果的。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三十五條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資格證書由中國佛教協會印制、教育委員會頒發,在佛教界內部有效。

第三十六條佛教院校學銜證書由中國佛教協會印制、由取得相應學銜的畢業生就讀的佛教院校頒發,在佛教界內部有效。

第三十七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資格證書和學銜證書。偽造、變造、涂改的學銜授予資格證書和學銜證書無效。

第三十八條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資格證書遺失、損毀的,由持證院校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原發證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補發證書的編號在原證書編號后加“(補)”。原發證機構在補發的同時應當收回損壞的學銜授予資格證書并及時銷毀。

第三十九條學銜證書遺失不補,可由頒發證書的佛教院校出具學銜證書遺失證明。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已取得學銜授予資格的佛教院校,經學銜工作小組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銜的學業水平,并報教育委員會審定后,可停止或撤銷該院校相應的學銜授予資格,由中國佛教協會收回并注銷其相應的學銜授予資格證書,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授予的學銜,發現有嚴重違反《宗教院校學銜授予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由授予單位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學士銜評定委員會成員、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學銜工作小組成員有違反學銜授予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中國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改正、取消委員會成員或工作小組成員資格,并宣布違規授予的學銜無效。

學士銜評定委員會、碩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銜工作小組有違反學銜授予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中國佛教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限期改正、暫停學銜授予工作、重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并宣布違規授予的學銜無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資格申請表》《全國漢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表》由學銜工作小組統一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經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由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度珖鴿h傳佛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佛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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