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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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魚不甘就擒,使勁掙扎搖晃,將鄰邊釣魚者直播的手機撞落后掉入魚塘,手機好不容易被撈出,卻受損嚴重,維修費用咋辦?請看法院的處理吧!
案情簡介
2025年9月22日包某與顏某同在一魚塘釣魚,二人相鄰而坐,包某在身旁放置手機支架,對垂釣過程進行同步直播,當顏某釣出25斤大魚,準備解鉤時,大魚突然搖動,將包某的手機撞落到池塘邊緣,顏某跳起來想要撿拾手機,卻踩上手機將其保護膜弄碎,手機同時被蹭入魚塘。經顏某一個多小時的搜撈,手機被找到。后包某將手機送去維修,因賠償數額問題雙方協商未成,包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顏某賠償損失254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判定顏某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判定其對于包某手機掉落及損壞是否具有過錯。顏某作為垂釣者,在操作釣竿、收線等過程中,負有對周圍環境和他人財產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包某與顏某相鄰而坐,顏某在收線、起魚的過程中未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且在手機掉落之后,沒能作出正確判斷,緊急跳起造成手機二次受損。故顏某對于包某的手機損壞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包某作為手機的所有人,在垂釣時對自身財物負有基本的保管義務,其將手機放置在緊鄰垂釣處的手機支架上直播,處于被告釣魚活動可波及的范圍內,未安裝妥善的固定裝置,亦存有一定過錯,且在手機損壞之后,包某自行到個人經營的手機維修處進行維修,維修費用明細中未提供相應的維修明細,不排除有維修費用擴大的可能,故應減輕顏某的賠償責任。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顏某當庭支付包某損失1300元。
法官說法
對垂釣者而言,享受個人愛好的同時,必須時刻保持安全意識,對周圍環境負責。從事類似活動時,務必觀察環境,主動避讓,防范風險。
對直播而言,在明知有風險點的特定環境(如水邊、路邊、擁擠處)中,必須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將貴重的物品置于險境,一旦出事,自己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案例:周涵、王義祥
來源: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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