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
我先生因鉆石走私案,檢察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起訴到法院,因為我家庭困難,所以一開始不打算請律師了,法院給我先生指派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師。現在想著還是請走私刑事辯護專業律師幫幫我先生,請問已有指定法援律師的情況下,還可以再委托律師嗎?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追訴人提供辯護,被追訴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追訴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人選。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25〕9號)進一步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后,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
3、簡言之,你可以委托律師為你先生辯護,由你先生決定誰為之辯護,如果你先生選擇你委托的律師,那么法律援助中心就終止指派律師。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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