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師,執業于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她自執業以來已承辦超1000件案件,專注經濟糾紛領域,成功辦理相關案件600余件,尤其在買賣合同案件方面經驗豐富。其經辦的“腳手架斷裂致傷案”勞務受害糾紛,歷經一審、二審,最終二審改判雇主賠償93590元,展現了她在該類案件中的專業能力。
律師基本信息
王芳律師就職于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為11309202311681682,服務地區包括廊坊和水清縣。她擁有大學本科學歷,在法律領域有著扎實的知識基礎。自執業以來,王芳律師累計承辦案件已逾1000件,具備深厚的實務積淀。她深耕于經濟糾紛領域,已成功辦理相關案件600余件,其中買賣合同案件占比約80%,顯示出她在該細分領域的專注與專長。此外,她還擅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多個領域。
處理勞務受害糾紛典型案件
在王芳律師經辦的眾多案件中,“腳手架斷裂致傷案”勞務受害糾紛頗具代表性。這起案件涉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號一審為(xxxx)冀xxxx民初xxxx號,二審為(xxxx)冀xx民終xxxx號。原告(被上訴人)是韓XX,被告(上訴人)是王XX。一審由永清縣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案件詳情
韓XX自2019年起受王XX雇傭,從事吊頂、木工、瓦工等工作,雙方僅口頭約定勞務內容與報酬標準,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2021年12月9日,韓XX在施工過程中,因王XX提供的腳手架斷裂不慎摔傷,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兩次住院接受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200日、營養期100日、護理期90日。就損害賠償事宜,韓XX與王XX多次協商未果,韓XX遂向永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XX承擔賠償責任。
原被告主張與答辯
原告韓XX的核心訴求是要求王XX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8062.1元,并由王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其依據是與王XX之間存在合法雇傭關系,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摔傷,王XX作為雇主,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與管理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全部過錯,應依據《民法典》關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的相關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王XX在一審中有多項答辯意見。一是責任劃分抗辯,認為韓XX自身存在操作過錯,其與案外人同時踩踏腳手架同一木板是導致腳手架斷裂的主要原因,韓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責任。二是損失數額抗辯,稱韓XX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標準過高,與當地實際收入水平不符,且韓XX出院后短期內即恢復工作,實際誤工天數遠不足200日,其主張的誤工期限無實際事實支撐。三是墊付費用抗辯,王XX主張已為韓XX墊付醫療費42000元,但韓XX僅認可其中37000元,王XX當庭提出將舉證證明實際墊付金額。四是因果關系抗辯,認為韓XX的傷情并非完全因案涉施工事故導致,與其自身其他意外存在關聯,應按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比例扣除60%的損失金額。
二審上訴與答辯
上訴人王XX的上訴宗旨主要有三點。其一,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墊付金額存在錯誤,實際墊付為42000元而非37000元,該事實有相關證據佐證。其二,主張韓XX傷情與案涉事故無唯一因果關系,一審未按農合報銷比例扣減損失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其三,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護理費計算標準與實際情況不符,數額過高,應予調低。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韓XX則認為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王XX提出的上訴理由無充分事實與法律依據,其提交的所謂新證據不足以推翻一審認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王XX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關于責任比例、損失計算標準的認定。
爭議焦點與裁判要點
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有四個。一是王XX作為雇主的安全保障義務邊界如何界定,案涉事故的責任應如何劃分,韓XX自身過錯的參與度比例是多少。二是一審法院認定的98590元損失數額是否合理,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是否符合司法實踐與當地規定。三是王XX實際墊付的醫療費用數額應如何認定,其主張的42000元墊付金額是否有有效證據支撐。四是韓XX的傷情與案涉施工事故是否存在唯一因果關系,是否應按農合報銷比例扣減損失。
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在責任比例劃分方面,法院經審理認為,王XX作為接受勞務一方,負有向提供勞務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與保障的法定義務,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提供的腳手架存在安全隱患,王XX未盡到基本義務,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80%的主要賠償責任;韓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自行承擔20%的次要責任。
在損失數額認定上,一審法院參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居民服務業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護理費,結合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綜合核算后認定韓XX合理損失為98590元,該計算標準與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二審法院對該損失計算標準與總額予以維持。
對于墊付金額認定,一審法院因王XX未提交有效證據,僅采信雙方均認可的37000元墊付金額;二審中,王XX提交了錄音、轉賬記錄、聊天截圖等新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實際墊付42000元,二審法院依法對該事實予以糾正。
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王XX主張韓XX傷情與其他意外有關,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明該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對其要求按農合報銷比例扣減損失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認定韓XX傷情與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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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結果為永清縣人民法院依據認定的98590元損失總額,結合80%的責任比例,扣除雙方認可的37000元墊付費用,判決王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韓XX各項經濟損失98590元;駁回韓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按責任比例由雙方分擔。
二審判決結果是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關于責任比例、損失計算標準與總額的認定,依法糾正王XX實際墊付金額為42000元,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韓XX各項經濟損失93590元;駁回韓XX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王XX承擔主要部分,韓XX承擔次要部分。這起案件充分展現了王芳律師在勞務受害糾紛案件中的專業素養和處理復雜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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