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工業的糧食和血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隨著綠色低碳革命推進,對全球礦產資源的控制權也成為大國博弈的核心。
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1986年頒行的礦產資源法是新中國成立之后第一部礦產資源領域的基本法律,三十多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后經過1996年和2009年兩次修訂,不斷適應著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此次新礦產資源法的通過,對于新時代下能源行業特別是礦山企業依法合規開發礦產資源,保障國家能源戰略安全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讓企業家更好的實踐新《礦產資源法》,確保合法合規經營,能源高律師基于多年的礦產資源法實務經驗,全面分析歸納了礦產資源法各條含義、要點,系統地總結出礦業權人必須掌握并運用的100個必答題,期望企業老板為保證企業家安枕無憂,做到應知盡知,守法合規經營。
本專題分10期呈現,如有培訓或痛點需求,歡迎垂詢能源高律師。
作者 | 能源高律師
新礦產資源法
本期目錄
81、法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是怎樣的?
82、《礦產資源法》規定的違法與犯罪行為的如何銜接?
83、《礦產資源法》中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是如何統籌協調的?
84、法院判決能否督促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糾正“以罰代管”的問題?
85、什么是行政責任的轉介?
86、《礦產資源法》針對外商投資的特別規定是什么?
87、境外組織和個人實施危害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行為的是否有法律責任?
88、關于本法與國際公約適用規則的問題?
89、采礦用地的合規管理有哪些方面?
90、壓覆礦業權索賠案件屬于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81、法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是怎樣的?
【以案說法】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訴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選自最高檢發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礦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8月,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趙某某(在逃),在張某某的幫助下,借實施王平鎮110千伏變電站盜采點修復項目之機,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盜采葉蠟石。2021年4月,王某甲糾集高某某、王某乙、黃某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在北京市門頭溝區王平鎮呂家坡村私挖盜采葉蠟石,同期還伙同王某乙等盜采葉蠟石。案發現場因盜采行為形成多個礦坑,周邊林大破壞嚴重,原本生產種植條件遭到破壞。2021年11月23日,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甲、高某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后在門頭溝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門頭溝區民檢察院與王某甲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王某甲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和鑒定費用共計85.03萬元。2022年,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對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
(二)生態損害賠償金的收取、管理與使用的實踐探索
案件發生時,門頭溝區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尚未形成標準化的處理模式。當事人愿意繳納這筆費用固然節省了司法成本,但如何交?交給誰?怎么管理和使用?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通過解決個案問題積極推動地方出臺生態損害賠償金管理辦法,真正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充分用于生態修復。2023年1月5日,門頭溝區政府出臺了《北京市門頭溝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吸收了在辦理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礦案件中形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收取、管理方式,要求將該款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政府職能部門或相關機構編制預算,上報區政府同意后,向財政部門申請用于開展修復工作。
82、《礦產資源法》規定的違法與犯罪行為的如何銜接?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礦產資源法》中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是如何統籌協調的?
【以案說法】宋某友非法采礦案(案號:(2021)豫0923刑初163號;入庫編號2023-11-1-349-007)
(一)基本案情
在宋某友非法采砂案中,宋某友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承包的土地內挖砂,并銷售獲利。經鑒定,宋某友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18840元。期間,原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宋某友非法采砂行為進行了查處,給予罰款65997元的行政處罰。后宋某友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復墾費用為342816.72元,宋某友已繳納該款項。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二)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宋某友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與本案系同一事實。宋某友非法采礦破壞生態環境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案件評析
該案中,非法采礦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同時,要依法認定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并且可以將主動履行民事責任情形作為刑事處罰酌情從輕情節,明確就同一事實的行政罰款可以折抵罰金。該案在追究違法行為責任的過程中,做到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的統籌協調。
84、法院判決能否督促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糾正“以罰代管”的問題?
