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律師推薦: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喪失的情形
一、案件介紹:一份合同,牽出千萬家庭的血淚
2023年12月,上海的I先生作為承租人,租住了某投資公司名下的商鋪5年,租期至2024年6月。2024年1月,該投資公司通知I先生:將出售該商鋪,I先生享有優先購買權。
I先生雖有意購買,但因資金緊張,希望先評估自身經濟能力再做決定。投資公司給了I先生30天考慮期,但I先生在第45天才正式提出購買意向。
投資公司表示:因I先生逾期提出購買意向,已喪失優先購買權,投資公司已將商鋪出售給J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I先生認為:自己作為長期承租人,理應享有優先購買權,投資公司未給予充分考慮期,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
(注:本文涉及的當事人姓名、樓盤信息等均已脫敏處理)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團隊指出:優先購買權制度旨在平衡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利益,但該權利的行使并非"無限制"。承租人長期欠付租金、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權利等情形,可能導致優先購買權喪失。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法院如何認定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承租人長期欠付租金構成根本違約情形下,承租人將喪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基礎,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法院指出,本案存在兩項關鍵事實:
1. I先生自2023年1月起長期欠付租金,至投資公司發出通知時已累計欠付租金達12萬元;
2. 投資公司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了I先生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與方式,但I先生在期限內未予答復,亦未支付意向購房款。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定I先生長期欠付租金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且在投資公司給予的合理期限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其優先購買權已喪失。
關于I先生"投資公司在通知中給予的考慮期過短"的抗辯,法院認為:30天的考慮期符合市場慣例,且與《民法典》關于優先購買權"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的要求一致。
最終,法院駁回了I先生要求確認其優先購買權、確認投資公司出售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分析: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深度解讀
一、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基礎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726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第727條進一步規定,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購買權喪失的"三種情形"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結合《民法典》及司法實踐,歸納出優先購買權喪失的"三種情形":
1. 根本違約情形:承租人長期欠付租金,違反租賃合同主要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的,喪失優先購買權;
2. 期限屆滿情形: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 同等條件不具備情形: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無法提供與第三人相同的購買條件(如全款支付、貸款條件等)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強調: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一般為收到通知后15日,但具體期限由雙方約定或法院根據案情認定。司法實踐中,30天的考慮期被普遍認為屬于"合理期限"。
四、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沖突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305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當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發生沖突時:
1. 房屋整體出售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先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2. 房屋份額轉讓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五、侵害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后果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強調:根據《民法典》第728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并不能直接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僅能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四、法條引用:判決背后的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6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7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8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效力不受影響。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5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風險防范與解決方案:俞強律師的"避坑指南"
一、風險點掃描:你的優先購買權"還好用"嗎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建議承租人在以下三種情形中保持警惕:
1. 長期欠付租金可能被認為構成根本違約;
2. 出租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明確表示購買;
3.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無法提供同等條件。
二、四步維權方案
1. 及時回復:收到出租人通知后,及時書面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 準備價款: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準備好同等條件的購買價款;
3. 協商談判:與出租人就購買條件、付款方式等進行協商;
4. 主張賠償:出租人侵害優先購買權的,及時主張賠償責任。
三、避坑口訣
【房產律師】俞強律師總結:"優先購買權是權利,長期欠租先失格,及時回復要果斷,價款準備要充分。"
六、案件思考與互動
看到這里,你是否也曾擔心過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損?你的租賃過程中,是否注意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
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經歷與法律疑問,我們會在后續文章中針對典型問題進行專項分析。留言僅作法律知識科普交流之用,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如你的租賃糾紛涉及優先購買權、合同解除、賠償主張等核心問題,建議攜帶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記錄、通知函件等材料進行一對一咨詢。
——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介紹 ——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15年執業經驗,代理600+案件;領域:公司股權/合同/金融與資管/商事犯罪等糾紛,專注復雜疑難案件的二審、再審和抗訴案件。
俞強律師代表案例:再審與抗訴案件
· 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王某與南京某投資集團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上海某軒企業策劃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賓館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城某康(天長)健康城有限責任公司、南京某匯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風險提示】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