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租車出行,
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以車輛性質改變為由拒賠?
近日,隆回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1月6日,唐某某租用某租車公司的一輛小型轎車,途經隆回縣時與車輛右側騎自行車的寧某相撞,造成寧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唐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寧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寧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47311.40元。經鑒定,寧某評定為9級傷殘,誤工期150天,護理期90天,營養期90天,面部疤痕建議補償10000元。
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寧某將唐某、某租車公司、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5萬余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唐某某、租車公司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車輛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某租車公司也是按照非營運車輛進行的投保。現在租車公司將該車輛出租給唐某某使用,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增加了車輛的使用范圍和發生風險的幾率,并且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因此在商業險范圍內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租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一次性為公司名下120臺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其本身負有對保險標的權屬、狀況、用途等進行必要了解的義務,其在承保時應當知曉投保車輛可能被用于租賃用途,仍同意以非營運車輛性質承保,應認定保險公司已知曉并允許投保車輛可用于租賃。且某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對營業與非營業的性質進行明確說明,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租賃行為改變了車輛非營運性質為由,拒絕商業保險理賠。
此外,某租車公司將車短期租賃給唐某某使用,屬于租車公司的正常營業范圍。且沒有證據證明唐某某將案涉車輛進行營運活動,車輛的出行頻率、出行范圍并未增加,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出險的幾率也并未提高,且租車公司交付車輛時,已核驗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駕駛資質。因此,租車公司將被保險機動車出租給唐某某使用并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核定,寧某各項損失共計296780.98元。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寧某各項損失共計254024.78元,唐某某賠償4240.72元,其余由寧某自負。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上訴至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共享經濟的蓬勃發展,汽車租賃成為現代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滿足社會公眾多元化出行需求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構建一個良好汽車租賃環境,讓共享經濟的便利真正惠及千家萬戶。
對租車公司而言,要嚴守合法底線,明確告知租車人車輛的投保情況、保險險種等,并盡到對租車人的審慎審查義務。對保險公司而言,要細化保險條款,對保險合同中的關鍵性概念作出清晰、無歧義的定義,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對租車人而言,要仔細核實保險,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有保險就萬事大吉”,最重要的是,務必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駕駛是對自己和社會最大的負責。
來源:隆回縣人民法院
作者:郭煜、王朝偉
編輯: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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