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生活中最怕的就是漏水,
樓上連接管道不當,
致使樓下漏水,
屋內電器被淹,
誰來賠?怎么賠?
近日,
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某公司(二樓住戶)與某俱樂部(三樓住戶)分別承租某縣步行街1號樓的二樓、三樓場地,共用下水管道,某俱樂部部分污水管經某公司場地。
2023年,某俱樂部因場地滲漏做了“接水盤”、二次排水管與排污管連接等防水堵漏處理。2024年,因某俱樂部不當連接管道,致某公司場地天花板處污水管堵塞、二次排水管接口爆裂,污水溢出浸泡公司大量電器。
事故發生后,某公司就電器受損的賠償事宜與某俱樂部進行協商。協商中,某俱樂部既否認自身管道連接行為與電器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又堅稱自己無過錯,明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因協商無果,某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經鑒定,受損電器全損評估值131300元,按實際受損程度評估值47500元。受損電器多為外包裝浸泡,本體因塑料薄膜保護可正常使用,部分表面有污漬但能開機,僅2臺無法開機。
另查明,某俱樂部連接管道未獲房東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俱樂部在使用租賃房屋排水排污時,因行為不當導致管道堵塞、爆裂,污水溢流致某公司電器受損,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系直接原因,某俱樂部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損失計算,訴訟中委托的評估程序合法、方法得當,結論可作為依據,全損評估值131300元,按實際受損程度評估為47500元。法院結合實際認為,大部分電器本體未受影響,主要功能正常,損害具有局部性,不宜按全損處理;且某俱樂部系因維修此前漏水以致行為不當,其本意的出發點應給予適當寬容。
據此,法院遂依法判決某俱樂部(三樓住戶)向某公司(二樓住戶)賠償財產損失475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租戶在使用租賃房屋時,如需改動公共管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征得出租人同意,避免因自身行為侵害鄰方權益。日常生活中,若遇類似糾紛,應先固定證據,再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合法途徑維權,既要維護自身權益,也應秉持公平原則主張合理賠償。
來源: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桂陽縣人民法院
作者:尹堂舟、黃進東
編輯: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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