【以案說法】奇臺縣某服務部、林某斌非法開采金礦案——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之九
(一)基本案情
奇臺縣某服務部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黃金,被告人林某斌作為該單位的法定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實施了上述非法開采行為。林某斌將非法開采、提煉的合質金出售給河南洛陽某黃金冶煉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5309083.64元。期間,青河縣原國土資源局3次對奇臺縣某服務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分別罰款6萬元、5萬元、2萬元。
(二)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奇臺縣某服務部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黃金,被告人林某斌作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實施了上述非法開采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判決奇臺縣某服務部罰金50萬元;判處林某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林某斌違法所得15309083.64元。
(三)案件評析
該案中,雖然行政主管機關多次被告單位非法采礦行為予以罰款,但未采取進一步管理措施,既未督促其依法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也未對其整頓、關停、治理,而是簡單地“一罰了之”存在“以罰代管”的問題。對于被告單位并未繳納的行政罰款,原審判決在罰金中未予抵扣。該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單位犯罪的代表性案例,有效維護了當地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并督促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積極糾正“以罰代管”問題。
85、什么是行政責任的轉介?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開展礦區生態修復,違反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土地管理、林業管理、文物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礦產資源法》在立法中需維護其獨立性,保持與其他法律規范之間的明確界限,無法以窮盡的方式規定各類責任,該轉介條款為緩解其局限性以列舉的方式明確相關主體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時,在上述方面須承擔的法定責任,增加法律、法規適用的便捷性。
86、《礦產資源法》針對外商投資的特別規定是什么?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礦產資源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自然資源,礦產資源特別是戰略性關鍵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等礦業活動,往往還涉及國家安全,因此在堅持“國民待遇”原則基礎上,有必要對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予以特別的規定。這此規定往往分散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在與《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不一致時,前述規定優先適用。
87、境外組織和個人實施危害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行為的是否有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于實施危害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行為的,身處境外具有中國國籍的組織和個人,我國可依據屬人管轄權對其犯罪行為進行管轄,對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組織和個人或無國籍的組織和個人,我國可依據保護性管轄性對其進行管轄,依據法律追究責任。
88、關于本法與國際公約適用規則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89、采礦用地的合規管理有哪些方面?
整體而言,我國目前采礦用地合規管理主要包括四大要點,即采礦用地的取得、使用、轉讓和復墾。
(一)采礦用地的取得
核查內容
依據
1、核查用地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
《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
2、核查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土地管理法》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3、核查用地的土地權屬。
《土地管理法》
4、核查用地的土地地類。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5、核查用地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我國基本上分為以下政府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劃撥為主要方式的一級市場和以市場主體之間轉讓、出租、抵押為主要方式的二級市場。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森林法》
《草原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
《劃撥用地目錄》
6、核查用地是否涉嫌違法行為。
《土地管理法》
《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二)采礦用地的使用
1、核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2、核查是否存在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行為。
(三)采礦用地的轉讓
1、核查是否存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
2、核查是否存在未經批準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核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四)采礦用地的復墾及礦區生態修復
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土地復墾義務及生態修復義務。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關規定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礦區修復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礦區生態修復所需費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有關單位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90、壓覆礦業權索賠案件屬于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壓覆礦業權是指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導致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認定壓覆礦業權的核心要素是壓覆區導致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若壓覆區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
界定壓覆礦業權索賠糾紛屬于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核心要看礦業權人要求壓覆賠償的依據,索賠依據不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不相同,具體可以分為四種情形:
(1)索賠依據是與建設單位簽署的壓覆賠償或補償協議,雙方為平等民事主體應屬于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2)索賠依據是與行政機關簽署的壓覆礦業權框架協議或意向協議,在此種情形下,應當對行政機關簽署壓覆框架協議或意向協議的真實意圖進行查明。一是行政機關簽署協議是基于建設單位的委托,那么礦業權人既有權依據行政訴訟程序要求行政機或補償損失,也有權依據民事訴訟程序要求建設單位進行賠償或者補償。二是行政機關簽署壓覆協議是基于自身職權,那么礦業權人只能依據行政訴訟程序索賠。
(3)在礦業權已經設立的情況下,主管部門又批準壓覆礦業權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的,該行為屬于前后兩個許可行為發生了沖突,由此導致礦業權人遭受損失的,礦業權人應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索賠。
(4)未經批準建設的建設項目壓覆礦業權的,導致礦業權人損失的,礦業權人應以實施違法侵權行為的建設單位為被告,依據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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