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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兩會報告案例全文:小憩3分鐘被辭退,認定解除違法 | 勞動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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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報告指出,服務高質量充分就業......余某連續工作超8小時、公司未安排人員接替,因閉眼小憩3分鐘被辭退,廣東法院認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被最高人民法院點名的勞動爭議案件其實是一起入庫案例,案件詳情如下:

入庫編號:2026-07-2-533-002

廣東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訴余某勞動爭議糾紛案——勞動者在崗期間短暫休息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認定

關鍵詞

民事 勞動爭議 短暫休息 規章制度 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余某入職廣東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某公司)任店長,負責管理該公司位于某商場的門店。該門店有余某和店員共2名員工。余某與良某公司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合同約定余某的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工作時間分早晚班,早班為9:00至16:30,晚班為15:30至22:30,由余某和店員輪流擔任,每月休息4天。2024年9月26日,良某公司區域經理湯某通過微信告知余某,其工號將于當日刪除。主要理由之一為,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其工作時間,店內尚有顧客購物的情況下,公然坐于收銀臺位睡覺,被商場工作人員發現投訴至良某公司微信對接群。良某公司與余某均確認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

余某認為良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遂提起勞動仲裁,某仲裁委員會裁決:良某公司向余某支付工資差額人民幣217.20元(幣種下同)、住房補貼3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9572.24元。良某公司不服該裁決,認為余某違反了《良某公司責罰規定》和某商場制定的《某商場商戶手冊》,導致良某公司無法向某商場續租店面的后果,良某公司解除與余某的勞動合同合法,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無須向余某支付2023年6月至10月住房補貼3000元;2.無須支付賠償金49572.24元。

另查明,《良某公司責罰規定》中有關于工作管理失職的規定,其中內容為:(1)未遵守本職崗位工作職責,遇事躲避、不作為或履職不到位;(2)未按照公司制度或流程執行,或執行不到位......還載明:“嚴重損失的定義是最終造成經濟損失金額80萬元及以上/公司經營活動中斷、暫?;蜓诱`24至48小時及以內造成當前和未來收入減少80萬元及以上?!?/strong>《某商場商戶手冊》中“商戶員工日常營運管理規則條例 ”規定:營業時間店內無人或在營業時間內閉店做與營業無關的工作,罰款100元;另有其他違規事項的,違規處罰均是罰款或抄寫員工手冊。良某公司提供的證據為約2秒的錄像視頻,顯示余某坐在收銀臺前,手扶著頭閉著眼靠在背板上,店鋪中有兩名顧客正在選購商品。

余某庭審中辯稱:2024年9月17日,從早上9:30開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當天門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晚上8點多的時候,當天上班已超過8小時,出現生理性疲憊,因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會,實際沒有睡著。客人進來時自己有接待,只是在客人挑選商品時感覺太累就坐了一下,閉眼休息了3分鐘。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2025)粵0115民初6558號民事判決:良某公司應向余某支付工資差額217.2元、住房補貼3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49572.24元。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余某在店鋪營業時間內閉眼休息是否嚴重違反良某公司的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钡谒臈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睋?,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僅要對勞動者的日常行為進行管理,監督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還要切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不得隨意加重對勞動者的懲罰,損害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下,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在崗期間短暫休息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結合勞動者工作時長、休息時長,該休息是否屬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勞動者是否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以此合理平衡用人單位的管理權與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之間的關系。 本案中,余某事發當日在店鋪已連續工作超過8小時,在此期間,良 某公司并未安排人員臨時頂崗和替崗,給予余某合理休息時間。在連續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情況下,余某身體出現疲憊并短暫閉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現象,不應予以苛責。良某公司雖提供了視頻,但該視頻僅顯示余某手扶著頭閉著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證明余某處于長時間睡眠狀態,也未能顯示影響正常的銷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良某公司主張因余某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品牌形象,致使良某公司不能順利在某商場繼續租賃,帶來經濟損失,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根據良某公司提供的《某商場商戶手冊》關于營業員違規的處罰,僅是罰款或抄寫員工手冊,前述懲罰顯然與良某公司陳述的導致無法續租的后果差距甚遠。綜上,余某上述行為并不屬于嚴重違反《良某公司責罰規定》的行為,本案不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良某公司解除與余某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向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崗期間短暫休息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工作時長、休息時長,該休息是否屬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勞動者是否造成用人單位嚴重損失等因素,綜合判斷勞動者在崗期間短暫休息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而判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第3條、第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9條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25)粵0115民初6558號民事判決(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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