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紙判決將18.81億元的退賠責任壓給金龍魚子公司廣州益海時,一場始于2008年的棕櫚油騙局,再次引發公眾對責任歸屬的熱議。隨著金龍魚投資者交流會披露的細節逐漸清晰,案件的荒誕性與核心爭議愈發凸顯——10萬噸罐容“存放”107萬噸油、2年保質期油品“倉儲”10年的常識性矛盾,本應指向國資監管環節的嚴重缺失,而非將被動卷入的倉儲方推至責任前沿。金龍魚的公開回應,本質上是對責任邊界的清晰界定,更是對事實真相的鄭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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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核心矛盾,早已跳出“倉儲方是否盡責”的表層爭議,直指安徽華文作為國有控股企業的自我潰敗。根據檢方材料與金龍魚披露的信息,這場52億國資流失的悲劇,始于安徽華文高管的主動“開門揖盜”:時任董事長王民、財務總監王小虎收受賄賂后,擅自將“先款后貨”的安全模式改為“先貨后款”,在云南惠嘉已巨額欠款的情況下仍違規代開信用證,為騙局埋下禍根。更令人咋舌的是,安徽華文棕櫚油業務員韓琦被行賄后,全程配合偽造貨權憑證,甚至將廣州益海的印章模板提供給詐騙方,手把手指導其刻制假章、模仿簽字——當“被害人”主動參與造假,所謂的“詐騙”已淪為自導自演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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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益海的“被冤枉”,藏在每一個經得起推敲的細節里。作為倉儲方,其核心義務是依據存貨人提供的合規單據履行收發存職責,而安徽華文早已為騙局鋪設好“完美陷阱”:用假公章、假印鑒與廣州益海簽署協議,使虛假貨權單據與預留印鑒完全匹配;收到廣州益海郵寄的真實庫存確認函后,為掩蓋真相直接銷毀,轉而用30多份偽造單據欺騙審計長達十余年。這種“自己騙自己”的操作,徹底打破了刑事詐騙“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構成要件——廣州益海面對的不是詐騙方的偽裝,而是存貨人官方授權的虛假指令,要求其穿透識別這種內部勾結的惡意,無異于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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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事實出發,案件中存在的邏輯疑點值得深入探討。金龍魚提出的兩個常識性問題,為厘清事實提供了重要視角:廣州益海總罐容僅16萬噸,如何容納107萬噸棕櫚油?棕櫚油保質期僅兩年,哪家企業會免費倉儲十年?這不僅戳破了案件中的關鍵矛盾點,更反映出對行業常識的重要性。對比物流行業類似案例,上海海事法院曾就一起倉儲貨損案作出二審改判,依據“過錯相抵”原則劃分責任——倉儲方未核單放貨需擔責,但貨代企業未盡提示義務也需自擔部分損失。而在本案中,安徽華文作為存貨人,其內部人員深度參與違規操作,卻讓按單據執行流程的倉儲方承擔連帶責任,這與“過錯與責任匹配”的基本準則存在明顯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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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此案中“個人行為”與“單位責任”的邊界被刻意模糊。廣州益海原員工即便存在個人受賄行為,也已被明確為個人行為,與公司內控無關——金龍魚的嚴格流程在三方合作中得到充分體現,所有操作均依據單據執行,并無任何違規之處。反觀安徽華文,從高層決策到基層執行的全鏈條失守,才是國資流失的真正根源。若簡單將責任推給倉儲企業,不僅會讓真正的責任人逃脫懲處,更會動搖倉儲行業的信任基石:當存貨人可以肆意偽造單據、銷毀證據,倉儲方再嚴密的內控也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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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億罰單的震動,不應僅聚焦于糧油巨頭的股價波動,更應引發對國資監管體系完善的深刻思考。十年不核庫、單一業務員掌控全流程、虛假單據蒙騙審計十余年——安徽華文暴露出的監管漏洞,比棕櫚油騙局本身更值得警惕。金龍魚的上訴,既是為子公司維護合法權益,更是在推動案件事實的全面還原:當國資管理環節出現內部失守,責任劃分更需回歸事實本質。期待二審過程中,案件真相能得到充分厘清,這不僅是對涉案企業的公正對待,更是為國資監管體系的優化完善提供重要鏡鑒——筑牢內部防線,才是守護國有資產的根本所在。
(注:本文評論基于公開信息,具體事實以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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