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公司將水泥運輸、卸貨作業
發包給貨車司機,
后者自行雇請工人作業,
工人在作業時不慎裝水泥砸傷致殘。
誰來擔責?
近日,
茶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某建材公司從事鋼材、水泥、建材批發及零售。小陳是一名貨車司機,時常接單運輸某建材公司水泥。自2023年起,小陳不定期雇傭老龍和案外人老周隨車為其“下水泥”(卸裝水泥),并約定按12元/噸計算報酬,當天結算。
2023年8月13日,老龍、老周在小陳車上卸水泥,在第四個卸貨點(一建筑工地)時,為了方便下貨,小陳將貨箱翻斗翻的比較陡,老龍認為太陡了,有點站不穩腳,要求放矮,小陳未將坡度放緩。老龍提水泥時,未注意翻斗上端水泥崩滑下來,崩滑的水泥將老龍沖撞至地面,水泥隨即砸在老龍右手上。
老龍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7230.35元。經鑒定,老龍因右尺、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開放性骨折)伴尺橈遠端關節脫位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
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老龍將小陳、建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司機小陳接受建材公司的派單要求將水泥運送至指定地點并且安排工人卸載水泥,小陳提供車輛,自主安排工人卸載,在完成工作任務時,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除完成水泥運送任務外,還包括裝卸水泥以及收取水泥貨款等,小陳與建材公司的法律關系不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所能完全涵蓋,因此,雙方之間符合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完成主要工作的性質,雙方系承攬關系。
建材公司支付的裝卸費與小陳支付給搬運工的裝卸費一致,均為12元/噸。小陳為了完成約定的義務,雇請老龍搬運水泥,其與老龍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陳作為雇主,對雇員有指揮安排的權利,同時又有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其將貨箱升起卸貨時傾斜角度過大,在老龍要求降低翻斗坡度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仍維持陡峭傾斜,存在安全風險,導致在卸貨中貨物發生崩滑,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
老龍在卸貨坡度陡峭的情況下,過于自信不會發生危險,仍冒險違章操作,且在卸貨過程中,分散注意力,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
某建材公司作為水泥銷售商,為減輕自身經營風險,將裝卸勞務交給無勞務承包資質的小陳,且小陳自身裝卸能力、經驗欠缺,貨箱卸貨時傾斜角度過大,故建材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核定,此次受傷事故造成老龍的各項損失共計185141.56元。最終法院酌情判定:小陳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老龍85571元(核減已支付的7000元);建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老龍37028元;老龍自行承擔30%的責任。
一審宣判后,建材公司不服,上訴至株洲中院。株洲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在運輸裝卸領域的人身損害案件中,法律關系性質直接影響責任劃分。本案核心爭議在于經銷商與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及各方過錯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明確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類案件厘清關系邊界,更有利于筑牢安全防線。定作人(如本案經銷商):發包業務時必須嚴格審查承攬人的資質及安全條件,避免因選任不當承擔責任,這是防范此類風險的關鍵一環。承攬人(如本案司機):應具備相應安全作業能力,規范操作流程,對工作過程中的風險承擔主要管控責任。勞務提供者(如本案裝卸工) :作業中需集中注意力,嚴守安全規范,主動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來源: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茶陵縣人民法院
作者:易宇、李溫鑫
編輯: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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