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已久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調整終于“靴子”落地。
央行與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已正式下發《小額貸款公司綜合融資成本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新發放貸款綜合融資成本禁止超過年化24%。原則上最晚應于2027年底前,將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至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以內,與2020年確定的貸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拉齊。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由年利率24%-36%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
按照最新一年期LPR為3%計算,4倍應為12%。這也是監管部門的終極目標。
《指引》還明確,對于從事消費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參照《指引》管理,這意味著,不只是小貸公司,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等做消費貸款業務的機構,可能也要遵守24%的紅線和4倍LPR的壓降目標。
在2025年10月,已經有多家消費金融公司接到監管部門指導,要求貸款息費最高不超過年化24%,且新增貸款的平均綜合融資成本不得超過20%,并給出了過渡期,要求在2026年一季度之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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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不是單一的貸款利息,而是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且需要由借款人承擔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利息、擔保費和保險費等各項息費。
《指引》要求,小額貸款機構在簽貸款合同前,必須向借款人明示全部綜合融資成本,不僅所有息費折算成年化形式,還要明示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
最新的監管要求把以往不少助貸平臺利用“擔保費”收取高額費用的路子堵死了。
“除已明示的息費項目外,不能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息和費用。”對于綜合融資成本超過24%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要立即糾正,沒有落實到位的小貸公司會被要求立即停止發放新貸款,并可能被踢出央行征信查詢系統。
對于超過4倍LPR的,《指引》沒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地方金融管理監管機構考慮不同地區、不同產品的情況,引導小額貸款結構逐步下降。
首先,自2026年開始,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每年年底都要評估轄區內機構的壓降進展和效果,包括小貸公司綜合融資成本、采取監管措施和出臺支持政策等,以此判斷在兩年內下降至4倍LPR以內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在小貸公司的業務中,期限不超過1個月的超短期應急轉貸對不少“個體戶”來說是剛需,為了保證這部分的市場供給平穩過渡,監管部門給出了人性化的彈性安排:這類貸款只要求年化成本不超24%,不強制壓降至4倍LPR以內,也不納入考核。
不過對這一彈性空間,監管部門也堵上了套利空間:
明確禁止小貸公司通過"先放短期貸、再反復續貸”的方式,把長期貸款拆成短期貸款來規避監管;如果有小貸公司的短期貸余額和占比不合理增長,會立刻開展現場核查,違者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對于全部新發貸款綜合融資成本連續六個月均不超過4倍LPR的小貸機構,會在監管評級、行業評優中予以考慮,并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小貸公司客戶主要是在銀行借不到錢的客戶,這部分客戶風險較高,小貸公司通過較高的利率覆蓋風險。也就是說拿相對較高的利率覆蓋高風險客戶。
按照目前4倍LPR計算,即綜合融資成本壓降到12%以內,一大批民企背景的小貸公司將退出市場。
央行官網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9月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總數量已經從高峰時期的8951家,下降到4863家,貸款余額也從9594億下降到7229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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