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斥資建設的扶貧房,本是保障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安居底線";黑土地作為"耕地中的大熊貓",是東北糧倉的生態根基。然而在五常市拉林滿族鎮大溝村,代理村支書劉東升卻將公權化為私利工具,勾結村民關大偉上演"變賣扶貧房、私改宅基地、侵占黑土地"的連環違法戲碼,其行為不僅踐踏扶貧政策尊嚴,更觸碰法律紅線,必須依法從嚴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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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房的產權歸屬與使用性質,法律早有明確界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相關扶貧政策規定,扶貧房由國家投資建設,產權歸屬國家或集體,僅限用于扶貧安置,個人無處分權,嚴禁私自買賣。《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更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私分、破壞。關大偉作為貧困戶家屬,在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下,以35000元價格私自變賣扶貧房,已構成非法買賣集體財產;劉東升身為代理村支書,明知扶貧房的公益屬性與產權限制,仍執意收購,屬于惡意串通侵害集體利益,雙方交易自始無效。更令人憤慨的是,劉東升購得房屋后竟直接拆除,在原本的扶貧宅基地上修建百噸大秤用于盈利,這一行為已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六十三條關于宅基地"僅限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強制性規定,屬于未經審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此類行為應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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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觸目驚心的是,劉東升用200余車來路不明的黑土,并將扶貧房西側地勢填高據為己有。2025年3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明知是盜挖、濫挖的黑土而收購,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占用黑土地改變用途造成毀壞的,可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其填平大坑據為己有的行為,同時違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八條,屬于侵占集體財產的違法行為,需依法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作為代理村支書,劉東升本應恪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維護集體利益與村民權益,卻利用職務便利監守自盜,其行為已遠超違紀范疇,涉嫌職務侵占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多項刑事犯罪。
這場"啃貧"亂象的發生,絕非單一主體的孤立行為,背后暴露出的監管缺位與責任空轉更值得深思。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六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鄉鎮政府作為基層監管主體,對扶貧房的產權管理、宅基地使用情況負有法定監督義務,卻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買賣與用途變更;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扶貧等部門存在監管協同不足問題,導致扶貧資產淪為個人牟利工具,黑土地保護流于形式。相關監管部門必須正視監管漏洞,主動擔責,開展全面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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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工程是民心工程,黑土地保護是國之大者,容不得任何勢力染指侵蝕。對劉東升的違法違紀行為,紀檢監察、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組建聯合調查組,依據《刑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追究其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對關大偉非法買賣集體財產的行為,責令返還違法所得,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監管失職的相關部門及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序,嚴肅追究其監管不力、履職缺位的責任。同時,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扶貧資產專項清查與黑土地保護排查,健全扶貧房產權登記、宅基地用途監管、黑土地流轉追溯等長效機制,讓扶貧政策真正惠及困難群眾,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以法治剛性守護公共利益與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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